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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大之窗_[美]约翰·狄克森·卡尔【完结】(78)

  “真的吗?”艾芙莲说,“你还记得当时的情形吗?在他们做出判决,案子宣判之后,有人过来向你道贺,不小心碰掉了你桌上的一本书,你站在那里又吼又骂地叽哩呱啦足足讲了两分钟——”

  “哎,可以把这种案子忘掉总是让人很舒服的一件事,”H.M.咆哮道,“我还有几招留中不发的;不过,打个比方,就算你知道得很清楚一定会赢的一场赛马,你还是会紧张吧。你知道,我得一路打到底,我得这样弄下去才能做我的结辩,而我觉得在那番话里有某些暗示会对真凶有正面的影响——”

  “艾蜜莉亚·乔丹,”我说。我们沉默了一下子,H.M.望着他雪茄烟的头,哼了一声,最后喝了一大口威士忌水果酒。“你一直就知道是她涉案吗?”

  “当然了,孩子,如果有必要的话,我还可以证明这一点,可是我得先让被告席上的那个小子无罪开释,我不能在法庭上说她有罪。在我给你们看的那张时间表上就写着只有一个人可能犯下谋杀的罪行。”

  “怎么说?”

  “我会谈这件事,”H.M.说着在椅子上移动了一下身子,“是因为在我谈的时候不必再考虑什么规矩真他妈的舒服。

  “呃,我不必再从头把所有的事再说一遍。在吉姆·安士伟喝摔下药的威士忌酒而昏倒在胡弥书房里之前的事,你们差不多都知道了。事实上,你们什么都知道,只不知道我深信有某人犯罪的充分理由。

  “打从这个案子一开始,我就直接看穿了那个诬陷某人是疯子的阴谋,就像我当初跟你们讲过的那样。可是如果不是安士伟动的手,那到底是怎么杀的人,可让我想破了头。后来玛丽·胡弥说到一件事——说她那心上人在牢里最恨的一样东西就是犹大之窗——而我突然悟到每扇门上都有个犹大之窗这样惊人的可能状况。我像魔鬼似的走来走去,从各个角度来看这件事,然后我坐下来,列出那张时间表;整个案情就开始逐渐明朗了。

  “最初我看这件案子的时候,觉得只有两个人和陷害雷金纳·安士伟的计划有关系:艾佛瑞和史本赛,我到现在还这样想。不过。很显然地有人发现了这个计谋,在最后一刻坚持要参与。

  “为什么呢?你们看!如果确实是用犹大之窗来杀人的话,凶手必须是和艾佛瑞·胡弥一起执行那个计划的人。凶手一定要至少够接近到能知道书房里的情形进行得如何。一定是那个凶手拿走了那个多出来的酒瓶——在我的时间表上我就对酒瓶提出了疑问——这样才不至于让警方发现。这一切都表示和艾佛瑞同谋。有人参与了那个计划,有人帮忙到那样的程度;然后有人利用这件事干净利落地杀了那个老头子。

  “那个人是谁呢?当然,你们最早想到的就是史本赛叔叔,因为他毫无问题地是那个计划的共谋,可是那是不可能的事:至少,认为史本赛叔叔亲手行凶这件事是不可能的。他有很完整的不在场证明,医院里的人有一半都可以作证。

  “那,还有谁呢?你知道,能确定另外一个参与共谋的人而使整个范围缩小,可是一件了不得的事。艾佛瑞·胡弥这个人朋友很少,除了家人之外,没有关系亲密的人,他是个非常顾家的人。如果说他居然会把这种机密的事告诉一个非必要参与其事的人——哪怕是在压力之下——那也一定是个和他很亲近的人。

  “你们要知道,到这个地步,我还只是坐在那里想而已;靠的只是一个想法而已。我说,是个亲近他的人。哎,虽然理论上看来,也有可能是外面的人偷偷溜进来行凶(比方说是傅来明),可是看来很令人怀疑。傅来明和他并不亲近;甚至不算好朋友,你从他们彼此谈到对方的口气里就可以听得出来。何况,一个外面的人要偷溜进来的话,还得躲过戴尔和艾蜜莉亚·乔丹所组成的电眼监视器,他们两个当中始终总有一个人在家。不过要是谈到什么可能的话,倒不妨用另外一个说法,看看会引到什么地方。

  “结果就是相信另外一个参与其事的必定是艾蜜莉亚·乔丹或戴尔两人当中的一个。事情实在是太简单了,所以反倒让人花了很久的时间才想通。可是这个人很确定不会是戴尔。我且不说我自己深信,这位令人尊敬得可怕的戴尔,绝不会是令人尊敬得可怕的胡弥先生愿意让他偷看藏在柜子深处的家丑的人。当做雷金纳上尉发疯的证人,可以。要当做同谋,不行。而且由时间表上也看得很清楚不可能是戴尔。

  “就是这样。由你们所知道的各种理由,我已经得到了胡弥被那支从十字弓发射的箭杀死的结论。某人一定得等到吉姆·安士伟药性发作,然后这个人必须和胡弥一起进入书房,协助他把薄荷精倒进那个不省人事的家伙嘴里。再把另外那个酒瓶和苏打水瓶拿出去。这个人必须先把那支箭带出书房。这个人必须要让胡弥在里面闩上房门;至于箭还在门外,胡弥是怎么给说动了闩门的,我就不知道了。这个人必须弄好犹大之窗的机关,这个人把胡弥杀了,关上犹大之窗,处理十字弓和酒瓶,收拾善后,这样你们都清楚吗?

  “呃,戴尔在六点十分让吉姆·安士伟进了门。(确认过了。)到安士伟在书房里喝那杯下了药的酒,至少有三分钟的时间,还要更久药性才会发作。(这点由安士伟本人证实。)戴尔在六点十五分时离开那栋房子。(这点我确认过,写在我那张时间表的上端,那里只有完全没问题的事实。他在六点十八分抵达修车厂,正如他本人在庭上所说的,到修车厂走路约需三四分钟。)有可能在一分半钟的时间里处理完杀死艾佛瑞·胡弥的那些乱七八槽的事情吗?不可能,时间因素就证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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