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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_易中天【完结】(62)

  说明白了的是马歇尔,而且就在这个案子的判词中。马歇尔说,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这种权利不能也不应该经常重复运用,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它的原则就是“崇高的”和“永久的”了。国会的立法是宪法授权的,不能违背和修改宪法。国会的立法(宪法修正案除外)一旦与宪法相抵触,就不能成为法律。《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就是这样,因此必须作废。或者说,不是法律。

  这下子就清楚了:在人(议员与官员)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联邦宪法不但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也高于联邦立法,这就是“联邦宪法至上原则”。这个原则,麦迪逊想到了,佩特森说到了,马歇尔做到了。或者说,麦迪逊和佩特森把它写成了宪法条款,马歇尔把它变成了司法实践。他用自己的审判明确告诉大家: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

  联邦立法不能违宪,这个没有问题。华盛顿也好,亚当斯也好,杰斐逊也好,麦迪逊也好,都不会反对。但是,某一法律违宪不违宪,谁说了算呢?这可一直没有明确。明确了这一点的又是马歇尔。他在本案的判词中斩钉截铁地说:认定什么是法律(即不违宪),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这句一言九鼎的话现在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上,它甚至应该被看作宪法对最高法院的授权书。

  马歇尔这么说,有依据吗?有。我们知道,联邦宪法有一个重要jīng神和原则,即“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就是立法(通过法律)、执法(依法行政)、司法(做出解释)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国会立法,就不能执法、司法。总统执法,就不能立法,也不能司法。因此,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解释法律),就只能是司法部门即最高法院的事了。因为最高法院既没有立法权,又没有执法权,只有解释权。司法复决权不归最高法院,又能归谁呢?所以,这个结论,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明说,却是符合宪法的立法jīng神的,大家也都认可。

  当然,忧虑也不是没有。杰斐逊就担心此例一开,最高法院会变成一个新的bào君,一个“专制bàonüè的机构”。想想也是。如果总统和国会每弄出一个立法,最高法院就要来宣布它违宪,这事qíng还怎么弄?值得庆幸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裁决后,联邦最高法院三十年没有动用过司法复决权。以后的大法官们也都保持了低调。1916—1936年在任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甚至有句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qíng就是无所作为。”(请参看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看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不像我们的某些官员,任期内一定要弄出点“政绩”来。

  这是极其高明的。大法官们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重于有所为。正因为他们通常是无所作为的,因此,一旦有所为,就一言九鼎。

  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职责、权力和权威,就都树立起来了。分立的三权(立法、执法、司法),也扎扎实实地鼎足而立了。新生的合众国,不再是一个跛足的政府;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再是花瓶和摆设。你说马歇尔的功劳是不是很大,合众国是不是最大的赢家?

  第38章 秤砣是个大问题——读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1)

  秤砣不是老百姓

  有部电视连续剧,好像叫《宰相刘罗锅》吧,很是热播了一阵子。它的主题歌,也很是热唱了一阵子。那歌是这么唱的:

  天地之间有杆秤

  那秤砣是老百姓

  秤杆子挑江山伊儿伊儿哟

  你就是定盘的星

  这其实是不对的。一个国家,如果当真有什么“秤杆子”来“挑江山”,那“秤砣”就绝不可能是老百姓,也不应该是老百姓。君主制国家如此,民主制国家也如此。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迄今为止的世界国家制度,归根结底无非两类──君主制和民主制。要么是典型的君主制(如古代中国),要么是地道的民主制(如古代希腊),要不就是这两种制度的变体,比如“君主立宪”或“僭主独裁”。僭主独裁是变相的君主制,元首虚位的君主立宪(虚君共和)是变相的民主制,元首实位的君主立宪(实君共和)则是从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过渡。所以,要搞清楚“秤砣”是谁,就先得把君主制和民主制说清楚了。

  那么,这两种制度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根本区别,不在或不完全在于国家元首叫什么(叫总统、主席,还是皇帝、国王),他的产生是靠选举还是世袭,有任期还是无任期,也不在于国家大事是谁当家谁做主(君王当家,或政府当家,或国会当家,或人民当家),而在于主权在谁那里。君主制,就是主权在君;民主制,就是主权在民。主权在君,不等于君王一定要当家,也可以授权宰相;主权在民,也不等于人民一定要当家,也可以授权政府。所以,君主、民主的“主”,不是做主的“主”,而是主权的“主”。

  中国古代的国家制度是主权在君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说天子拥有对全国所有资源和财富的产权;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是说天子拥有对全国所有地区和人民的治权。既有产权,又有治权,当然有主权。主权、产权、治权都在君,岂非典型的君主制?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秤砣”绝不可能是老百姓。因为老百姓(民)没有权,既没有产权,也没有治权。没有权(主权、权力),也就不可能是“权”(秤砣)。实际上,中国人把秤砣叫做“权”,秤杆叫作“衡”,是很准确的。这也是“权衡”一词的本义。“衡”的意义在于“平”,所以也叫“平衡”;“权”的意义在于“重”,所以也叫“权重”。但秤砣之重不在于个头大、数量多。恰恰相反,秤砣只有一个。它的个头是很小的,自身的分量也是很轻的。它之所以能够衡定天下,仅仅在于它是“权”。这就叫“秤砣虽小压千斤”。

  显然,数量既多个头也大又没有权的老百姓不可能是秤砣,做秤砣的只可能是皇帝(或皇权的行使人),因为只有他才既“小”又“重”。说他“小”,是因为他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这样一个“个体户”或“小集团”,相对于“全国人民”(一个庞大的集合体),自然是“小”。但是,皇帝(或皇权的行使人)个头虽小,权重却大,几乎集中了所有的权力,这就足以“压千斤”了。而且,正因为集权于一身,所以是“权”。

  皇帝或皇权的行使人是“权”(秤砣),另一头放在秤盘子里的就是江山社稷和黎民百姓。至于“衡”(秤杆),则是官僚集团。官僚集团是至尊君王与至贱糙民之间的中间层次,也是国家的实际管理者,因此是“秤杆”(衡)。秤杆的长短(官僚集团的人数层次),是和国家的规模成正比的。国家越大,人民越多,官僚集团的人数和层次也越多。因为秤砣的大小是固定的。放在秤盘里的东西多了,要想平衡,就只有拉长秤杆。所以,在“小国寡民”的时代,君主(秤砣)和子民(秤盘)之间的距离是比较短的。官员人数既少,也几乎没有层次,国君甚至可以直接管理子民。秦汉以后,国家大了,秤杆子就只好加长。不过秦汉两代秤盘里的东西还不太多,秤杆子也不太长,其结构大约是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县两级,秤砣离秤盘还不算太远。明清两代就大不一样。清代中央有军机处、内阁、六部,地方则有总督辖区、省、道、府、州县五级,那“秤砣”可就远在天边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好制度,坏制度》一文中有论述,请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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