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缀花的尸体_[日]佐贺潜【完结】(59)

  山室时而拍桌,时而昂首顿足,以演讲般的语气总结辩护。

  听着听着,城户深深意识到自己论告的不足。不过,山室一流的论旨是属于律师惯用的手法,处处可见独断的论点。

  审判长宣告:“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时宣判。”

  判决

  1

  “被告无罪。”审判长宣告主文。

  沙哑低沈的声音从江崎审判长闪亮的金牙缝间流出时,城户全身宛如钢铁般僵硬,一瞬,血液凝固,紧接着化为奔流,在体内翻搅,两颊火烫,耳朶深处响起坏掉的扩音器般聒噪刺耳声,直到一、两分钟过后,他才意识到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大量引用起诉事实后,开始批判检察官的举证。

  “本案的行凶动机被认定有两项事实。从为避免偿还委托运用的两干三百万圆的动机来分析,被害者柿本赠与情妇片冈绫子的一千万圆存款之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亦即,这样巨额的现金并不容易入手,判断是第一商事股份公司支付的票款被现金化,其中一千万圆交给片冈绫子较为自然。另外,柿本九月四日又交给富美夫三百万圆。虽然剩余的一千万圆去向下明,但是至少两千三百万圆之中已去掉一千三百万圆,则判断起诉事实中的两千三百万圆委托运用款项并下存在乃是至当。要判断两千三百万圆已交付被告,只有证明不足之款项由何处筹措。

  “关于被告和柿本美雪的奸情,并无足以证明之证据。诚然,奸情不出推定之范围是为常例,但即使检讨检察官提出的所有证据,也无法推定奸情的存在。被告和柿本美雪在柳桥的林家宾馆交谈是事实,不过峰岛辰的证言陈述两人未曾过夜,虽一时难断定其证言的真伪,但在无两人过夜的证据下,要认定奸情存在有所困难。

  “中里常子的证言之中,有关柿本美雪的事项只是传闻,不能视为事实认定的证据。

  “从柿本富美夫的证言和离婚协议书的存在,能认定柿本夫妻的关系并不圆满,但是夫妻关系不圆满和本案犯案的关联并未获得证实,所以无法如检察官指陈的认定柿本高信、柿本美雪和被告之间有感情冲突。

  “由千叶大学的监定和搜证调查报告已知本案凶行发生于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时半到十一时之间。分析被告在命案发生当时是否前往犯罪现场,首先有中野亘和柿本富美夫的目击证言,不过两人的证言并未断定进入视界的人物是人见十郎,只能当做有可能是人见十郎的推定证据,然而此种推定也适足当有可能并非人见十郎的证据,因此仍无法断定被告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时半至十一时之间,人在市川市的真间川附近抑或京成线国府台车站。

  “另外关于指纹和毛发的分析。要知道被告在命案发生时刻是否在柿本宅邸,有必要判断白菊花和石蒜花被挣在花瓶之日期是十七日或十八日。依检察官调查报告的片冈绫子之供述,日期为十八日晚上七时半,但依证言,则为十七日下午二时,诚如调查报告的陈述并无不自然,证言也同样自然,至于相信何者,当然是宣誓后的证言了。

  “假定被告如起诉事实所载抓起青铜花瓶殴击柿本,被告的指纹应会大量留下,但是耳形把手只有一个拇指指纹,足以肯定被告在恍惚中碰触花瓶的陈述。以此事实和片冈的证言相比对,则认定被告是十七日下午二时过后在柿本宅邸较为自然,因此,白菊上的毛发之存在只是偶然的脱落。

  “关于不在现场证明的分析,从被告拜托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之点,无法窥知被告有罪。依被告未在营业收据上动手脚的事实来判断,可认定此一伪装纯属临时起意,被告乃是因收据字条之存在而怕被怀疑为杀人凶手,才拜托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

  “至于峰岛辰的证言,如前所述,虽无法尽信,至少九月十八日人见去过林家宾馆仍为事实,只是时间为晚上十时半或稍后很难断定。问题是,被告当夜在林家宾馆和柿本美雪碰面的事实具有深意,亦即,如果被告如起诉事实所载的杀害了柿本高信,很难想象在行凶过后的时间会和自己所杀之人的妻子一起喝酒,因为凶手必定逃避至不会被人见到之处才是正常。

  “如上所述,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推察,足以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并不存在!”

  这真是令人惊骇的判决,完全推翻检察官的指陈,只是以辩护律师的论旨为中心。城户真想大叫:岂有这样可笑的判决!

  走出法庭,他冲向次席检察官办公室。

  “败诉了。”

  “宣判无罪吗?”

  “是的。”

  “理由是?”

  “动机被推翻。”

  “不是有奸情动机存在吗?”

  “说是无法推定有奸情存在,只是在宾馆见面,不能认为幽会……”

  “哪有这种事!”

  “被害者的情妇证言携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为命案的前一天,被告辩称被石蒜花勾起回忆而碰触花瓶,在判决中都被肯定。”

  “这么说,指纹和毛发也是前一天留下?”

  “是的。”

  “那就太过分了!有两位目击者,又有伪装的不在现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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