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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性_[法]西蒙娜·德·波伏娃【完结】(26)

  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法律资格。

  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law)禁止罗马女人奢侈。这项法律在汉尼拔(hainibal声威胁罗马时被通过。危险刚刚过去,妇女就要求废除这项法律。在一次集会演说中,卡图要求保留这项法律,但聚集在广场的主妇战胜了他。后来提出的各项法律,随着社会习俗的放荡而变得越来越严厉,但都不很成功,只不过是座兵一枪。只有元老院的维里安法令(the Vellrian atOfthesenate)取得了胜利。它禁止女人为他人“说情”——即不许她与他人订立契约——这几乎剥夺了她的法律资格。于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彻底地获得行动自主权的时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维护,提供了男人为自己的生存正当性进行辩解的惊人范例:虽然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或姐妹的权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们作为一个性别绝无和男人平等的权利;男人傲慢地宣称,“这个性别是愚蠢的,软弱的”。

  主妇未能很好地利用她们的新自由固然是个事实,但不允许她们积极运用这种自由也是确有其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女人摆脱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侵犯她个人自主权的国家主义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她的处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继承;对于孩子来说,她有和父亲平等的权利;她可以出庭作证。幸亏有了嫁妆制度,她才摆脱了婚姻压迫,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极方式获得了行动的自主权,因为她没有得到具体运用这种权力的手段。经济自由是抽象的,因为它未产生政治权力。于是,由于缺乏平等的行为能力,罗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们成群结队,情绪激昂地穿过城市;她们包围法庭;她们搞阴谋;她们提出抗议,挑起公民冲突;他们列队找到神母雕像,抬着它沿着第伯尔河行进,于是把东方诸神引入了罗马;114年爆发了灶神守护祭司的丑闻,她们的组织受到了镇压。

  当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变得无用和过时时,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则,因为公众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仍顽固地尊重祖母的价值,要么不再承认任何价值。在1世纪末2世纪初,我们看到许多妇女,仍如在共和国时期是她们丈夫的伴侣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荣与责任;萨比娜由于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着时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

  在台伯里乌斯叫统治时期,赛克夏拒绝在伊密里乌斯·斯卡鲁斯死后继续活着,帕西妞不愿意比庞波尼玛斯·拉比乌斯活得时间更长;的丽娜和赛尼卡一起自杀;小普丽尼成为有名的阿里级式的“肌不知道伤痛的诗人户,玛提亚(Mob)赞扬克罗第亚·路菲娜、弗吉尼亚和苏勒比西亚是无可指责的妻子。具有献身精神的母亲。但也有许多女人拒绝接受母性,这促成了离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奸,所以有些主妇为了为放荡行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记为妓女。

  直到那时,拉丁文学还对女人始终采取尊重的态度,但讽刺作家对她们的态度则是放肆的。这些作家并不是一般地去攻击女人,而是专门攻击那个特定时代的女人。朱维纳里指责她们放荡、贪食;他吹毛求疵地说,她们想得到男人的职业——她们干预政治,埋头于法律文书,同语法学家、修辞学家争论不休;她们热衷于打猎和战车比赛,热衷于击剑和角斗。她们是男人的竞争者,尤其在爱好娱乐和堕落方面;她们缺乏足够的教育,想不出较高的目标;况且,也没有什么目标是为她们树立的;行动对于她们仍是禁区。老共和国时代的罗马文人毕竟有某种地位,但由于不具备抽象权利和经济独立,她被束缚在这个地位上。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则是虚假解放的典型产物,她在男人实际上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诚然是自由的——却没有结果。

  第七章 从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法国女人

  女人处境的演变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大入侵发生时,整个文明再度受到怀疑。

  罗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这一新的观念形态的影响,而在以后的几个世纪,蛮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于是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形势发生了逆转:女人的处境也受到了冲击。

  基督教的观念形态对压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无疑,在福音中有一缕上帝之爱的清香,它就像飘到麻疯病人的身上一样,也飘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确,是贱民、奴隶和女人在非常热情地坚持着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从教会的管束,那时她们比较受到尊重。她们和男人都被证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礼拜的时候,她们却只能坐在不显眼的地方,“女执事”有权过问的只是关心病人和帮助穷人之类的世俗事务。即使认为婚姻是一种要求相互忠诚的制度,似乎也很明显,妻子要完全服从她的丈夫,这通过圣·保罗(St.Paul),通过犹太传统即野蛮的反女权观念被肯定了下来。

  圣·保罗告诫女人不要抛头露面,要处处小心谨慎。他把女人从属于男人,建立在旧约和新约全书的根据之上。“因为,男人不属于女人,但女人却属于男人;没有一个男人是为女人创造的,但创造女人却是为了男人。”另一处说:“丈夫是妻子的统领,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统领一样……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从基督那样,让妻子也完全服从她们自己的丈夫吧。”在谴责肉体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极大诱惑力的魔鬼。

  德尔图良(Tertullian)写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门,你把连魔鬼也不敢直接攻击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过;你要永远举哀,永远衣衫褴褛。”圣·安布罗斯说:“是夏娃把亚当,而不是亚当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的男人认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圣·约翰·克里索斯托说:“在一切野兽中,没有一种像女人那样害人。”4世纪在制定教会法时,婚姻被看做是对人的脆弱性的让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圣帕罗姆写道:“让我们手握利斧彻底砍掉婚姻这棵无果之树吧。”从强行推行教士独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时代起,女人的危险特性就受到更加严厉的强调:神父们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贱的、邪恶的。圣·托马斯忠于这种传统,称女人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种有缺陷的人。他写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样。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她无权离开她的丈夫。”而且,教会法还除了嫁妆模式不承认其他任何婚姻制度,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和无权的地位。不仅男性职业对她仍是封闭的,还不许她出庭作证,不承认她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们在某种程度上受着神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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