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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传记_郭德宏【完结】(543)

  总之,“不抓住现实的民族(反日斗争)民主(土地斗争)革命基础来推动无产阶级的革命,而把希望寄托在无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与其生产关系冲突的遐想上面。他们这些错误和其他类似的错误,其来源都是由于不曾深刻的认识中国革命发展之民主阶段和民主民族的因素之重要性”。

  从当时来说,陈独秀的这个思想有一定的正确性,即应该重视和积极参加到当时的民主民族斗争中去,而不应为了等待将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对现实斗争怠工。另外,陈也主张有民主民族斗争胜利后应该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对资产阶级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从而避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陈独秀到晚年才完全摆脱这种教条主义的桎梏。

  第二,“由反对史大林派‘四个阶级联盟’这一荒谬的政策而走到另一极端:根本反对革命斗争中任何阶级联盟,特别是和资产阶级任何联盟”。“他们对于‘阶级联盟’和对于‘民主阶段’一样,以为在我们现在的政治决议中,还有这样的名词,似乎是海外奇谈。”

  陈独秀指出:“我们的战略,不在乎否认民主阶段,而在乎是否因此放弃夺取政权;不在乎反对和某一派资产阶级有某种联盟,而在乎是否因此放弃和它整个的不可调和的斗争。”他引用托洛茨基的一系列论述,总结“我们”所以反对过去史大林的“四个阶级联盟”政策的特殊“原因:(1)各阶级一致,特别是工人与资产阶级一致,以阶级妥协代替阶级斗争;(2)联盟的形式是站在共产党服从国民党的原则上,共产党取消自己的旗帜,牺牲批评同盟者的自由,使党的政策与组织和国民党混合;(3)牺牲工农利益以保存四个阶级的政党及政府”。

  由此,陈独秀得出结论:“这样荒谬的阶级联盟,有它特殊内容与历史意义,并不是一般的阶级联盟可以与之比拟的;也不能因此把反对和资产阶级联盟作为一般的原则……不应该根本反对在阶级斗争总路线之下的任何阶级联盟。”而在另一个文件中,陈独秀又指出:马克思、列宁、托洛茨基主张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独立,是反对与资产阶级政党“混合”,“并不反对两党在利害一致时,有一时的联合”;“我们是否做资产阶级的苦力,要看我们是否有独立的组织和政策,不在于拒绝任何共同行动”。[31]他强调“共同行动”是在“一定时间、一定事件、和自由资产阶级甚至小资产阶级的共同行动”,同时如列宁所说的“予他们以无情的揭破和斗争”,如托洛茨基所说的保持“共产党组织绝对独立和批评之自由”;批评刘仁静说的一与资产阶级有某种共同行动就是“降低自己的尊严,减弱自己的革命气魄”,“羞辱自己”的说法,是把为无产阶级利益斗争的问题,变成“面子问题”了。

  应该说,陈独秀为了民族生存的大义,抛开原来的党派之见,主张与资产阶级“共同行动”,与中共联合“反日反国民党”,是难能可贵的。但是,他没有考虑到,在这样的联合战线中,究竟由谁来领导?各阶级各党派争夺领导权的斗争肯定是很激烈的,他所领导的托派有没有力量来实行这种领导,从而实现他们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中去的纲领?陈独秀的“野心”很大,但是却没有实现的可能。

  自然,对于一个革命者来说,形势到来时,应该积极投入,不应该与不可能如此考虑问题,否则就会像刘仁静、陈岱青等那样,无所作为而对救国斗争消极怠工。陈独秀的伟大,就在于他是一个血性汉子,他的人生特点,就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抓住一切历史机遇,去积极参加斗争,而不考虑斗争的后果(而且历史的发展有许多偶然性,后果也很难预料,如《新青年》所产生的历史影响、五四运动、大革命的胜利与失败、西安事变、日本在“八一五”的投降、1949年中共的胜利等),更不考虑个人的得失。

  制裁托派内部的极左派

  由于托派本身是建立在极左派的思想基础上的组织,所以,以上陈独秀的批评教育,无异于对牛弹琴;而且他们根本不尊重“常委”“政治决议案”的权威性。在上述法区扩大会议《意见书》中,就宣称:“反对派自统一以后,对于一般政治局势之发展及策略之应用,并无最高大会的政治决议可以领导机关的根据,同时在反对派执委破坏以后,实际负责者只有二三人,且限于环境不能召集全国会议来根本解决政治上一切问题。在此过渡时期内,常委对于一切基本政治路线之决定,必须多吸收一般同志的意见,俾可使政治上错误不易发生,一方面积极准备在最短期内召集大会。”这就根本否定了陈独秀为首的常委权威了。为此,法南区委不仅一再公开发文[32]批判常委《政治决议案》,而且在行动上拒绝散发中央的《为日军占领淞沪告全国民众书》,并不接受常委的多次“警告”。5月21日,常委向区委、特委及全体成员发布了《通告第六号——为小陈及法南区委破坏组织原则》,称“自满洲事变发生以来,特别自上海事件发生以来,在我们反对派内部曾发生了一些不同的政治意见和不正确的政治倾向”,批评法南区委书记陈岱青的“取消主义倾向”和“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倾向”,并取消陈岱青法南区委书记的职权。[33]25日,陈独秀又委派彭述之代表常委召集法南区委会议,解释2月10日常委决议案。彭述之称:“政治问题保留讨论,待扩会(即常委与区委书记扩大会议——引者)解决,但在政治问题未得到结果之前,法南区委必须执行常委区书联席会议上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及一切日常的决议”;否则,区委须“停止工作”。彭的意见遭到区委反对,彭当即宣布“解散区委”。法南区委不服,29日,区委赵济、陈其昌、王平一、陈岱青、李特联合致函“常委”,谴责彭述之在5月25日会议上的行为,请求“恢复区委”。6月4日,《常委复函法南区委》,重申只有接受《政治决议案》,承认错误,“常委才有再度考虑的可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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