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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2006_丁一鹤【完结】(6)

  巧合的是,农发行于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个月。农发行的业务本是从农行中分离而出的,创办初期,农发行的人员包括领导层大多曾在农行总行任职,包括后来的农发行第一副行长胡楚寿。美禾公司一成立,便与农发行有不解之缘。后来根据监察部的调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利用增资扩股与上级公司脱钩之机将巨额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工商资料显示,美禾公司历史上曾有两次增资。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规模股权转让使美禾公司变成了一家彻底的私营公司。其他4家股东将股份让到蔡国安名下,蔡国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约60%的股权。到此为止,美禾公司创办时的几大国有股东已经与该公司没有任何股权联系。

  美禾与农发行的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随着案件的审结,真相趋于明朗。

  农发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除去办公大楼,最重要的当数存储、处理银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机和金融部门独有的电子安保监控设备。银行大型主机售价动辄达数百万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机和相应的存储设备,还需要多台售价不菲的中型机和小型机。

  这里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农发行成立初期,国务院高层领导对农发行提出的“两不”要求:不购置豪华汽车,不购置高档写字楼。而多种大型设备,也采取租赁使用的办法。

  银行的租赁高达数亿元的设备,年租金将相当丰厚。以美禾公司的规模,根本无力购置价值达9.2亿元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正是农发行贷款给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贷款购进设备后再转租给农发行。美禾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用于购买电子设备还是投入股市,来源都指向农发行。

  蔡国安在农发行腐败窝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农发行有一笔两亿元的租赁业务,便通过农发行原副行长胡楚寿拿到这笔业务,并给了胡楚寿500万元贿赂。后来,在另一笔3亿元的租赁业务中,他又给了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400万元贿赂。

  可以说,胡楚寿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弹”打中的。

  根据检察机关查证,1996年至1999年期间,蔡国安利用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业务支出骗取公司资金并使用虚假发票平账及侵吞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先后将公司3000万元非法占有。在美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时,蔡国安把这3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的投资及购买该公司股东转让的股权,非法取得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美禾公司约60%的股份。蔡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000多万元足以判处其死刑。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蔡国安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调取证据。恢复审理后,他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区各类企业保留全民身份人员调出审批表,以证明蔡国安在1998年就辞去公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些证据后来被法庭采纳,从而使蔡国安占有的3000多万元巨额款项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来处罚。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蔡国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判决书中称,蔡国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美禾公司34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还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侵吞美禾公司3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黄俊杰

  2005年11月14日,农发行窝案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黄俊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只有初中文化的黄俊杰41岁,是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根据黄俊杰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销产品时和于大路认识的,于大路其时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1999年,黄俊杰得知农发行有3亿元的设备租赁业务,能获得5%利润,于是向已调到农发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揽该业务,于大路同意给他一半业务。于是,黄俊杰所在公司就开始进行市场调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报告送到了农发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却说把业务全交给了美禾公司,费了劲又没拿到业务,黄俊杰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过于大路出面协调,分给他一半业务,或者给三分之二的利润。其后黄俊杰与时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于大路共谋,利用于大路负责设备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独自承担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项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补偿费”人民币400万元。黄俊杰为了隐瞒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该款的事实,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采取与美禾公司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伪造委托付款书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但在法庭受审时,黄俊杰在关键问题上翻供,否认自己与于大路共谋索贿400万元。他在法庭上说,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准了农发行3亿元的租赁业务,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揽这项业务。而美禾公司的老总蔡国安找到了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黄俊杰说,美禾公司正面临上市,需要积累业绩,所以蔡国安拿出一半利润,作为竞争对手退出的补偿。根据于大路和蔡国安的口供,检方指出黄俊杰教唆于大路,凭借职务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万元。根据于大路的交代,当时胡楚寿已决定让美禾公司全揽业务,黄俊杰看着眼红,便让他和蔡国安谈判。于大路深知,凭借自己的权力,可以让蔡国安让出一半业务或一半利润。蔡国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钱出来,是不可能顺利签约的”,所以蔡国安最终决定牺牲一些利益。检方指出,黄俊杰利用亲属刘某,找来盖有恒明达公司公章的纸张等,让刘某与美禾公司签订委托维修服务合同。蔡国安交代,合同是虚签的,“只是为了给400万元一个合法的名头”。检方称,蔡国安按照农发行的付款进程,分期将400万元全部付清,而恒明达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维修服务,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贿”。“恒明达公司是我买的,和亚捷公司没什么不同。”黄俊杰在法庭上狡辩说,亚捷公司至今还在为美禾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出具维修服务记录单证明。对此,检方指出,记录单是亚捷公司的单方面记录,且维修时间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后,“不符合商业常理”。无可奈何之下,黄俊杰辩称,他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于大路合谋,根本就不构成受贿罪。他一口咬定400万元是蔡国安给他的合理补偿。检方指出,根据于大路的口供,当初是黄俊杰提议他去与蔡国安谈的,由于黄俊杰答应分给于大路所得钱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说客。检方说,审计署查账时,于大路曾让黄俊杰退钱,说明于大路很清楚这400万元的性质,黄俊杰是因“过于自信”,认为合同签得天衣无缝才没有退钱。黄俊杰是索贿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凭借特殊身份和职权索贿,并伪造收款指令接受赃款,属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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