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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案件_梁山【完结】(32)

“你也不要太气愤了,据我了解,大多数了解你的警察还是同情你的,比如王龙,他就一直没有忘了你曾救了他一命。但同情归同情,一个好的警察在职责和友情面前,应该是选择职责,要不然这个社会就会乱了套,如果一个警察为了所谓友情忘了应负的职责,那法律的天平就倾斜了,这就是殉私枉法。你说对吗?”

“道理是这样,我也懂。但我气愤的是有些领导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迎合上面,保自己的乌纱帽,把本应自己负的责任全推到我身上。反正我也成了落水狗了,任由他们打,为他们背罪名。”

“背罪名?什么意思?”

“其实派出所所长是回来了的,我当时要把枪交给他,他说不要忙,让我保管几天。”

“这个情况还有其他人知道吗?”

“没有,所以我就只有背这个黑锅了。”

“后天就要开庭了,庭审的程序你都清楚了吗?”

“都清楚了。”

“看了案卷和你的介绍,我现在形成了初步辩护意见,我准备为你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故意杀人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均不成立。今晚和明天我还要仔细阅卷,再好好消化一下材料。你也安心休息,后天在庭上如实回答问题,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有个好的结果,好吗?”刘宏超最后说。

全面了解多吉其人其事后,刘宏超的心情感到很沉重。这是一个多么善良、纯朴、乐于助人又勇于牺牲的好小伙子啊。可惜,他陷入了这样一个不易摆脱的泥潭。情况非常不妙!现在,对他有利的证据是这样的少,而不利的证据又似乎非常确实、充分,加上社会舆论,被害人一方不断加大的压力和社会的传统观念都对多吉十分不利,多吉很有可能成为祭坛上的祭品,成为杀一人而谢天下的牺牲!怎么办?是敷衍了事,还是依据法律据理力争?如果敷衍了事,作为律师的刘宏超完全可以凭借现有的一点材料只为多吉作一点苍白无力的罪轻辩护,如投案自首啦,被告无前科,表现好啦,等等。如果只作罪轻辩护,可以完全不得罪控方,因为你只是在重复控方已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是在赞同控方的结论,因为控方本来就有多吉投案自首的证据材料。你只需强调一下多吉有投案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云云。而法院方也可以例行公事似的开开庭,减少矛盾,回避矛盾,反正是事实确实、充分,对事实部分控辩双方都没有争议,法院就可以迅速结掉一个大家都希望了结的案子。于是,社会又归于平静,生活又将继续,一切都又相安无事。当然,律师也可以心安理得地告诉当事人,我为你努力了,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如果不服就上诉吧。还可以告诉当事人‘上诉不加刑’。这样,落得一个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但是,重要的是但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谁来保护?要知道,法律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啊!在法律面前是应该人人平等的啊!每一个被告人都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呀!而公正的审判应该是不预先定调子,不划框框,不搞先入为主,不搞主观归罪,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的呀!更何况公正的审判更应该要查清事实,尽量还原事实本身,而不应该敷衍了事。如果今天这个被告人得不到公正的审判,明天那个被告人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后天就有可能是你、我、他得不到公正的审判!法律的基石——公正一旦被破坏,法律至高无尚的权威、地位就会发生动摇,到那个时候,社会是什么样子?人欲横流,为所欲为,弱肉强食,尔虞我诈,到最后,每个人的利益都会被侵害!

想到这里,刘宏超更加坚定了要为多吉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的决心。回到旅社后他找来文小华,想听听她的看法。

“小文,这几天案情你都了解得差不多了吧,有什么看法,说来听听。”

“刘老师,我说不好,您别见笑。”

“不要紧,互相学习,说吧。”

“通过这两天的阅卷,到现场查看和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我觉得控方以故意杀人的罪名指控多吉有些不当,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可能是恰当的。”

“理由呢?说来听听。”

“所谓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本案中要定多吉是故意枪杀被害人有些牵强,他们两人事前并不认识,没有任何过节,多吉没有要杀被害人的动机。而多吉的枪究竟是怎么响的,应该全面地从当时的条件、环境去分析。多吉自我辩称是因紧张、害怕而枪支走火是完全有理由相信的。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成立,主要是因为多吉确实没有持枪资格,没有持枪资格却持有枪支就触犯了这条刑律。”文小华提出了她的看法。

“我同意你多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意外事件的看法,当然理由还有一些,不只这两点。但我认为多吉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没有持枪资格的人故意持有枪支。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一是故意,在这里故意是被告在主观上想占有、拥有枪支,而本案中多吉主观上并不想占有或者拥有枪支,多吉没有占有或者拥有的故意。二是持有,持有是一种形态,是客观上指一个人佩带、收藏、隐匿等,不能说某人持有枪支就是犯罪。构成这条罪名一定要主观和客观都符合刑法的规定才行,而不能将主观和客观割裂开来定罪。本案中多吉主观上并不是想拥有这支枪,枪支滞留在他手上的原因很清楚,证据表明只是因为派出所领导出差未归,多吉没有办法交枪而已,他总不能随便把枪放在派出所吧,那样不是更有可能出更大的事吗?所以,枪支只是暂时滞留在多吉手中,而不是非法持有。打个比方,假如某个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因为怕暴露身份而临时将枪交给一位信得过的群众代为保管,难道这位群众就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了吗?显然说不过去嘛!多吉在本案中不也只是代为保管吗?要追究责任,也只能追究那位警官的责任啊!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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