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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传记_郭德宏【完结】(900)

  1月 刘少奇同王明谈话,要王明自己写信要求去苏联治病。王明却来了一个动摇犹豫的答复,要刘少奇考虑决定。刘少奇还是要王明自己提出确切意见,如他要求去苏联治病,中央可允他离开目前工作并可向苏联交涉,但王明迟迟不提出确切意见。[146]

  2月1日 致信毛泽东主席,说送上:1.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通过的婚姻条例草案,请提出指示;2.婚姻条例草案参考资料选编;3.各方对婚姻条例草案意见汇集(密件),供研究条例草案时的参考。

  2月5日 向刘少奇及毛泽东上报《中央法委会的工作报告(自1949年8月~1950年2月)》,内容分三部分:1.6个月的工作情况;2.法委会的组织和任务问题;3.法律草案的审核程序问题。

  2月6日 主持召开监狱法律问题座谈会,讲了“对监狱工作的意见”,说“军事管理,民主生活,劳动教育,改造自新”这16字,“我认为基本上可指出监狱工作的方向”。

  2月8日 签名上报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编译室1949年工作报告。

  2月14日 参加中央法委会党组会议,会议讨论与决定了八项有关专门委员的责任等问题。

  2月15日 给毛泽东写报告,说送上“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大纲(草案初稿)”,缓两天当面来听取批评指示。

  同日 向董必武报告法委会党组2月14日决议事项,请指示,并附了两份提请加委的专门委员简历。

  3月4日 向董必武写报告,说根据昨日政务院会议上提出的,以及近来我们从各方面得到的对婚姻条例草案的意见,今日的法委会党组会议将原婚姻条例草案作了部分增加和修改,这些增改是否正确,请予审核指示。

  3月16日 向毛泽东写报告,说遵照昨日政治局会议指示,将婚姻条例草案又作了一次修改,现送上修改稿,请即予以审核指示。

  4月9日 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条例(或婚姻法)草案的简单说明(初稿)》送毛泽东,请审阅批示修改意见。

  同日 毛泽东在《为印发周恩来关于中苏条约的报告的批语》上批示:“此次政府委员会议,除周(恩来)、陈(云)、林(彪)、邓(小平)四同志讲话外……为解释婚姻法,王明似亦宜略作说明。”[147]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王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报告,一致通过了婚姻法。

  王明的这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共分六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经过。其中说:婚姻法草案,是较长时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于一九四八年冬季准备婚姻法草案,至今约一年半左右)工作的结果;2.婚姻法的意义;3.婚姻法的原则规定;4.结婚和家庭问题底具体规定;5.离婚及其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6.婚姻法的施行问题。其中提出: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及由此产生的重婚纳妾、漠视子女权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要将它的三个组成部分全部废除,并将这种婚姻制度的各种副产品和补充品,全部禁止。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要将它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全部实行。某些人企图利用或故意曲解男女婚姻自由的意义,把它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其他有机部分割裂开来,把通奸、重婚、纳妾、男女关系上的杯水主义行为、漠视子女利益行为等,都拿所谓婚姻自由的幌子来掩盖或粉饰,是非常错误的和有害的。[148]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同志很详细地从理论上实际上解释新婚姻法的意义。报告后,一位素不相识的国民党左派(孙科派)的傅秉常当众拍着肚子,大声说:‘今天才听得够味,过瘾了。’”

  4月18日 给毛泽东、朱德分别写信,送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报告(初稿)》,请他们于两三天以内提示意见。

  李光灿回忆说:“婚姻法报告是由他口述,我笔记。17个钟头他一口气下来。他的口述能力很强。17个钟头的口述形成了两万三千字。”[149]

  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在《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中说:除了上述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150]

  4月21日 给邓颖超写报告,说遵示草拟了《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问题给各级党委的通知(初稿)》,请您和总理审阅修改后,再送少奇同志审核。这个通知经审改后于5月1日发出。

  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后,毛泽东主席此日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曾参加起草《婚姻法》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对王明的这段工作做过如下评论:“六届六中全会后,实际上王明工作不多了。毛主席给他个任务,成立中央法制委员会,让他当主任。从那时起,一直到建国。他虽然是半路出家的,但搞的很通”;“在法制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学毕业,这方面比较专,王明也较专”;“周总理、董老的法制思想是正确的,王明的法制思想是对头的”。[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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