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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明探案:残花凋零_蜀山湛然 【完结】(26)

  “范雨田是否曾提出与梅香分手呢?如果梅香愿意以和平的方式分手,或许范雨田就不会再狠下杀手了吧?”

  “在梅香失踪前,她从来不曾告诉我范雨田企图与她分手,即使是暗示也不曾有过。我估计,范雨田根本就不敢提出与她分手,因为他非常了解梅香,也十分明白他自己在梅香心目中的地位。梅香对雨田的挚爱可以说是深入骨髓,已经达到了至死不渝的地步,对于她而言,雨田便是她的性命、她的一切,她不可以没有雨田,她是宁死也不会放弃雨田的。况且,那时梅香已经怀了身孕!她曾多次告诉我,那胎儿是她与雨田两个人的骨血,她决计要生下那个胎儿,并且决计要将那婴儿抚育成人。在这种情况之下,范雨田应能估计到,倘若他轻易地提出分手,必然会引起梅香的震怒,甚至于可能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他才一不做、二不休,毅然决然地将梅香彻底除去。”

  李玉蓉想道,根据梅艳提供的事实,几乎可以肯定梅香是死于范雨田之手,而解剖教研室的那具127号尸体标本正是梅香。但是,如何才能够让警方相信自己的判断而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呢?于是,她继而向梅艳问道:

  “在我们决定报警之前,必须做一些准备工作。我们虽然不能证明那具127号尸体标本就是梅香,但我们必须让警方相信,那具尸体标本有可能就是梅香。请你回忆一下,梅香的身体上是否有什么明显而特别的记号呢?比如说疤痕、纹身什么的?”

  梅艳思量片刻后说道:

  “梅香身后的臀部左上侧有一个纹身图样,那是一朵梅花,是8年前与我一起纹上去的。”

  梅艳立刻转过身去,将她的裤带解开并拉下,露出了自己的臀部。李玉蓉将台灯灯光对着梅艳的臀部,她清晰地看到,在其臀部的左上侧,刺有一朵精巧而美丽的梅花,其直径大约有2厘米左右。梅艳告诉李玉蓉,梅香臀部梅花刺青的位置与大小与自己的完全一样。

  李玉蓉顿时感到心中有了一丝安慰,既然在梅香的身体上存在着这朵梅花刺青,倘若在解剖教研室的127号尸体标本上也能够发现同样的纹身,便大概能够说服警方对该尸体标本进行正式立案侦查。

  告别了梅艳,李玉蓉回到了自己的宿舍,她躺在床上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梅艳所说的关于梅香的一切始终在她的脑际回旋。

  李玉蓉现在总算明白了,梅香的痴情以及她的怀孕便成为了范雨田的杀人动机!她现在几乎不再怀疑,解剖教研室里那具127号尸体就是梅香!但是,范雨田究竟是采取怎样的手段杀死梅香,又是怎样将她的尸体变成解剖教研室的尸体标本的呢?如果警方同意立案侦查,相信不久之后这一切都会水落石出的。

  但是,如何才能够让警方相信自己的怀疑、并正式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呢?李玉蓉思量道,在决定报警之前,还有一些准备工作要做。自己首先要对127号尸体标本进行进一步的表观检查,倘若在该尸体的臀部左上侧部位能够发现与梅艳身体上完全相同的梅花刺青图案,则能够说明,该尸体可能就是《莺歌燕舞》夜总会的小姐梅香。

  但是,李玉蓉立刻又开始担心起来,倘若那范雨田狡猾异常,倘若他为了清除任何可能的残留证据而预先将那纹身图案割除,那将如何是好呢?

  思索良久之后,李玉蓉终于想到了另一方面的可能证据。既然梅香是死于他杀,倘若自己近几日内设法对127号尸体标本进行进一步的表观检查,并有幸能够在该尸体上找到某些他杀的痕迹,则可以证明该尸体并非死于正常死亡。在这种情况之下,警方肯定会介入调查。

  李玉蓉继而想道,倘若自己能够估计到范雨田当时的具体杀人方式,就可以设法对127号尸体标本的某些体表部位进行相应的详细检查,继而向警方提供该尸体死于他杀的具体证据!而如果能够证明该尸体确实是死于他杀,则无论该尸体的身份是不是梅香,警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定会一查到底!

  那么,范雨田究竟是如何杀死梅香的呢?

  范雨田可能会采用掐死或勒死的办法,也可能会以重物猛烈击打头部或是采用刀具刺杀胸部等要害部位的办法杀死梅香,这些方法都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杀人方式。无论他采用了上述的哪种方式,尸体上都会留下明显的痕迹。

  而如果范雨田采用了电击致死的方法杀死了梅香,在死者体表也会留下明显的电流斑。因此,自己在再次检查127号尸体标本时也应该重点注意寻找有关电流斑的痕迹证据。

  当然,他也可能使用了毒药,但死者体内也应该存在着某些毒药残留物,而那些残留物是很容易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或其他设备检测出来的;因此,在下次检查127号尸体标本时,应该设法提取某些肝脏组织以备进行进一步化学检测。虽然该尸体标本已经被福尔马林浸泡了半年之久,但大多数毒药理应不至于发生分解变性。

  但是,李玉蓉又产生了某些忧虑,范雨田既然是一名医科研究生,理应具有较丰富的医学知识,因此,估计他不会采用上述这些简单的方法而在尸体上留下明显的证据,否则他岂不是作茧自缚吗?

  既然如此,他会不会采用某些不留痕迹的杀人方法呢?比如说,首先以乙醚突然捂住梅香口鼻,使被害人昏迷,继而向其血管里注射空气而堵塞脑血管的办法令人致死?乙醚的挥发性很大,可以在较短时间里挥发而消失,完全不留痕迹。而向血管里注射空气令人至死则更加无迹可寻了。倘若果然如此,在尸体上就根本找不出任何明显的他杀痕迹,又怎么能让警方相信该尸体是死于他杀呢?当然,范雨田也可能构思出其他更为高明的杀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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