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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_[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完结】(25)

  在一九二一年,夜间审讯是主要的。当时就用汽车的前灯照脸(梁赞的契卡,斯捷利马赫)。一九二六年在卢宾卡(贝尔塔·甘达尔证明),曾利用采暖设备一会儿向监室输进冷空气,一会儿输进臭气。还有闭塞式的监室,那里本来就没有空气,还要继续烘烤。好像诗人克留耶夫曾住过这种监室,贝尔塔·甘达尔也曾住过。一九一八年雅罗斯拉夫尔暴动的参加者瓦西里·亚历山大罗维奇·卡西亚诺夫叙述说,把这种监室一直烤到身体毛孔出血为止,从监视孔里看见了这种情况后,便把囚犯放在担架上抢去签署笔录。“黄金”时期曾用过”热”法(以及“盐”法)。一九二六年在格鲁吉亚曾用烟卷烧灼受审讯人的手;在梅捷赫监狱曾把他们在黑暗中推到脏水池里去。这里有这样的一种简单联系:既然无论如何要问罪——威胁、暴力、刑讯就不可避免,而且罪名越离奇,审讯也就应当越残酷,才能逼出供状。既然假案从来没有断过,那末暴力和刑讯也从来没有断过。这不光是一九三七年才有,这是一个长时期的特征,是一般性的现象。所以如今在前犯人的一些回忆录中有时读到“刑讯是从一九三八年春天起得到允许的”,之类的话,令人觉得奇怪。能够制止机关实行刑讯的那种精神道德上的阻障从来也不存在。在革命后的最初年代,在《全俄肃反委员会周报》、《红色宝剑》和《红色恐怖》上,公开讨论过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是否能采用刑讯的问题。接后果来判断,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虽然不是全面的。

  关于一九三八年确切些应该这样说:如果说在这年以前,每个侦查案件采用刑讯时都需要办理某种手续,都需要取得许可(即使很容易取得),——一那末在一九三七——三八年由于非常的形势(要求在规定的短期内通过个别侦查机构把规定的几百万人犯送进群岛,而以前的大规模水流,为“富农流”和“民族流”,都未曾通过这样的机构。)允许侦查员根据他们的工作和规定期限的需要,无限制地、任意地采用暴力和刑讯。并且,对刑讯的种类也不作规定,容许各显其能。

  在一九三九年,这种全面广泛的许可被撤销了,重新要求对刑讯办理书面手续,并且可能并不那么方便(然而普通的威胁、讹诈、欺骗、用不让睡眠和关禁闭来消耗体力,从来也没有禁止过)。但是从战争本期起和在战后的年代已经明令规定了一定类别的囚犯,对他们预先允许采用种类广泛的刑讯。列入这里的,有民族主义分子,特别是乌克兰人和立陶宛人,特别是在那种情况下,即有一个真的或者臆想的地下联络网,必须把它整个拽出来,必须从抓来的人嘴里搞出全部姓名。例如,在罗穆阿尔达斯·普兰诺·斯基留斯集团中约有五十名立陶宛人。他们在一九四五年被控张贴反苏传单。由于当时立陶宛监狱不足,就把他们送到阿尔汉格尔斯克省韦利斯克附近的劳改营。一些人在那里受了刑讯,另一些人没有经受住双重的侦查工作制度,结果所有五十个人一个不剩地都招认了。过了一段时间,立陶宛来了通知,张贴传单的真正肇事者找到了,而所有这些人都毫不相干!一九五0年我在古比雪夫递解站遇见过一个从德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来的乌克兰人,在追查“关系”和个人的时候他受到了各种刑讯,包括罚站禁闭室,这种禁闭室有一根插进来供一昼夜四小时睡眠时支撑用的小树棍。在战后曾对科学院通讯院士列维娜进行了残酷折磨。

  还有,把重口供、轻证据、轻事实这项“发明”归属于一九三七年,恐怕也不对。它早在二十年代就已经形成了。只有维辛斯基的精彩学说是赶在一九三七年提出来的。然而它当时仅下达到侦查员和检察长,是为了坚定他们的精神,至于我们这些局外人,又晚了二十年才知道——当它在报纸文章的从属句子和次要段落里当作一件早已周知的事情挨骂的时候,我们才知道。

  原来,在那人们记忆中阴森恐怖的一年,安得烈·亚努阿里耶维奇(很想讹念为亚古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在他的一篇驰名于专业界的报告中,根据极端灵活的辩证法精神(无论国家的公民,以及现在的电子机器,我们都不许可按这种辩证法行事,因为对他们说来早就县县不是就是不是),指出人类永远也不可能判明绝对真理,而只能判明相对真理。由此他迈出了两千年来法学家们所不敢走的一步:那么可见侦查和审判所能查明的真相,也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因此,在签署死刑判决时,我们反正永远也不可能绝对地确信,我们所处决的一定是有罪的人,而只可能是某种程度上接近有罪的人,在某种假设上、在一定意义上有罪的人。也许维辛斯基本人当时对这种辩证法安慰的需要并不下于自己的听众。从检察长席上叫嚷“把所有的人都当作疯狗枪毙”的时候,他这个既凶恶又聪明的人心里明白,被告是无罪的。很可能,他和布哈林那样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大师都曾抱着极大的热情致力于为法庭上的谎言进行辩证法的修饰:布哈林觉得,如果连个罪名都没有就死掉,未免太愚蠢、太窝囊——他甚至需要找到自己的罪过!而对于维辛斯基来说,感到自己是一个逻辑家总比感到自己是一个露骨的下流坯更愉快些。

  由此产生一个最实用的结论:寻找绝对的罪证(罪证都是相对的)、无疑的证人(他们可能说得不一致)是白费时间。至于相对的、近似的有罪证据,侦查员不用罪证也无须证人,不必走出办公室,“不仅依靠自己的才智,而且依靠自己的党性感觉、自己的道德力量”(既依靠睡足了、吃饱了和不挨打的人的优越性)“和自己的性格”(下毒手的毅力),也能够找到。

  当然,这一套理论比拉齐斯的指示要雅致得多。但本质是一样的。

  只是在一件事上维辛斯基不够彻底,离开了辩证逻辑:不知为什么他同意子弹依然是绝对的……

  这样,先进法学的结论,沿着螺旋形的发展轨道,又回到了古希腊罗马前的或中世纪的观点。像中世纪的刽子手那样,我们的侦查员、检察长和审判员一致同意把受侦查的人的招认看做是有罪的主要证据。

  然而,朴拙的中世纪为了退出合意的供认,采用了戏剧性如壮观手段:拷问架、轮子、火盆、锯齿杆、插木橛子。在二十世纪,有了发达的医学和不少的监狱经验,认为利用这种强烈手段“加温”是多余的。在大规模应用时——是累赘的。并且除此以外……

  除此以外,显而易见的还有一个情况:斯大林从来也不把话说死,总是要下属们自己去领会,他则给自己留下后退的狼窟,好去写《胜利冲昏头脑》。对成百万人进行有计划的摧残,毕竟是人类历史上的创举,不管自己的权力多大,斯大林对于成功还是没有绝对的把握。在巨大的材料上作试验比在小材料上情形可能不同。但一九三七年和一九三八年的中央通令中有过关于“施加肉体影响”的指示。在任何情况下,斯大林始终应当披着天使般纯洁的法衣。因此,应当设想并没有开列过刑讯和凌辱方法的情冲印发给各个侦查员,而只不过要求每个侦查处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指定数目的全部招认了的家兔。只不过讲过(口头上,但经常地),一切旨在实现崇高目标的办法和手段都是好的,谁也不会因受侦查的人的死亡而追究侦查员的责任;狱医应当尽可能少干预侦查的进行。想必曾经举行过同志式的经验交流,“学先进”;当然还宣布过“物质利益”原则——加夜班的高报酬,缩短侦查期的奖金;当然也曾警告过,没有完成任务的侦查员将要……现在如果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某个省局出了问题,那么它的局长在斯大林面前是干净的:他没有发过用刑的直接指示。然而却保证了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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