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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体诸因_[日]西泽保彦【完结】(76)

  刑? ? 警:(傲慢地)就是这里!被害人的头颅割下并往后轮递--光这一点,就足以让人产生“凶手必为同一人”的错觉,对吧?换句话说,这就是“因割下头颅所产生的实质利益”!

  警? ? 部:错觉?(歪着脑袋)这是错觉吗?

  刑? ? 警:是错觉啊!这种状况让人自动认定“带走头颅得人就是杀人凶手”,不是错觉是什么?

  警? ? 部:不,可是……

  部长刑警:(小声地)主任,事到如今,就让这小子说个尽兴吧!反正等他理尽词穷,就会安静下来了。

  刑? ? 警:(没发现部长刑警认命的表情,迅速地倒满啤酒,迅速地喝干)说得更清楚一点,没人能保证杀人、割头及搬运头颅的都是同一个人。当然,可能是同一个人,但不见得是同一个人;这就是我想说的。横井死时的确带着殿冈樱的头颅,但不代表杀了殿冈樱的就一定是他,懂了吗?我想强调的就是这一点,我们只注意到割头轮递的异常行为,便一味认定杀人、割头、搬运都是出自同一人之手,深信不疑;但仔细一想,并没有任何确切证据显示这三者绝对是同一个人所为啊!

  警? ? 部:可是,(瞥了一眼并轻轻摇头使眼色制止的部长刑警)我们有横井攻击藳谷志保的现场照片,这总是铁证吧?

  刑? ? 警:那张照片被拍下时,藳谷志保并不见得真的被杀了。或许横井并非要杀她,只是企图强暴她而已。就算退一步讲,当做横井真的杀了藳谷志保,也不见得是他割下藳谷志保的头颅吧?

  警? ? 部:不过,他的确带走了头颅,宇都木是目击者。

  刑? ? 警:对,(极为干脆地)没错。但宇都木只看见横井拿着塑料袋,并没确认里头装的是什么。

  警? ? 部:(慌忙说道)喂喂喂,照你这种说法,岂不是所有的证据和证词都不足以采信?

  刑? ? 警:我想说的是,(想到啤酒却发现酒瓶已空,便从一旁抢过新酒瓶,迅速地倒满啤酒,迅速地喝干)被害人的头颅被割下并带走之事,为调查成员植入了先入为主的成见,懂吗?凶手大费周章地割下头颅,不是因为心血来潮,而是有合理的理由存在;这个理由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误导调查方向。(迅速地倒满啤酒,迅速地喝干)为了厘清这一点,我想一一加以验证。首先是可能性之一:杀人、割头及搬运头颅不见得是由同一人所为。

  警? ? 部:好吧!(有些草率地)那还有可能性之二吗?

  刑? ? 警:可能性之二:将被害人姓名依序列出来,分别是水田显枝、栗山千秋、村上美佐、祖父江道子、藳谷志保、藤原绫及殿冈樱七人;不过,她们被杀的顺序不见得如此。

  部长刑警:(瞪大眼睛)什么?

  刑? ? 警:这是因割下并搬运头颅而生的第二个错觉。我们认定第一号牺牲者是水田显枝,最后一号牺牲者是殿冈樱;但判断的根据,却只是因为犯案现场放着疑似前一件凶案被害人的头颅。

  警部、部长刑警:(面面相觑)啊!

  刑? ? 警:对吧?觉得奇怪了吧?举例来说,我们之所以认定栗山千秋是第二号牺牲者,是因为身边放着第一号牺牲者水田显枝的头颅,且栗山千秋本人的头颅又被带走,与第三号牺牲者村上美佐的身体一同出现之故。(迅速地倒满啤酒,迅速地喝干)可是啊!仔细想想,大前天的水田显枝、前天的栗山千秋、昨天的村上美佐、祖父江道子和今天的三个人都是在极为接近的块状时段下被杀的;这种短期集中型的连续杀人,照说犯案顺序应该极为模糊不明,却惟独这次犯案顺序最为清楚,不是很奇怪吗?但我们却无人质疑;没错,因为这次有个判断犯案顺序的偌大依据摆在我们眼前,简直就是故意秀给我们看一样。这个依据正是--

  部长刑警:(探出身子)正是被割下后带走的头颅?唔……(盘起双臂,陷入思索)虽然是醉话,但挺犀利的嘛!说不定我们是该重新探讨这件案子咧!

  警? ? 部:(对部长刑警说道)他是不是喝了酒脑袋比较灵光啊?

  部长刑警:哦!(敲了下手心)原来如此,这么一提,却是这样。这小子从刚才就变得判若两人,有可能。好!那就顺便灌他酒吧!

  警? ? 部:(得寸进尺)喝啤酒太慢了吧!

  部长刑警:有道理,我也还没喝够。喂!(站起身朝着舞台一端叫喊)小姐,清酒,拿清酒来!多拿几瓶来!

  警? ? 部:他(指着刑警)用啤酒杯喝,干脆整瓮一起温!

  部长刑警:(略微担心)主任,你也太狠心了吧?

  刑? ? 警:(开始口齿不清)没问题,没问题!交给我,尽管拿……来!尽管把酒拿来!

  {第二场}

  场景

  地点同为居酒屋,日期为同一天,时间是 晚上十点。

  布幕升起后,三名刑警一同坐在柜台前喝酒;就位置关系而言,警部依然坐在右端,但刑警却坐到正中央来,左端变为部长刑警。警部及部长刑警自两侧不住向刑警劝酒,刑警亦毫无自制之态,得意忘形地一杯接着一杯下肚。

  警? ? 部:好啦!(喝干杯中酒)我们再稍微复习一下吧!(朝着观众席,以演说语气说道)听好了,针对这次的连续妇女断头杀人案,我们原先毫不怀疑地判定凶手割下被害人头颅并将其带往下次犯案现场的行为并不具任何合理意义,但现在却认为割头及搬运行为或许是基于合理的盘算而进行的。而这“合理的盘算”又是什么呢?假设一,为了让调查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杀人、割头及搬运是同一人所为。到这里位置都没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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