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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2006_丁一鹤【完结】(65)

  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称构成侵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名称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信禾公司在对商品的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未征得三军仪仗队的同意。且从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对于该名称的使用也不属于新闻报道范畴。虽然表面上该公司对于三军仪仗队名称的使用属于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内容,并未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直接为其产品进行宣传,但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

  三是认定诋毁、诽谤行为名誉侵犯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在这起案件中,三军仪仗队在社会上评价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侵犯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因此,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对一、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被侵害的“三权”的认定有所不同。

  关于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即将该部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侵犯了该部队的名誉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因此,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名称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宣传材料上虽然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未构成对该名称的干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文字宣传,故不构成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

  关于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三军仪仗队提出的形象权利,因我国法律尚无形象权规定,且考虑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给三军仪仗队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在名誉权范围内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单列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侵犯了该部队所拥有的整体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上午9时许,三军仪仗队的30余名官兵在市一中院办理了旁听手续后集体走进法庭,端坐在旁听席上。此案原定于上午9时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诉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无一人,法官随后进行了缺席宣判。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9时50分,法官宣读了最后的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侵犯,但对其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表示:“我们至今也没弄清楚是怎么回事,怎么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涂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话,还会继续上诉。涂先生表示“这事的核心其实就在于我们在我们的产品说明书里面,使用了一张三个军人敬礼的图片。”涂先生不认为公司触犯了什么法律,因为这张图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张公众图片,而这张图片他们也是从一个笔记本的封皮上扫描下来的。

  判决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她对记者说:“现在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非常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

  第七章:作家路遥的身后官司(1)

  2006年10月19日,记者约见了著名作家路遥的女儿路茗茗,通过路茗茗的深情讲述,首次揭开了长达3年之久的“路遥之女状告生母案”的内情。令人感叹的是,在这场沸沸扬扬的著作权官司背后,隐含着一个女儿以最朴素的方式表达对父亲的深情。

  经过3年的艰苦诉讼,路茗茗最终还是输了这起著作权官司。2006年9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近3年来,关于路遥著作权官司的报道,都称路茗茗认为母亲已经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无权代替自己处置父亲留下的遗产,所以将自己的生母林达及两家出版社推上被告席,要求解除《路遥全集》的出版合同。这起案子已经持续了3年,人们关注这场官司,其实更多的是案件背后,关注路茗茗怎么可以为了路遥的遗产状告自己的亲生母亲。

  很多人忽视了路茗茗打这场著作权官司的目的,准确地说,路茗茗的起诉是“实现父亲生前未了的心愿,让路遥的作品有理有序地出版和发行”。

  在讲述这个因为著作权官司引发的故事之前,我不能不首先表达我对路遥先生的敬意。在20年前,我还是个刚刚上高中的农村孩子,那时候好的文学作品在农村见到的还比较少,我千方百计弄来一本已经掉了封面的过期文学期刊,那本杂志的头题文章便是路遥先生的名作《人生》,顿时如获至宝,这本杂志在我的同学中互相传看着,最终不知去向。但我清楚记得,我那时候已经偷偷把自己比作《人生》中的主人公高加林,并在同学中把心目中的刘巧珍、黄亚萍与女同学们画上等号。而且,这部作品直接催生了我第一次懵懂的乡村爱情,以及对于城市生活的向往,并引领我走向文学道路。可以肯定地说,这部小说对我青少年时期的影响,超过其他任何一部文学作品。当然,《人生》以及路遥先生的其他作品,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一代甚至几代人。在此之后,我当然不止一次看过《平凡的世界》,在采访路茗茗之前的资料准备阶段,我刚刚看到一组安徽一个大学生带着患癌症的母亲上学的图片,那个大学生手中拿着的给母亲读的书,正是路遥先生的《平凡的世界》。这些场景令人震撼,但也在情理之中。在中国,还有很多对城市充满梦想的农村孩子,《人生》和《平凡的世界》,都是他们最好的人生励志读本。

  下面开始讲述路遥作品著作权官司的前尘后事。

  舐犊情深,作家路遥爱女儿胜过爱自己

  路遥是一个用心血和生命来写作的作家,这在当代作家中是鲜见的。最终,也因为创作而积劳成疾,英年早逝。

  关于路遥的介绍通常是这样的:路遥,陕西省清涧县人,1949年出生于陕北山区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7岁时因为家里困难被过继给延川县农村的伯父。文革开始后受影响直到1969年底才回到家里务农。这段时间里他做过许多临时性的工作,并在农村小学中教过一年书。1973年进入延安大学中文系学习,其间开始文学创作。大学毕业后,任《陕西文艺》(今为《延河》)编辑。1992年积劳成疾,英年早逝。1980年路遥发表《惊心动魄的一幕》,获得第一届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人生》、《在困难的日子里》也相继获奖。1991年完成长篇小说《平凡的世界》获得第三届茅盾文学奖,他的作品《人生》被改编成电影后,引起巨大的轰动。正如《痛悼路遥》一文中所写:“计算成功的方式是吃苦和受罪,他拼命工作,玩命写作,自我折磨式地付出,在文学创作这条艰辛寂寞的道路上,竭尽全力,一路血汗向高峰攀登”。对人生的执著追求,对他所热爱的故乡的钟情,以及对他的现实主义写作手法的自信,这一切构成了路遥小说基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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