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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评传_邢兆良【完结】(28)

  例如,由于男女性别差异造成男女之间生理能力上的不同。男子力大耐劳,妇女心细手巧,男女各自所适宜从事的工作也不尽相同。墨子认为男耕女织这种由于性别差异造成的较为普遍的分工是合理的。男子能“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叔粟”,妇人能“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絍,多治麻统葛绪”。 分工的合理,生产的效果也更为显著。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技术的复杂性,也可能要求按照生产劳动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分工,这有利于技术的熟练掌握,使劳动效率提高,墨子肯定了这种分工的合理性,“譬如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 筑墙这一生产劳动具体分成了三个劳动阶段:筑、实、欣,谁适于干什么,谁能胜任什么,谁就干什么。一种复杂的生产劳动被分解成若干简单的劳动过程,当然它们的操作技术就更易掌握,各人的生产技术也就更易熟练,这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又譬如做鞋,也可分成几道工序,“段、椎、锥俱事于履,可用也。” 段、椎、锥是不同的制鞋工具,它们应用于制鞋过程的不同阶段。墨子对同一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生产工具的认识,是对生产劳动操作过程的了解,这种认识和了解是墨子对生产单位内部分工认识的经验基础。

  社会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而一个人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一个人要想掌握各种生产技术和其他工作技能,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是不可能的。所以,按照各自的能力进行社会分工是一种自然、合理的劳动分工。墨子指出:“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 “士君子竭股肱之力,直其思虑之智,内治官府,外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仓廪府库,此其分事也。” 其他,如农夫就应“强乎耕稼树艺,多聚叔粟”,农妇就应“强乎纺绩织絍,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王公大人就应“听狱治政,张朝均分”, 内使国富民实,以“食饥息劳,将养其万民”,外交接四邻诸侯,“入守则固”,“出诛则疆”。 王匠、农夫、农妇、士大夫、王公等各社会阶层应各尽其能,各守其事,则求天下之大利就能实现,正如墨子所说的,“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 社会现实由于分工的不同,形成了贫富不均,贵贱不等的状况,社会物质财富是社会各阶层共同劳动的结果,但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却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异而不公平。墨子对这种由于社会分工所造成的贫富贵贱不等的状况极为愤慨。他认为,农工之“贱人之所为”是国家之本,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劳动分工不存在所谓的贵贱之分。他一再强调在“远鄙郊外之臣”,“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农与工肆之人”等庶民贱人之中存在着不少能治国安邦的贤人,他们有能力取得做官治邑的资格。在墨子看来,各种分事都是成义之必需,所以本无贵贱之分,也不应该产生贫富之差。“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观点固然含有对社会等级秩序的蔑视和反抗,同时也含有社会分工平等的思想。墨子从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角度,强调了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的尚贤举能的看法,从而否定用血缘的骨肉之亲所造成的贵贱的等级秩序,并由此否定由农夫之子世为农,匠人之子世为匠,贵族之子世为官的传统而形成的社会分工贵贱不等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观念。

  墨子强调以能成义,以能举贤,以能求利,以能任事,重视人的强力从事对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作用。从某种意义上,他将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农工之人看成是社会的主人,看成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力量,否定了支配社会的天命的存在。

  墨子反对天命论是其强力劳动思想的必要补充。墨子反对天命论是直接针对儒者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观点。墨子认为,有命之说危害甚大,其一是怀疑人的力量,否定人的力量,这样就必然危害人们求天下之利的活动,使人们无所作为。“执有命者之言曰:命富则富,命贫则贫,命众则众,命寡则寡,命治则治,命乱则乱,命寿则寿,命夭则夭,虽强劲何益哉?以上说王公大人,下以阻百姓之从事,故执有命者不仁。” 其二,有命之说又庇护暴君坏人的不义行为,不利于求天下之利的活动,所以墨子反诘:“在于桀纣,则天下乱;在于汤武,则天下治,岂可谓有命哉!” 墨子的非命观反映了小生产劳动者以力谋生的思想,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懂得以力非命是他们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所以,“夫岂可以为命哉?故以为其力也!” (二)交相利的生产价值观墨子的功利观是以满足人之所欲,使人人能达到温饱为基本目的的。生产劳动创造了物质生活资料和物质财富,使人的温饱有了可能的物质基础,但物质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却直接关系到每个人能否均天下之利。所以,墨子不仅反复强调了强力从事的重要性,而且十分关注劳动产品的分配问题。生产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归根到底是如何能被人们分配使用。墨子提出的交相利的生产价值观是墨子劳动创造物质财富思想的补充,均天下之利是墨子求天下之利思想的构成内容之一。

  由于物质产品的交换而产生的价值和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能否均利的问题,由于各个行业往往只能生产某一生活资料,为了生存就必须通过一定的交换途径,或以物易物,或以货币通货为中介,物质产品就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在这样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中,就必然会产生贱买贵卖之类不均利的状况。也就是说劳动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由于物质交换过程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没有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到自己应得的物质之利。由此,墨子注意到对商品交换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墨子已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内在价值、交换价值和商品价格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

  墨子说:“为屦以买,不为屦。” 在墨子看来,鞋不单是只有用来穿,而且可作为一种商品用来交换其他物品,工匠制鞋是为了买其他他所需要的物品。也就是说,墨子已看到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属性的差别。不独有偶,大约与墨子同时代的古希腊的学者亚里斯多德也用鞋作例子说明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重属性的认识,“……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用来交换。”商品交换是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交换过程中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商品的价格与商品的内在价值是否相合,这直接关系到交换双方是否均利。对此,墨子作了若干分析。其一,墨子认为,商品的价格应以其内在价值为依据,“贾宜,贵贱也。” “买无贵,说在仮其贾。” “贾宜则雠,说在尽。”商品在交换过程中,贵贱与否的判断是以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是否相一致为判别标准,如果价格和价值相一致,则可说是价格适宜,商品就可出售或用于交换。其二,墨子认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既有合理的情况,也有不合理的情况。“贾。尽也者,尽去其所以不雠也。其所以不雠去,则雠,正贾也。宜不宜,在欲不欲,若败邦、鬻室、嫁子。“ 如果一件商品的价格完全体现了商品的价值,则墨子认为价格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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