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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_[法]古斯塔夫·勒庞【完结】(3)

  首先,他认为有两个互为表里的基本因素,是引发传统社会进入现代转型的主要原因,即传统的宗教、政治及社会信仰的毁灭,和技术发明给工业生产带来的巨变。这一变化反映在西方各民族政治生活的层面,则是群众作为一种民主力量的崛起,而且在西方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群众的崛起"有着"命运"一般无可逃避的特点。他断定,未来的社会不管根据什么加以组织,都必须考虑到一股新的、"至高无上的"力量,即"群体的力量":"当我们悠久的信仰崩塌消亡之时,当古老的社会柱石~根又一根倾倒之时,群体的势力便成为惟一无可匹敌的力量,而且它的声势还会不断壮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勒庞认为,"我们就要进入的时代,千真万确将是一个群体的时代。"在勒庞看来,这个"群体的时代"表现在观念变迁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民主和社会主义观念的广泛普及,它让持有保守主义和精英主义立场的勒庞深感恐惧,这一点我们下面还会谈到。

  勒庞讨论群体心理的另一个出发点,说起来也许为今人所不齿,却是激发他在这个主题上不断著书立说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我们也不能轻言它已完全成为过去。他强调,遗传赋予每个种族(Rac一中的每个人以某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加在一起,便构成了这个种族的禀赋。勒庞对这种"种族特性"的强调,在一百多年前不但是西欧精神生活中的流行语,而且波及许多处在现代化过程边缘的地区,这在鲁迅先生对"国民性"(这正与勒庞喜欢用的"gedus of。e"一词含义相同)的反省,以及我们至今余韵犹存的"民族生存"意识中,都有很明确的反映。这种源自19世纪"科学人类学"大发展的种族主义,其最极端的表现之一,当属勒庞的同胞戈宾诺(JosdeArthr de GObineau)所发展出来的"灵肉统一论",它力求在人种的生理解剖学特征与其精神现象之间找到某些一致性,继而把它扩展到用来解释不同民族的文化艺术和政治社会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勒庞身处当时的思想氛围,自然不会不受到这方面的影响。他在一定程度上从戈宾诺等人的这种种族人类学的思想中,接受了决定着各民族命运的神秘主义种族概念,认为"遗传赋予每个种族中的每个人以某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加在一起,便构成了这个种族的气质"。因此一些学者据此把他作为一个种族主义者看待,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不过平心而论,勒庞用来建立群体心理学理论的种族观念,却没有很多"科学人类学"中的生物学色彩。他更多地把种族看作一个"历史的"和"文化的"概念。墨顿在给《乌合之众》写的长篇序言中认为,勒庞在历史科学性问题上的虚无主义态度,是他的一个幸运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他在实践中并没有否定史实的作用。但是读过勒庞的书后,我们也许会倾向于认为,更堪当此论的应是勒庞有着种族主义倾向的文化立场,因为正是它有力地刺激了勒庞对群体心理学的研究。1894年他出版第一本社会心理学著作(各民族进化的心理学规律严,便花费大量篇幅,探讨在不同种族之间无法做到"观念移植不走样"的原因一譬如英法两个"种族",因其"国民性"使然,对"民主"、"自由"之类的相同观念,便会有非常不同甚至对立的解释。正是因为对群体特征差异造成的民族命运——尤其是他自己所属的法兰西民族的命运——有着一份强烈的关切,才促使他进而提出了自己带有"通论"性质的群体心理学理论。

  3.低劣的群体心态

  每个种族虽然有相对于其他种族而言独特的天性,但是勒庞根据对若干重大历史事变(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和发生在他周围的一些事实的观察,又认为不管是什么种族,当其中的个体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聚集成一个"心理群体"时,"仅仅从他们聚在~起这个事实,我们就可以观察到,除了原有的种族特征之外,他们还表现出一些新的心理特征,这些特征有时与种族特征颇为不同"。也正是对这些不同之处所做的研究,构成了勒庞对社会心理学领域的主要贡献。在他的笔下,这些聚集成群的个人最有意义的变化,就是其中个人的行为方式,会表现得与他们一人独处时有明显的差别。勒庞为证明这些差别所列举的证据,当然尚没有实验心理学的充分支持,但是正如后来在勒庞提供的研究基础上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弗洛伊德所言,勒庞过人的"问题意识",使他的见识即使只从经验层面看,也没有人敢于断然否认其价值。的确,凡是读过《乌合之众》这本篇幅不大的小书的人,大概谁也不会否认,它虽然偏见多多,却是非常令人难忘的。

  对于群体行为中的那些同个人行为心理学十分不同的特点,勒庞以经常是十分夸张的口吻,为我们描述了一幅十分可怕的景象。按他的评价,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勒庞当然尚不具备发展出"权威主义人格"之类见解的能力,但是他明确指出,群体中个人的个性因为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更多地表现出人类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一些原始本能。个人因为参与到群体中而表现出来的这些特征,概括起来说大体如下。

  首先,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勒庞称之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law of the mental tmity ofCrowds)",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造成了一些重要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用他的话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勒庞认为,他这里所描述的其实也不完全是一种现代的现象,从古至今,与宗教或准宗教信仰有关的偏执"对人们的头脑实行的专制统治,早就为大家所知",它甚至是一切伟大文明最基本的动力。

  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在群情激奋的气氛中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在一片嘘声和驱逐声中,演说者很快就会败下阵来。当然,假如现场缺少当权者的代表这种约束性因素,反驳者往往会被打死。"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勒庞观察到的另一条群体心理学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当然,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上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一个"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所谓"法不贪众"的经验使他意识到,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在群体中间,就像"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一样,在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出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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