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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的盛世_张宏杰【完结】(70)

  传统士人往往耻于谈钱,和砷却有着强烈的契约意识,在金钱面前亲兄弟明算账,虽然至亲好友也毫不含糊。他的外祖父伍弥泰官至大学士,向他借过2000两银子,他担心外祖父不能及时还账,逼着老头拿自家地契抵押,“取田契价值相当者署卷归偿”。(《郎潜纪闻》)他岳祖父英廉的孙子向他借钱,也是拿地契为抵押品才借出去的。(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档案《内务府来文》)他亲舅舅明保向他借了15000两白银,他规定每月一分起息,连本带利滚到21450两。他贴身家人傅明向他借银1000两,答应如到期不能还清,便从其“每月工食内坐扣”。不久傅明身亡,和砷并不念其效劳一生而免除债务,而是令其子花沙布代替还债。并且每月规定按7厘起利,加上以前所欠利银200两,共计1200两。因为对金钱的热爱,和砷甚至亲自担任家里的会计和出纳:“和相……出入金银,无不持筹握算,亲为称兑。”(《啸亭杂录》)

  成为乾隆皇帝的私人助理后,他的经营天才迅速得到了体现,并迅速得到乾隆的重视。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他出任内务府大臣。在此之前,这个负责皇室财政的机构经常是入不敷出。“本府进项不敷用时,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而他就任之后不久,就面貌一新,不但弥补了以前的赤字,还出现了盈余。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皇帝加派他充任崇文门税务监督,在他的经营下,这个税关收入一下子跃居全国30多个税关的前几位。这两炮打响,乾隆对和砷的理财本领愈加刮目,所谓“晚年依毗益笃”。所有与财政有关的部门渐渐都划归和砷一人把持,他先后任户部侍郎、户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内务府大臣。“伊竟将户部事务一人把持,变更成例,不许部臣参议一字。”

  在乾隆眼里,和砷简直就像一个魔术师,总是能出人意料地制造出新的财源。“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和砷的一个天才发明。

  议罪银是由“罚俸”演化而来。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轻微过错的常用手段。随着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皇帝的初衷,不过是想让官员“肉痛”一下,并没有想把它制度化为一项财源。

  和砷当政后,马上发现了“议罪银”的妙处。罚俸的决定权在吏部,款项由户部承追,银两也交给国库,过程公开透明。而议罪银并非国家定制,故可以绕开吏部户部,由军机处负责,不纳入国家财政,而是归入皇帝的小金库,并且过程及数额都可以不公开。因此,在和砷的建议下,皇帝批准将议罪银制度化,并且将罚银的范围大大扩展,从财政亏空之类的重大错误到在奏折中写错几个字,都可以一罚了之。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们马上就发现了妙处。不少大臣主动要求交纳议罪银。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两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议罪缴银四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的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不声不响地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通过这种渠道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比如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自请罚银三万两。手笔之大连皇帝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遂降旨说:没有那么严重,加恩宽免银两万两,交一万两上来就可以了。

  被动交纳议罪银的大臣当然就更多了。自从议罪银制度化之后,大员们发现,他们的钱包随时有被和砷以各种借口打劫的危险。居官任上,难保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就有可能被罚银。至于罚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砷掂量这个官员家产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为辖内百姓谭老贵自缢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纳议罪银八万两。而特成额同样因为辖内老百姓余方得自缢,交两万两就可以过关。李天培则因为管理监狱不善,导致“遣犯脱逃,重囚监毙”而交纳四万两,而明兴因“历城县监犯越狱”交纳三万两。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比如前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还是和砷帮忙,从中说和,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交八万两罚款了事。这八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精光。西宁不得不出卖家中不动产来交纳此项银两,事后还要因为保住了脑袋而给和砷寄信表示感谢:“天高地厚,深恩于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宁不胜悚激切之至。”

  在和砷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仅从现存的《密记档》统计,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三十七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三个督抚中就有一个人认议罪罚银。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的有二十六人次。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里的几笔记载: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十一万两。

  乾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交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交纳。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交银八万两。

  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划添补”事,交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交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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