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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狰狞_李厚健【完结】(58)

  市公安局陈支队长下午3点20分到了处里,同来的还有刑侦支队基础大队的教导员陈海舟,此案案卷是由海舟具体整理的。由于以前办案打交道很多,大家彼此都比较熟悉,海舟办案条理性强,证据梳理的比较细,对证据的理解也很不错,是一个不错的侦查员。没有过多的寒暄,海舟直接就介绍了基本案情。

  听了海舟的介绍,我谈了意见:第一,严把证据关,特别是案发地在外省的案件,一定要高标准。本省的案件可以请省公安厅协调,外省的就比较麻烦,所以一定要力争一次成型;第二,要求发案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卷宗的同时,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一并移送,并且都要征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放弃就要明示,这样案件到了起诉环节就可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

  送走公安局的同志,简要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同时提出由谢建华协办此案,检察长采纳了我的建议,同时要求抓紧完成手头工作,其他工作及时移交给其他同志,下周一(12月15日)开始到市局提前介入案件。

  这样,我们"8·15专案公诉组"就算组成了,殷鹏年也是我们处的副处长,40多岁,办过不少大案要案,无论是办案经验还是理论都有一套,人也长得精神,标准的身材,一脸的潇洒和沉稳。谢建华是院里的才女,一副贤惠的样子,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四五年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我们公诉组的人员素质,我认为要是谦虚讲的话是比较高的,要让讲心里话,就是非常优秀的,办理这样的案件,应该没有问题。

  凛冽的寒风中我乘车回家。到了看电视时间,两台电视一开,自然就开辟了两个战场:孩子们看动画,女人们看连续剧,各取所乐。我还是老习惯:到书房打开电脑,翻出书籍,根据市局同志们的介绍,考虑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查阅资料。我先列举出了以下几个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 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

  (一) 入户抢劫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侮辱尸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是"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样一个流程,公、检、法是分段负责的;"提前介入"就是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接受公安机关的邀请,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就介入案件,对证据收集、固定、甄别提出建议,保证案件一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就能达到起诉标准,这样就加快了办案速度、保证案件质量。但是,"提前介入"只适用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03年12月15号,按照约定的时间,我们第一次到了"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案"专案指挥部在市局侦查楼四楼的指挥中心,海舟已在那里等候多时,寒暄后我环视了一下,指挥中心有百十平方米,就是一个会议室,引人注目的是在北墙上张挂的约有十几平米的巨幅地图,上面标注着发案情况,看着二十多处代表血腥的红色圆点,让人感到压抑,有种窒息的感觉。墙面上还有专案的各种组织、联络、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图表,都是省厅、市局的一把手挂帅,可见对此案的重视程度。

  我要了一些案件的发案、侦破情况,通过查阅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文件、会议纪要、通报和其他一些材料,知道此案已惊动了中央领导,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为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基础,案件在沧州侦破就是对杨新海DNA与公安部通报的DNA比照后确定的,现在,公安部将这起案件的命名改为"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案"。

  自2003年12月15日开始,我们提前介入,直到2004年元月6日市局移送审查起诉,前后有3个多星期,我们公诉组连续3个星期加班加点,取消了所有节假日,元旦节也没有休息,到了最后真有点疲惫的感觉。但我们公诉组提前介入的成效还是非常明显的,案件的大致轮廓已定,基本的证据已经核实。3个星期里我们主要做了以下这些工作: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最初移交的案件文书为78册,还有大量的散页证据材料,其中有很多对案件没有证明效力的工作材料,且装订比较混乱,使案件头绪比较乱,我们首先和市局经办人员达成一致:以个案为基础,以庭审示证的逻辑性和便利性为目标,集中精力固定、筛选证据;通过3个星期的工作,终于从大量的材料中按照发案时间顺序帮助公安机关整理出诉讼卷宗36册;在此基础上,我们认真、仔细、严格审查每起案件的证据材料,积极引导公安人员补充证据,对于缺少的一些文书性证据材料(如被害人户籍证明等)具体列出15条,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尽快补齐,确保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新海所犯下的每起罪恶事实。我们还将该案所涉及的26起犯罪事实制作成了"案件一览表",将发案时间、地点、被害人、作案工具、主要证据、存在问题等内容汇总列表,该表切中要害、简明扼要、内容丰富、易于使用,后该表被作为通用工作文书在公安、法院使用,也成了向上级领导汇报时使用的一份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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