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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冤_yf【完结】(46)

  会议室里的人员就去年6月1日发现的死尸是张玲玉,还是第二天出现在齐县耿庄的疯女人是张玲玉,争议着……

  在审判委员会的同志们争论不休时,角落里坐着一名30多岁的女法官却始终在看案卷,一直没有发言。她就是赵玉香和翠翠千里寻证时在小旅店遇到的好心人,在她的指点下祖孙俩才有了齐县的奇遇。

  刘副院长看她一直没说话,说道:“岳晓红,你虽然刚从‘五七’干校回来,但也是老政法了,讲讲你的意见。”

  岳晓红站起来说:“按理说我离开法院工作五、六年了,刚刚从农村回来,不该乱说话。但既然领导点到了,我就说点不同看法。”与会的同志一听还有不同看法,都安静了下来。“我认为,应该将刘锁森无罪释放!”

  一石击起千层浪,会议室里的人们议论纷纷,多数人持反对意见。

  刘副院长说:“肃静,人命关天,大家多听听不同意见,毛主席都说‘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听小岳把话讲完嘛。”

  岳晓红接着说:“我认为此案的刑侦人员不是以证据定案,而是主观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误导他人。张玲玉刚失踪,办案人员没有任何刘锁森犯罪的证据就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主观认定张玲玉已死亡,刘锁森有杀人嫌疑,客观上使老百姓也认为刘锁森有罪。池塘女尸就是在这种误导下辨认的,加上把门帘放在一起辨认和王桂花悲痛复仇心理的共同作用,使王桂花将高度腐烂的女尸主观认定就是张玲玉。由此产生了警方误导当事人,当事人再误导警方办案的恶性循环,以至于五个月后,赵玉香在齐县发现张玲玉还活着的真实《证明》反而成了伪证。如果在坐的同志们能逆向思维,从张玲玉旧病复发、出走失踪的基点出发,重新审视此案,不难看出,此案的所谓凶手是屈打成招的。我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慎重使用,只有被其他证据证实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刑讯逼供下产生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本案的被告刘锁森应该无罪释放。”

  “岳大姐,那赵玉香也证实不了耿庄出现的疯女人就是张玲玉啊。”一名法官问道。

  岳晓红说:“不对!正好相反,是公安局证明不了她不是张玲玉!从法理上讲,犯罪嫌疑人无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应该是办案人员用证据链接的事实来证明嫌疑人有罪。寻找刑事犯罪的证据是公安局办案人员的职责,本应该是办案人员义不容辞的工作。当事人的母亲赵玉香为救儿千里寻证,是办案人员的失职,是一个农村妇女的无奈和悲哀,怎么还能以包庇罪将其拘留呢?”

  又一名法官问:“那么死尸头上的疤痕、刘锁森遗落的裤扣、沉尸用的石头和撕成布条的门帘是不是证据呢?”

  岳晓红答道:“是证据,但都不是刘锁森杀人的证据。身高、年龄差不多的女人同一位置有一块伤疤不足为奇,以此证明在水中浸泡了一个月、高度腐烂变型的女尸就是张玲玉缺乏科学依据;刘锁森在地里劳作了一天,遗落点东西很正常;沉尸用的石头,刘锁森说是搬来给张玲玉坐的,现场勘察记录也能证明,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这块石头是刘锁森搬到水里的;至于说到撕成布条的门帘,则应该是反证。从公诉书里看,刘锁森杀人沉尸是蓄谋已久了,那他为什么不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而要用刘翠翠送来的、众人皆知的自家门帘布捆绑尸体?而且,这与其口供中烧毁衣物、销毁证据的做法明显相左啊。请大家注意,我所说的‘无罪’,是指无合法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不是说嫌疑人一定无罪,在司法机关找到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之前(也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该嫌疑人就是无罪的公民。办案人员不能凭主官臆断办案,只有找到刘锁森杀人的直接证据,才能说其犯有杀人罪。否则,刘锁森就是无罪之人。我们不能学20年代国民党反动派屠杀共产党员时那样,‘宁可错杀三千,也不可放过一个’,而应该反其道而行之,按无罪推定办案。现在,我们连张玲玉是死是活都没搞清楚,又没有刘锁森杀人的直接证据,就应该将其无罪释放。”

  主审法官说:“小岳说的有一定道理,不过我认为,张玲玉的死与活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我们不能冤枉好人,也决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我们只是审判机关,既然发现此案疑点甚多,最稳妥的做法就是:此案不开庭审理,再次发回重审。”

  ……

  几天以后,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收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刘锁森一案发回重审的裁定。

  正文 第十三章 桂花聚众游行 兰英婚前叫板

  山南市高干住宅区,王大章家的会客室,王桂花、张振玉跟着郭宝姹走了进来。

  王桂花一见王大章,还没坐稳就急忙问道:“孩儿他舅,你派车急三火四地把我俩接来,有啥儿急事?”

  王大章说道:“姐,你听我说了可不许着急。”

  “行,你说吧。”

  “刘锁森的死刑判决又被驳回了。”

  王桂花惊叫道:“啥?老刘家给省法院花了多少钱?我明天就去把他们法院给砸了。”

  王大章无奈地说道:“姐,咱别说气话行不,我就不想为玲玉报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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