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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传记_郭德宏【完结】(902)

  在进行讨论时,大部分人都主张维持二中全会的决议案,让王明写一个检查错误的声明书。彭真说:“为了促进他反省这个问题,还是让他写好。”(毛泽东插话:“比他轻一点的同志都写了,为什么你不照其他同志的办法?为什么你的权利就特别大?”)饶漱石说:“在全党反对无纪律、无组织的这种情况下,中央再三通知他要执行二中全会的决议,而王明同志却公开违反二中全会的决议,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如果允许,中央就是提倡无组织无纪律。如果下去,他再不写,我感觉王明同志应该被开除中央委员会。”徐特立说:“还是让他写,让他有一个机会考虑,留待下次解决。表示我们还是看重他。”洛甫说:“要他写,他没有写这是错误的,是无纪律;第二还是让他写。假设再不写,四中全会根据这个东西处理。”毛泽东说:“对他不执行二中全会决议这件事情,我们是希望他有所反省改正错误,可是他拒绝了,政治局正式派刘少奇同志和他谈,他根本拒绝。现在提出了两个解决的办法,做两个决议:一是因为他过去不执行二中全会的决议是无纪律,这是错误的。另外就是三中全会还是维持二中全会的决议案,继续写,把时间搞长一点,在四中全会以前写好。是不是这样好?没有意见就这样了。”

  根据讨论中的意见,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一个《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王明同志在内战时期和抗日时期所犯的政治路线的错误,1949年2月[161]党中央在第七届第二次全体会议曾决定王明同志应写一个声明书,提交政治局审阅。当时王明亦曾在全会上口头表示接受这一决定。但是事实上,王明同志对于这一决定的执行,一直采取拖延的态度,中间虽经政治局的催促,并于1949年10月23日派刘少奇同志代表政治局与王明同志谈话,指出王明同志不尊重二中全会决议,拖延不写声明书,是不对的,并催他从速写好声明书。同年12月20日,政治局听了刘少奇同志与王明同志谈话情形的报告以后,又曾将政治局的决定通知王明同志,指出:“王明同志必须遵守二中全会决定,并按照二中全会上同志们对王明同志所作批评的方向及王明同志在会议上所作愿意写声明书的口头表示,从速写好声明书交政治局审阅。”1949年11月6日王明同志写信给主席说,他对于内战时期所犯错误问题,已在1945年4月20日写了一封信给六届七中全会,表示完全接受六届七中全会1945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虽然他在后来又向主席表示不同意这个决议,但他除表示接受这个决议外,拒绝再有所声明。他对抗日时期的错误问题,除准备接受中央的结论外,亦拒绝声明他自己的任何意见。

  三中全会认为王明同志至此时为止,对于他过去所犯的错误是拒绝反省的,对党中央所采取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对不遵守二中全会决定向政治局写声明书的行为是无纪律的行为。

  因此,三中全会决定,王明同志仍应执行二中全会的决定,对于他在内战时期及抗日时期所写的各种文章、小册子和其他文件中所犯的原则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借以证明他自己是深刻地认识了并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而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此次声明写好后,应即提交中央政治局审阅,并在必要时,由政治局提交以后的中央全会讨论。

  王明在《中共半世纪》一书中说:“在我坚决拒绝写所谓‘三骂声明书’后,毛泽东又想出新的花招来反对我。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他要求中央政治局在决议中写上‘第九项’(关于王明的),而一九五〇年六月九日又要求中共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都是要求王明写声明书,承认毛泽东在‘整风运动’中所伪造的所谓‘王明在内战时期和抗日时期所犯的政治路线错误’。”[162]

  同日 写信给杨尚昆并请转报毛泽东,说:“经过黄树则、沈谦两位医师轮流注射几天葡萄糖后,心脏衰弱情况已有好转,唯肠炎腹泻未好,每日只能吃少许流汁,故仍不能起来工作,因而不仅党的三中全会会议未能参加,恐政协全国委员会头几天的会议,也很少可能参加,非常着急。除续请假几天外,特将情况报告,请释念。”[163]

  7月5日 致信江滨并请转戴老、传颐先生及商委各同志,说商委会起草“公司法大纲草案”时作了一些刑法式的规定,“推其用意,大概是意图以刑罚强制手段来达到控制私营公司的目的。这种想法和作法,是做不得和行不通的,对于一种不是应立即消灭或很快消灭的经济制度,企图用强迫、惩罚的政策来解决与其有关的经济财政方面的问题,会与主观愿望相反而引起坏事的”。接着分析了发生这种偏向的原因,认为第一个原因“似乎是从实际出发的观点不够”。当前“实际”的基本内容是:1.新民主主义国家根据经济情况好转的需要和共同纲领的规定,需要设法鼓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原有私营企业正常进行和引导私人资本作新的投资,以使之在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方面起其一定的作用;2.私人资本家由于对人民政府的经济政策还不够了解,因而对于维持旧企业和进行新投资还有很多顾虑。这就是显明的矛盾——显明的对立关系。颁布一个切合实际的公司法,将对解决这一矛盾有相当的帮助。因此,新公司法大纲主要地需要恰当地解决以下三种矛盾或三种对立关系,即:(1)公私关系;(2)劳资关系;(3)资资关系。第二个原因“似乎是对国家当前经济状况和经济政策研究得不够”,因此应多多地注意研究一下我们当前经济情况的材料和共同纲领及其他有关文件中所显示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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