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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会说话/法医探案实录_莫梦【完结】(1679)

  说罢,她朝我展示了手臂上的旧伤痕,浅黑色的划痕停留在光滑的手臂上,看得我触目惊心。两个女人互相之间的斗争原来是那么的可怕。

  不过说到这里,我倒是挺感兴趣的。

  “你现在的丈夫,会不会认识你妹妹?又或者说,他们之间说不定已经……”我说到一半就机警地停了下来,剩余的,我要她自己说出来。

  她突然露出一脸的寒光,舔了舔嘴唇说:你以为我没有防备吗?在我结婚以后,他知道我有一个妹妹,我一直在用尽全身的力气阻止他们碰面。我也会猜到,妹妹会透过其他的渠道接触他,于是我偷偷地在家里装了摄像头,我在银行里无时无刻监视着他在家里的情况;我还在他的手机装了偷听器,他的一举一动都尽掌握在我的眼眉底下,我绝对不允许让妹妹有机会接触到我的丈夫,更不会给机会他们见面,一旦见面,这个男人留着也是白费心机。

  她总有一种特殊的魅力,让每一个男人都极度迷恋她,尽管她本人是一个怪人。

  我不禁捂着自己的嘴巴,看着眼前这个女人可怕的控制欲。

  “你丈夫对监控与偷听的事,是否知情?”

  她颇有自信地摇了摇头:他不会知道的,他每天的行踪都被我监视着。不过……他一旦出去了,不讲电话,我就会失去对他的掌控范围。

  这个时候我忍不住反过来问她一个问题:事实呢?事实证明,他根本没有联系过你妹妹,而你妹妹也没有联系过他,对吗?因为你已经很久没有她的踪影,也没有她的消息。你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自缚自束,疑心太重只会影响婚姻的质量。就像一个罐头食品那样,本来它的保质期可以很久,但你偏偏将它丢在一个很恶劣的环境里,提前腐烂也是意料之内的事。

  她两眼空洞地望着天花板,身体往后倚靠,粘在沙发上,喃喃地说着:我被抢过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我不允许妹妹抢走我任何一样东西,珠宝首饰也好,男人也好,绝对不允许。就算我不要他,也不允许她抢走他!

  我又喝了几口茶,突然觉得脑袋膨胀,眼睛变得无比沉重,有一种昏昏欲睡的感觉。

  她像个幽灵那样,气若游丝地问:你现在是不是感觉脑袋很晕?

  我浑身没力,她的声音仿如飘浮在周围那样:你刚刚喝的那些茶,我下了安眠药,很快你就会睡得像个死猪一样……

  我浑身发抖,想方设法地令自己脱险,很快她又接着说:这你都相信?骗你的啦!你肯定累透了,赶紧回家休息吧,我也该就寝了。

  我走路摇摇晃晃,站都站不稳,口齿不清地说:那我们今天的谈话就到此为止吧……

  她笑了,她居然笑了,笑得像个七八岁的姑娘那样,但在笑容的背后又潜藏着多少可怕的可能性呢?女人的神情实在是千变万化。

  我走路的时候,双腿发软,奇怪了,一个人再累也不可能像我这样的……

  回到家里,我邀请了莫求作为客人,当然是出于工作的缘故。

  你三更半夜请我过来,好歹也尽一个主人家该有的样子吧?连一杯茶水都没有,这是怎么回事呢?她在向我抱怨着,但还是从档案袋里拿出几份记录文件。

  我随便地说着:哎,我晚上很少吃夜宵,所以你将就一下吧,最多我明天请你吃早餐。

  她爽快地说:少来。我们言归正传。

  晓红没有说谎,我从她的消费记录里找到了购买大量摄像头与监听器的财政支出。她先是从网络上购买了监控设备,转而又在其他地方买了监听器。

  我困惑不已地问:这些东西可不是柴米油盐,怎么网上也能买到?

  她不禁吐槽着:这年头只要你有钱,有渠道,没有东西是买不到的。都是钱的问题而已,更何况这种器材的费用也不高,监管力度也不是很严格,所以还算正常的。

  我一张一张地翻阅着每一份消费记录的单据:哇,这个女人还真的很喜欢穿裙子穿高跟鞋,买来买去都是这些东西,而且是一式两份的,她在搞什么呢?

  她无奈地摊开手:谁知道呢?

  我尝试着问:她们两姐妹是不是有病啊?那么喜欢抢对方的东西。

  她鼓着嘴巴说:同卵子双胞胎有很多地方是极其相似的。例如外貌,性格,行为习惯,思维逻辑都很接近。更夸张地说,有时候两姐妹站在一起说话,你会有一刹那的错觉,以为她们是相互复制出来的衍生品那样。如果妹妹精神病,那么姐姐也会有,反正是一个共同体……关于这个问题那就要从遗传学开始说起,但是现在已经很晚了,我们改天再讨论这个问题。

  她即将要动身离开,我连忙拉着她的肩膀,她惊呼道:你干嘛?想吃我豆腐啊?

  我一时脱口而出:哎,你以为你是黄雁如啊?

  “其实我想去一趟晓蓝住的地方,想看看有什么线索。”

  她困惑地问:调查失踪案,还能在失踪者的家里寻找线索?

  我自言自语地嚷着:要调查一个人为何玩失踪,最好的办法就是去他们住的地方,研究他们平时的生活习惯,了解他们的行为模式,探索他们的潜在意识究竟在哪个范围里。

  她立马制止我的发言:先慢着,你刚刚所说的那些惯性思维是很好的东西,可是你首先要搞清楚搞明白一件事情,那就是:我们现在调查这个案件是名不正言不顺的,我们连档案都没有开设,行动报告没有写,行动记录也没有写,整个案件完全是我们用私人时间去调查,不属于工作的范畴。除了公费不能报销,我们还不能名正言顺地向法庭申请搜查令,擅自闯入他人地方是一种刑事罪行,尽管这个人根本不在房子里,我们也不能擅自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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