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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传记_郭德宏【完结】(587)

  [48] 列尔士:《关于经济形势及其他》,《政治问题讨论集之二——国民会议与苏维埃》,1934年5月12日。

  [49] 《雪衣最近来信》,1935年1月15日,《校内生活》第13期。

  [50] 《校内生活》第13期,1935年2月8日。

  [51] 连根(即王文元):《对目前组织问题的意见》,《全体起来,制止无理的分裂组织》,手刻油印小册子。

  [52] 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增订本),第221页。

  [53] 《劳勃茨同志向国际书记处提出的备忘录》,1935年8月3日于巴黎,王文元翻译稿复印件。

  [54] 托洛茨基:《中国革命问题》,第331~334页。

  [55] 《建立》(托派少数派机关报)第3期,1947年9月,手刻油印件。

  [56] 《中国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公函》,特字第11号,1935年4月22日,北京市历史档案馆藏:J186-4-198。

  [57] 《中国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公函》,特字第14号,1935年5月8日,北京市历史档案馆藏:J181-17-2590。

  [58] 《劳勃茨同志向国际书记处提出的备忘录》,1935年8月3日于巴黎,王文元翻译稿复印件。

  [59] 《柳鉴明(刘仁静)口供——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民国二十三年度侦字第八号》,北京市档案馆档案藏:J186-4-198。

  [60] 《劳勃茨同志向国际书记处提出的备忘录》,1935年8月3日于巴黎,王文元翻译稿复印件。

  [61] 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增订本),第225页。

  [62] 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增订本),第225~227页。

  [63] 香港中国托派史料编辑室译发,1984年8月21日,复写件。

  [64] 《肃清机会主义》,1935年9月4日,铅印小册子。

  [65] 《给雪衣同志的信》,1935年11月15日,手刻油印小册子。

  [66] 《火花》第3卷第1期,1936年3月10日。

  [67] 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增订本),第243页。

  [68]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69]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70]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71] 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增订本),第229页。

  [72] 作者收藏的传单原件。

  [73] 茅盾编《中国的一日》,生活书店,1936。茅盾是通过去狱中探望的汪原放约陈独秀写此稿的。

  [74] 《火花》第3卷第3期,1936年9月25日。据郑超麟和濮清泉说,他们在托派内部刊物上,读到不少陈独秀用“鳦儿”笔名写的文章。何之瑜也将“鳦儿”的文章列入《独秀著作年表》。“鳦儿”即燕子、玄鸟。相传“陈”姓第一代是殷商时代的胡公。周灭商后封胡公于今河南淮阳一带,国号“陈”,首都宛丘。传说商是契的子孙,而契是其母吞燕卵而生的,即“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所以一些姓“陈”的知识分子,常以“燕”“鸟”为雅号。陈独秀取“鳦儿”为笔名,是不是也是这个意思呢?

  [75] 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陈独秀》,《文史资料选辑》第71辑。

  [76]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中),档案出版社,1985,第137~139页。

  [77] 《答徐懋庸并关于抗日统一战线问题》之附文,《鲁迅全集》第6卷,第550页。

  [78] 《答徐懋庸并关于抗日统一战线问题》之附文,《鲁迅全集》第6卷,第550页。

  [79] 陈仲山:《致鲁迅的信》,《鲁迅全集》第6卷,第608页。

  [80] 《答托洛斯基派的信》,《鲁迅全集》第6卷,第610页。

  [81] 《新文学史料》1993年第1期。

  [82] 王凡西:《双山回忆录》(增订本),第238页。

  [83] 《宇宙风》第52期,1937年11月21日。

  十八 抗战初期的奋斗与挫折(1937~1938)

  拒绝悔过 无条件出狱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为了实现其三个月灭亡中国的狂妄野心,8月13日,又向上海发动进攻,出动大批飞机轰炸国民党首都南京。陈独秀所住的牢房,有一次也被震坍屋顶。他躲到桌子底下,幸免于难,与去探望的陈钟凡(时任南京金陵女子大学中文系主任)还“谈笑自若”。鉴于这种危难的情况,陈钟凡与胡适、张柏龄等商量联名保释他。但是国民党政府的条件是,除了有人保释外,还需要本人具“悔过书”。陈独秀闻之大怒说:“我宁愿炸死狱中,实无过可悔。”并且拒绝人保,说“附有任何条件,皆非所愿”。他要的是“无条件出狱”。[1]

  但是,当时的情势万分危急,释放像陈独秀这样的“政治犯”是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特别是全国学界及国民党中原北大出身的一些官员纷纷奔走。最后,行政院长汪精卫与蒋介石协商,不得不令司法院“设法开释陈独秀”。[2]因为陈独秀拒绝写“悔过书”,所以要“设法开释”,政府自己要找一个台阶下。这也算是陈独秀的又一个传奇。

  8月21日,司法院院长居正向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呈递了“请将陈独秀减刑”的公文,其中说道:陈独秀原“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入监以来,已愈三载,近以时局严重,爱国情殷,深自悔悟,似宥其既往,藉策将来。拟请钧府依法宣告将该犯原处刑期,减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宽大”。[3]这里,“爱国情殷,深自悔悟”,就是他们自找台阶下的托词。以为捧一下陈“爱国情殷”,他就会默认“深自悔悟”了。其实,这个说法与当年判罪理由自相矛盾,当年判决陈是“危害民国罪”,而现在却承认其“爱国情殷”,岂不自打耳光?可见国民党政府在处理陈独秀出狱问题上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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