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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性_[法]西蒙娜·德·波伏娃【完结】(31)

  但是,产业革命却是对那种权利丧失的补偿,它将导致女性的解放。这一结论在前面已经引用过(见第三章 )。

  在19世纪初,女人受到的剥削比男工更可耻。在家从事的劳动构成了恩格斯所谓的“血汗劳动制”。女工虽然忙得团团转,挣的钱扔不能满足她的需要。于勒·西蒙(Jues Simon)写的《女工》,以及保守的勒鲁瓦精利厄(Inap-Beaulieu)1873年出版的《世纪的女性劳动》,都对这些可恶的弊端进行了谴责。勒鲁瓦一博利厄说,法国有20多万女工,每天挣的钱还不到50生丁。她们要匆匆忙忙地从家跑到工厂去上班,而且,直到不久以前,她们在工厂以外也只干些缝纫、洗衣和做家务之类的活苦钱少的工作。就连饰带。女工之类的生产也被工厂垄断。作为补偿,在棉、毛和丝织品行业有大量的就业机会;纺织厂尤其雇用女人。厂主往往宁愿雇用她们也不愿意雇用男人。“她们活儿子得好,要的工资少。”这种带有讥讽意味的说法,揭示了女性劳动的戏剧性,因为正是通过劳动,女人才赢得了做人的尊严,但这一胜利来之不易,且姗姗来迟。

  纺织劳动是在极其有害于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的。布朗基道:“饰带厂的一些女工在工作时,为了手脚并用,几乎不得不把自己悬在皮带上。”1831年,丝织工人在夏天要从早上3点子到天黑,冬天要从早上5点干到夜里11点,每天要劳动问个小时。如诺贝尔·特律坎(Norbert Truopin)所说:‘“工厂里的劳动环境往往是有害健康的,那里一年四季见不到阳光。年轻的女工有一半还没满学徒期就得了肺结核。她们若是抱怨,就会受到指责,说她们是在装腔作势。”

  而且,男雇员还占年轻女工的便宜。《里昂事件之真相》一书的匿名作者说:“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动用了骇人听闻的手段:贫困和饥饿。”有时女人除了工业劳动,还要从事农业劳动。她们受到玩世不恭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做了这样一个注释:

  “工厂主伊先生对我说,他只使用妇女来操纵他的机械织机;他喜欢使用已婚妇女,特别是必须养家活口的妇女;这种妇女比未婚的妇女更专心更听话,她们不得不尽最大努力去取得必要的生活资料。这样一来,美德,女性特有的美德,反而害了她们自己,她们温柔恭顺的无性,竟成为使她们受奴役和苦难的手段。”在总结马克思和评论倍倍尔时,G·德尔维勒(G.DerVille)写道:“要么当宠物,要么做役畜,今天女人只能如此。她们不工作时要靠男人养活,拼命工作时仍要靠他养活。’女工的处境十分悲惨,以至西斯蒙和布朗基要求不给女人接近工场间的机会。造成这种处境的原因,部分在于她们最初不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不懂得怎样通过工会把自己组织起来。妇女的“协会”

  要追溯到1848年,这些协会开始时是产业工人协会。如下面的数字所表明的,这一运动进展缓慢:

  1905年,有781392名工人加入工会,其中妇女有69405人;1908年,有957120名工会会员,其中妇女有88906人;1912年,有工会会员1064413名,妇女占92336人。

  1920年,有工人1580967人,其中女工和女雇员有2390l人加入工会;在总数为1083957名女性农业劳动者当中,加入工会的只有36193人。总计有3076585名工会会员,其中女会员有29M人。她们之所以在新机遇面前如此束手无策,是因为听天由命和顺认的传统,是因为她们缺乏共同的责任感和集体意识。

  这种态度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女性劳动的调整进行得缓慢而拖沓。法律只是在1874年才加以干预。然而,尽管帝国开展了竞选运动,涉及女人的规定却只有两条:禁止未成年女性做夜工,她们在星期天和节目有休息的权利;她们的工作日被限于12小时。至于对30岁以上的女人,所做的只不过是不准许她们从事矿井和采石场的地下劳动。1892年11月2日,出现了有关女性劳动的第一个宪章,这个宪章禁止做夜工,限制工厂的劳动时间;但它给各种骗局留下了可乘之机。1906年,工作日限制在10小时21905年,每周休息一天成为法定权利;1907年,女工获准可以自由支配她的收入;1901年,女人带工资体产假有了保障;在1917年,1892年的规定得到了有力的重申。1913年,对产权做了详细的规定,禁止女人从事危险繁重的劳动。社会的立法逐步确立起来,女性劳动的保健问题也受到了全面注意,如女售货员要有椅子坐,不得长时间暴露在室外等。国际劳工署在妇女劳动的环境卫生条件、体产假权等问题上,还促使一些国家达成了国际协议。

  女工听天由命这种情性所导致的第二个结果,是表现在她们不得不满足于的工资方面。对妇女的低工资现象有种种解释,这应归之于各种因素的复合。只说女人需求比男人低还是不够的:这只不过是马后炮式的辩解。实际情况宁可说是,如我们所见,女人无法使自己不受雇主的侵害。她们必然面临有可能让她们失去自由的竞争,这种竞争使抛到市场上的产品,在制造时不计劳动消耗;她们还要相互进行竞争。此外还必须注意到,女人是在一个仍存在着家庭的社会中通过劳动追求解放的:她受父亲或丈夫的家庭的束缚,往往满足于给家里带来额外的钱。她虽然在家庭外面工作,但却是为了家庭。

  既然女工不必完全考虑自己的生计问题,她便容易接受大大低于男人的报酬。既然很多女人都满足于低工资,付给女人的报酬当然会维持在十分有利于雇主的水平上。

  据1889-1893年做的一份调查,法国女工在日工作量和男人相等的情况下,其收入只是男人的一半。另据1908年的一份调查,在家里工作的工人,每小时工资最高不超过20生丁,一般只有5生丁之低。一个受到如此剥削的女人,要在元救济或无保护人的情况下生活下去是不可能的。1918年,在美国,女人的工资只有男人的一半。在德国,一个女矿工在采煤量相等的情况下,其工资还不到男人的石见。在1941-1943年间,法国妇女的工资增长率略高于男人,但她们的工资仍明显很低。

  如果说雇主因女人可以接受低工资而热情欢迎她们,那么这一事实却引起男工的反对。在无产阶级事业和妇女事业之间,并不存在倍倍尔和恩格斯所谓的那种利益一致。

  这个问题有点类似于美国黑人劳工问题,并可以用此种方式去加以描述。在社会上,受压迫最深的少数民族,情愿充当压迫者的武器,去反对他们所归属于的整个阶级。所以这些少数民族在他的阶级心目中首先是敌人。为了让黑人和白人的利益。女工和男工的利益能够统一起来,而不是彼此对立,必须对这一状况深刻加以认识。可想而知,在这种竞相降价的竞争中,男工首先看到的是一种可怕的危险,他们对这种竞争表示仇视。

  只有参加工会活动,妇女才能够既捍卫自身的利益,又不损害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

  尽管有这样一些困难,女性劳动仍在发展。法国在1800年仍有90万个家庭工人在制作服装、皮货、花圈、提包、念珠及其他小巧新奇的产品,但后来这个数字却在大幅度下降。1801年,有42%的工龄(18-60岁)妇女,受雇于农业、工业、商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办公室工作,还有需要学问的职业。据二次世界大战前不久的一次普查,在18-60岁的所有妇女当中,我们发现,在法国约有42%是工人,在芬兰是20%,德国是34%,印度是20.7%,英国是26.9%,荷兰是19.2%,而美国是177%。但在法国和印度有这么高的百分比,是因为统计时包括了大量的农业劳动。除去农民,法国l806年还有50万左右的女店主,l00万女雇员,200万女工以及150万半就业或失业的妇女。在女工当中,有65万人当佣人,120万人在加工业工作(揭万在纺织业,31.5万在服装制作业,胡万在家从事女装制作)。至于从事商业、需要学问的职业以及社会服务性行业的妇女,法国、英国和美国的情况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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