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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全传_高阳【6部完结】(471)

  大清律规定,居官虽犯错误,不涉于私,叫做“公罪”。应交吏部议处,与刑部无关。

  所以薛允升接着说道:“云南督抚的公罪,共有两项:第一、崔尊彝所动用的是捐局‘平余’,这跟州县钱粮的‘火耗’一样,照例不入官库,但究系公款,而且动用至十余万两之多,该省督抚,不应漫无稽考。其次,崔尊彝劣迹昭彰,而该省督抚拿他保列‘卓异’,送部引见,难免失察之咎。”

  “卓异?”惇王纵声大笑,“云南出这样子的卓异官儿,难怪滇越边境多事了!”

  这是他题外的牢骚,没有人答他的腔。薛允升将话题拉了回来,他说:“此案在王爷亦只能请旨交部议处。”

  这句话很有分量,大家都暗暗佩服。惇王等于无形中碰了个软钉子,只好放过云南督抚,提到他念兹在兹的景廉和王文韶,特别是王文韶。

  “那没有下落的三万多银子呢?”

  又提到这话,会办五大臣无不头痛,面面相觑,无人答话。

  “还有,”惇王似乎突然想起:“那,那三万两呢?”

  跟孙家穆约定的数目是八万两,付过五万,待付三万,惇王所指的就是这三万两,“那是公款,还存在顺天祥。”张之万答道:“等结案以后,自然责成顺天祥缴库。”

  “这就想不通了。既说是八万,何以付了五万就准奏销了?”惇王问道:“存着那三万干吗?难道孙家穆怕银子烫手,竟不敢要?”

  就案情而言,这是最讲不通的一点。翁同和却有个说法:“大概是怕丹翁清正,赶快结案要紧,那三万两就顾不得要了。”

  “承奖,承奖!”阎敬铭拱手答道:“这是不虞之誉。”

  “哼!”惇王冷笑,“只怕不是孙家穆不敢要吧?”

  大家都懂他的意思,是说这三万两银子,原是留着送景廉和王文韶的,只为陈启泰一奏,平地掀起波澜,景、王二人就不敢要这笔钱了。

  事涉暧昧,无法深论,麟书便说:“回王爷的话,案子办到这步田地,也就差不多了。

  别的不说,起码赃款就追出来上十万,公家损失也有限。而况,这笔赃款,也原不该入官库的。”

  于是你一言,我一语,无非准理衡情,劝惇王不必坚持,又说法国正在越南用兵,滇越边境吃紧,慈禧太后宵旰忧劳,不宜再拿这一案上烦廑忧,宜乎早早结案,好齐心合力对付外患。

  惇王再能干也对付不了五个人,而且他的理路亦不十分清楚,词令则更非所长,只好无言告辞。

  但从第二天起,惇王接连“递牌子”请求召见。据宫里传出来的消息:他向慈禧太后面奏,力主严办,说会办五大臣,有徇私情事。可是,当慈禧太后问到:应该如何严办,徇私的事实证据何在?他却又说不出一个所以然。

  这样到了第四天,传谕召见云南报销案会办五大臣,惇王当然也在内。依照预先的约定,五大臣中,发言不由军机大臣翁同和,也不由刑部尚书张之万,而是阎敬铭领头奏复。

  “案内,一个人不敢放松,案外,一个人不敢牵涉。”

  阎敬铭这两句话,慈禧太后大为欣赏:“原该无枉无纵,案外更不必牵涉。”她停了一下说:“这一案的罪名怎么样?”

  于是阎敬铭掏出一张单子来,从孙家穆、周瑞清开始,将案内官员的罪名,逐一回奏。

  一听有这么多人牵涉在内,慈禧太后的神色变得沉重了。

  “国家多故,皇帝还没有成年。执法的人,敢于这样子舞弊。你们是不是办得太轻了呢?”慈禧太后又说:“惇亲王!你有话,尽可以说。”

  这似乎有点不测之威了,五大臣都有些困扰,唯独惇王精神十足,大声回奏:“潘祖荫丁忧回南以前,就定下了‘完赃减罪’的章程,私底下授意给大家,现在就是照潘祖荫的章程定的罪。”

  这是公开的指责,当然要答辩,而对付惇王,则翁同和曾有承诺,所以他义不容辞地代表大家发言。

  “潘祖荫已经去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即使不去,亦不是潘某一个人所能主持全案的。”

  “此案关乎风纪。”惇王的语气很固执,“总须遵旨严办。”

  这句话中有了漏洞,翁同和针锋相对地顶了过去:“迭次上谕,都指示秉公办理,务期案情水落石出。至今为止,未降严旨。即有严旨,亦当依律例办理,岂能畸轻畸重?律例者,祖宗的成法,国家的宪章。而且旧例似此案情原只减一等,嘉庆年间方始减二等,仰维仁庙圣意,岂肯姑息舞弊之人?为的是不枉法则情有可原而已。”

  “枉法不枉法,怎么分别。”慈禧太后问道:“翁同和你讲来我听。”

  “是!”翁同和答道:“以报销案来说,受了贿,不该销的销了,就是枉法,如果原来就是该销的,虽然受了贿,于公事并无出入,就是不枉法。云南报销案,经户部查核,不过所引成例彼此有出入,归根结蒂来说,到底都是该销的款子,自然不是枉法。”

  这一说,慈禧太后释然了。惇王却又有话,他说:“如今是太后垂帘办事,倘或轻纵了,将来皇上亲政的时候,必有议论。”

  这话说得很不得体,慈禧太后当然觉得逆耳,翁同和又一次抓住机会,反驳着说:“惇亲王失言了!皇太后垂帘已久,事事秉公持正。就拿这一案来说,一再面谕:务须斟酌妥当。

  将来怎么会惹起议论?”

  这才是持论得体,一方面有春秋责备贤者之意,一方面颂赞了慈禧太后的圣明。她深深颔首,“我亦并无从重治罪的意思。不过,”由于惇王在前两次面奏时,一直忽视律例,所以她加重了语意说:“治国以法,总得要照律例。”

  “回皇太后的话,”阎敬铭答道:“无一字不符律例。”

  一看惇王又要开口,翁同和心想,如说得罪亲贵,反正也得罪了,不如趁此机会,争个结果,否则就不划算了,所以抢着说道:“臣的意思,本想依律减二等定罪,现在减一等,由徒刑三年改为充军二千里,已经从重,如说还嫌轻,莫非要杀两个人?”

  说到这里,翁同和有些激动,引用慈禧太后和惇王都知道的一个典故。为汉文帝执法的“廷尉”张释之的故事:有人盗取高祖庙的一只玉环,张释之按“盗宗庙服御”律治罪,文帝嫌轻,要改为族诛。张释之力争,以为盗高祖庙一只玉环便须族诛,那么万一有人盗高祖长陵,又将治以何罪?

  同样地,“如果不枉法是死罪,枉法又是什么罪?”翁同和又说:“臣等在书房,日日为皇上讲明的,不过一个仁字,一个义字。倘或言而不能行,难道是要导君于刻?这决不是惇亲王本意,更不是皇太后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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