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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_[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完结】(178)

  原因是当时也有一些学问家如彼得·斯图奇卡留在那里研究刑法理论,他们在一九一九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里对刑罚这个概念本身给予了新的定义。其中提出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论断,刑罚既不县报在(工农国家对犯罪分子不进行报复),也不是赎罪(不可能存在任何个人的罪,只存在阶级的因果关系),而是保护社会制度的防卫措施,即社会保卫措施。

  一旦被认定是“社会保卫措施”,那就不言而喻地要按照战争的方式行事了。或者枪决(“社会保卫最高措施”),或者关押在监狱里。但在这样做的时候,“改过自新”的思想似乎有点暗淡了,尽管党的八大在同一个一九一九年提出了这样的号召,而主要的是弄不明白:如果不存在罪,那要改正什么?阶级的因果关系是改正不了的呀?

  这时候国内战争结束了。一九二二年制定了第一批苏维埃法典,一九二三年举行了“惩治劳动工作者代表大会”,一九二四年拟制了新的《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它成为一九二六年新的《刑法典》的基础(这个法典在我们脖子上套了整整三十五个年头)——而那个新发现的概念,即不存在“罪”也不存在“罚”,只有“社会危险”和“社会保卫”,却保留了下来。

  当然这样比较方便。这个理论允许把任何人做为人质,做为“可疑分子”(列宁打给叶夫盖尼娅·博什的电报)加以逮捕,甚至把整个的民族以其有危险性为理由加以流放(这样的例子是大家知道的)。但必须是一个第一流的杂技演员才能在干这一手的同时还能创立和保持油光锃亮的改造罪犯的理论。

  然而,杂技演员有了,理论也有了,并且劳动营本身也确确实实地改称为……改造营了。我们甚至可以引证大量的言论:

  维辛斯基:“整个苏维埃的刑事政策建立在镇压与强迫原则和说服与再教育原则的辩证的(!)结合上。”“一切资产阶级的惩治机关都是竭力用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的办法‘烦扰’罪犯(要知道,他们是想“改造”他们呀)。”“与资产阶级的刑罚不同,在我们这里,使犯人受到痛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他们那里似乎也不是目的,也是手段。——作者注)。我们的目的在于真正的改造,要使从劳改营里出来的人都成为有觉悟的劳动者。”

  听明白了吗?尽管也强迫,但我们终归是在改造他们(原来也是通过痛苦!)——只是不知道需要改造什么。

  但是马上在紧挨着的一页我们发现:

  “劳动改造营利用革命的暴力使旧社会的犯罪分子局限化和不能为害。”(一直说“旧社会的”!到一九五二年还会说“旧社会的”。坏事全推给狼吧,毛病全推给旧社会吧!)

  那么关于改造再没有说一句话吗?我们仅仅是使他们局限化和不能为害吗?

  有,在同一(一九三四年)年,他还提到:

  “镇压加教育一切可以教育的人这个两位一体的任务。”

  可以教育的。这说明:改造不是对全体而言的。

  这个不知道从哪儿引来的现成的用语从此就在那些次一等的作者们笔下满天飞了:“改造可以改造的分子”,“改造可以改造的分子”。

  可是那些不可以改造的呢?扔进万人坑?扔上“月球”?(科雷马)扔到施米特航道下面“?(诺里尔斯克)

  维辛斯基的法学家们站在一九三四年的高度,连一九二四年的《劳动改造法典》也责怪起来,说它具有“只讲改造的错误观点”。因为这个法典一点也没写到消灭。

  谁也没有许过愿说将要改造“五十八条”。

  因而我把本书的这一部定名为“劳动消灭……”,正如我们亲身体会到的那样。

  如果法学家们的那些言论彼此对不上号,那就请把斯图奇卡从坟墓里叫出来,把维辛斯基拉来,让他们自己去弄个明白。这不能怪我。

  我只是现在坐下来写书的时候,才决定去翻翻老前辈们的大作,而且也是靠了好心人的帮助,因为这些书是你从哪儿也搞不来的。在披着肮脏破烂的劳改营囚服的时候,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过还有这种书。至于我们的全部生活原来并不是由营长公民的意志而是由某种传奇般的犯人劳动法典规定的——这不仅对于我们这些人是一个模糊的传闻,是所谓“茅房小道消息”,而且连独劳点长,少校,也决不会相信。这些书是工作用的内部出版物,从未在私人手里停留过。它们今天是在古拉格的保险箱里保留着还是已经被当作危害性作品烧毁了——这种事谁也不知道。在“文教之角”的墙上没有张贴过其中的摘录,从木制的讲坛上没宣布过其中的数字。哪儿写着一天该工作几小时?一个月该有几天公休?有劳动报酬吗?对残废有什么规定?算了吧,如果你提出这些问题,连自己的伙伴们也会哄笑起来。

  知道和读过这些人道的文字的人是我们的外交家。他们多半在国际会议上还拿着这本小书摇晃过呢。那还用说!你瞧,我刚刚搞到一点摘录,就已经热泪盈眶了:

  ——一九一九年的《指导原则》:既然刑罚并非报复,那就不应带有任何虐待的性质;

  ——一九二0年:禁止使用“你”字称呼犯人。(可是,请原谅我的用词,可是……X你嘴巴”这话按规定能说吗?);

  ——一九二四年劳改法典第四十九条:“监管制度必须排除任何虐待的现象,绝对禁止:手铐、禁闭室(!)、严格单身监禁、剥夺食物、隔着铁栅会见亲属。”

  好,够了。其它指示用不着写了:这些对于外交家已经够用,而对古拉格本来就没有用。

  一九二六年的刑法典里就曾有过一个第九条,我偶然地知道了并且把它背熟了:

  “各项社会保卫措施不应具有造成肉体痛苦或侮辱人格的目的,并且不负有报复和惩罚的任务。”

  说的多么清楚!我平时喜欢在合法的范围内在首长们身上拧一把,时常向他们劈里啪啦地念一遍这个条文,而我们的这些保护者却只能又惊异又生气地瞪大眼睛。有的是干了二十来年的老家伙,准备拿退休金了,也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第九条,·其实他们连法典也没有在手里拿过。

  哦,“从头到尾是一个明智的、有远见的、有人情味的管理机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莱波维兹访问了古拉格以后在《生活》杂志上是这样写的:“犯人在服刑期间保持着个人尊严的感觉。”——这就是他的理解和见闻。

  哦,有着这样一位洞察一切的蠢驴充当法官的纽约州是多么幸福啊!

  你们这些吃得饱饱的、信然自得的、目光短浅的、不负责任的带着笔记本和圆珠笔的洋大人啊!从那些早先在克姆城当着劳改营长官的面向犯人提问题的记者们开始,直到如今,你们想炫耀自己对于屁也不懂的事情的理解的虚荣心,给我们造成了多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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