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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_[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完结】(226)

  请看三十年来的法律(一九四七年以前)是怎样处理的:职务上的盗窃、盗窃国家财产、盗窃公物?从仓库里偷走了一箱东西?从集体农庄偷了三个土豆?十年!(四七年起竟是二十年!)盗窃普通公民?把住所洗劫一空,把一家人毕生积攒下来的东西都装上卡车运走?如果在偷盗时没有杀人,那就是一年以下,有时——六个月……

  由于处理宽大,盗贼也就繁殖起来了。

  斯大林的政权用自己的法律向盗贼们明说了:不要偷公家的东西!去偷私人的东西!因为私有财产就是旧时代的复活(而大人物的财产则是未来的希望……)。

  于是盗贼们心领神会了。在自己的故事和歌曲中,他们显得都是一些无所畏惧的人,可是他们总是到困难的、危险的、要掉脑袋的地方去拿东西吗?不是的。他们总是畏缩地、贪婪地往他们觉得合适的地方钻——去剥单身行人的衣服,去偷防护不严的住宅。

  二十年代,三十年代,四十年代,五十年代!谁能不记得这种老是悬挂在公民头上的威胁:不要在黑暗的地方走路!不要晚归!不要戴表!身上不要带钱!家里不要走空!要上锁!装护窗板!养狗!(没有被及时洗劫一空的小品文作家现在写文章嘲笑忠实的看家狗……)

  在反对个人独立地位的彻底斗争中,先是夺走了他的一个朋友——马,答应代之以拖拉机(好像马只是拉犁的牵引力,而不是活生生的与你同甘共苦的朋友,不是你的家庭成员,不是你心灵的一部分!),随即就开始不停地迫害你的第二个朋友——狗。狗要进行登记,把它们送进剥皮场,经常是由地方苏维埃派出打狗队开枪打死所遇到的每一条狗。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卫生的考虑,也不是出于经济上节省的考虑,理由还要深刻些:狗既不听广播,也不读报,好像是个不受监督的国家公民,并且是体力强壮的,但这种力量不是用来为国效劳,而是去保护主人个人,不管地方苏维埃关于它的主人作出了什么决定,也不管半夜上门的人们带着什么拘票。一九六0年在保加利亚并非开玩笑地建议公民们不要养狗,而要养……猪!猪是没有原则的。它为每一个拥有刀子的人长肉增膘。

  然而,对狗的迫害从来也没有波及对国家有用的执行行动和守卫任务的狼狗。

  有多少遭盗窃的公民知道,民警机关甚至不会去查找罪犯,甚至不会立案,免得结案的表报显得不好看:如果对盗窃犯只会判六个月,并且折抵下来还要去掉三个月,干吗要花费力气去抓他呢。何况抓到的匪徒还不知是否会受审判?因为检察机关为了“降低犯罪率”(在每个会议上都要求他们做到这点)而采取一种奇怪做法,即干脆暗中结案,特别是可以预见到会有许多被告的案子。

  最后,必定会减刑,当然,减刑的正是刑事犯。喂,法庭上的证人当心点儿!——他们很快都会回来,谁作了证的,谁腰上就会挨一刀子!

  因此,如果你看到,有人正在爬进窗子去,正在割破衣兜,正在打开你邻居的箱子——你就眯缝起眼睛,从旁边过去!你什么也没有看见!

  盗贼这样教育我们,法律也这样教育我们!

  一九五五年九月,(除了对文学外,对什么都敢于大胆议论的)《文学报》在一篇大文章里挤出了几滴鳄鱼眼泪:夜里,在莫斯科的街上,在两个家庭的窗下,有人在喧闹地行凶,并且杀死了一个人。后来查明,两家(我国的家庭!苏联的家庭!)都被吵醒,都看见了窗外的情况,但谁也没有出去救助:妻子不放丈夫出去。他们的一个同楼住户(也许他当时也被吵醒,但报上没有说明),一九一六年的党员,退休上校(大概是闲得发慌),自动承担起了社会公诉人的义务,他奔走于编辑部和法院,要求把这两家作为杀人共犯追究责任!记者也大唱高调:这虽然够不上触犯刑律,但这是——一耻辱!耻辱!

  不错,是耻辱,但是谁的耻辱?正像我国充满偏见的报刊上一贯的情形,在这篇文章中除了主要的东西外什么都写到了。这没有写出来的主要东西就是:

  1.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伏罗希洛夫”大赦,为了在人民中沽名钓誉,使战后费了好大劲儿抓起来的杀人犯、匪徒和盗贼在全国泛滥成灾(盗贼受宽待——好人倒了霉)。

  2.在刑法典(一九H六年刑法典)里有一个荒谬绝伦的“关于正当防卫范围”的一百三十九条——只有当罪犯对你举起刀子的时候你才有权拔出自己的刀来,并且只有当罪犯向你刺来的时候你才有权刺他。否则你将受到审判!(关于最大的罪犯是袭击弱者的罪犯这种条文,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没有的!……)这种害怕超过正当防卫范围的心理,完全削弱了民族性格。红军战士亚历山大·扎哈罗夫在俱乐部旁遭到一个流氓的殴打。扎哈罗夫拔出了小折刀,杀死了流氓。因此,他被按杀人论罪,得到了十年!他感到奇怪:“那我应当怎么办呢?”检察长阿尔齐舍夫斯基回答他说:“应当逃走!”

  那么说来是谁在培育流氓呢?!

  3.依照刑法典,国家禁止公民们拥有火器或冷兵器——但自己却不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国家把自己的公民交给匪徒们任意摆布,却竟敢通过报刊号召对这些匪徒实行“社会抵抗”!用什么来抵抗!用雨伞?用擀面杖?——先是大量繁殖了匪徒,然后开始组织人民纠察队来对付他们,这种人民纠察队在法律之外行动,有时自己就变成了匪徒。须知本来可以简单地一开始就“按下他们的头去套进法律的轭里!”可是唯一正确的学说挡住了路!

  如果妻子放丈夫出去,丈夫带着棍棒跑出去,那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或者是匪徒杀死了他们,这很可能。或者是他们杀死了匪徒——那就会因超过正当防卫范围而坐牢。退休上校早晨带狗出去遛弯儿的时候,在两种场合下都可以津津有味地对事件评述一番。

  在法国影片《朝霞滨河街》里,工人们不经当局同意,自己抓盗贼,自己惩罚他们——这种真正的主动性在我国不会被看作任性行为而扑灭吗?这样的思路和这样的影片——在我国难道是可能的吗?

  但这还没有说完!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有一个助长盗贼和匪徒猖獗的重要特点——害怕公开。我国的报纸充斥着谁也不感兴趣的关于生产捷报的报道,但你在报上却找不到关于法庭审判的报告,关于犯罪的报道。(因为根据先进的理论,犯罪只是因为存在阶级而产生的,而我国已经没有阶级,那就是说,也不会有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在报纸上报道犯罪!不能给美国报纸提供材料,说我们在犯罪方面也不落后于他们!)在西方如果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就把罪犯的像张贴在房屋的墙壁上,他们从酒吧间的柜台上、从电车的窗上瞧着你,罪犯感到自己是一只过街的老鼠。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报刊只字不提,罪犯的像片不张贴,杀人凶手跑到一百公里以外的别的省去,平平安安地住在那里。内务部长也无须在议会里进行辩解,为什么没有找到罪犯:因为除了那个小城镇的居民以外,谁也不知道这件案子。找到——很好,找不到——拉倒。杀人犯——不是偷越国境者,他并不那么危险(对于国家),以至需要宣布全苏联的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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