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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评传_邢兆良【完结】(50)

  一、重实、求实是墨子认识论的基础

  墨子重实,求实的认识论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墨子将外部世界作为认识活动的对象,强调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性,认为人的认识活动就是对外部世界、自然万物的反映过程。各种概念的形成都来自于人的实践活动,人通过各种感性活动,接触外部世界和自然万物,形成了对它们的存在状态和各种属性一种比较共同的认识,并用概念等自然语言形式将其表达出来,即所谓“取实予名”。其次,要求各种名词、概念等必须和各自的对象一一相吻合,即所谓“名实合一”。其三,墨子认为各种理论认识正确与否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修正。这种重实、求实的特征奠定了墨子认识论的唯物主义的倾向。

  (一)实先名后——墨子论认识对象的客观实在性

  在哲学思维发展的早期,将外部世界作为认识的独立对象,是哲学和宗教思维相分离的第一步。以后,认识活动再进一步将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人的心理现象分离,剔除对它们之间的幻想的、神秘的感应联系,从而使人的认识能逐步深入下去。外部世界作为认识对象的不断分化是认识发展的一个基本标志。人类早期认识的发展过程和个体智力的发展过程相类似,从婴儿—→幼儿—→儿童—→少年,智力的发展,正是对周围物体不断分别地加以确认,即以认识对象的不断分化作为智力思维不断进步的主要标志。墨子在《墨经》中,首先提出用“物”这个范畴来标志认识活动的对象,揭示了外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

  春秋以来,对外部世界作为认识对象的确定是相当模糊的,或者带有神创论的色彩,或混淆不清。

  《左传。僖公五年》:“民不易物,惟德繄物。”《国语。周语》:“更姓改物以创制天下。”《诗经。大雅》:“天生蒸民,有物有则。”这些都表明,“物”这个概念,混有道德、伦理的属性,不是表示独立存在的外部世界。

  《国语。郑语》:“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左传。襄公三十七年》:“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在这里,“物”这个概念明显含有天意或人为造物的意思,物不是表示独立存在的自然之物。

  《论语》全书物字只一见:“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虽然孔子的物是指自然之物,但他的重点只是在借自然物事来喻教育的无言之训。《论语。阳货》记载:“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孔子往往是将自然之物作为”取辩之物“来比喻、论证社会政治、道德的结论。《论语》全书有54个关于自然现象的材料,但没有一个是为描述、分析、研究自然之物本身而发。所以,孔子仍是将自然和社会用一种人为的感应联系相类比,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认识对象仍是模糊不清,自然之物没能成为认识的独立对象,不可能从物体的时空存在方式,物体的属性,物体的质和量,同一和差异等方面将认识对象进一步确定和分析。后世儒家,例如荀子,虽然否定了自然和社会,天象和人事的对应联系,提出了天人相分的思想,但他仍没有将自然之物作为人思考和探索的独立对象的自觉性和需求,”君子……于天地万物不务说其所以然。“ 这种”不求知天“的态度,实际上是将自然之物排除在认识范围之外。这样,由于排除了对自然之物、自然现象的研究,对周而复始的各种自然现象的重复刺激而引起的惊奇、疑虑,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和心理的满足,这种天人相分的思想很容易为天人感应思想所替代。

  在《墨经》中墨子用“物”这样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范畴,泛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坚持外部世界、自然万物的客观实在性是墨子认识活动的基础。“物,达也。有实必得之名也。” “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 并具体指出,物体的客观实在性不以人是否认识为转移,“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 人通过感官感觉到的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人的感官暂时所不能感觉到的东西,也不能否定它的客观实在性。例如,逃亡的人,跑走的狗,遗失的东西,虽然你的感官暂时不能感觉它们的存在,然而它们的客观存在,却不是凭个人的感觉所能否定的。

  墨子认为世界万物客观实在性不以是否认识,认识的程度及认识的途径为转移,“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 物体的存在是一回事,不管你是直接或间接地认识,你对物体不可能达到完全的认识,也就是说你对物体的认识和物体存在的真实状况总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不管你是否认识,认识的程序如何,认识与物体的差别等等,这一切都不能否认物体的客观存在性。相反,这只是表明了人的认识的相对性和不完善性。就如人生病,生病的客观情况与本人的自我感觉,医生的诊断,别人对病情的印象,这几者之间并不可能完全一致。出现这种情况,或者是你本人没有感觉到,或者是医生的诊断有出入,或者是别人印象的错误,但这种种既不能否定你生病的客观状况,也不能用个人的主观体验来完全代替身体客观的病理状态。

  物体不仅以时空的具体可测量性表明了自己的存在方式,而且以本身所固有的一些属性,例如外观、颜色、硬度等显示了自己存在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作为物体同一或差异划分的标准,表明了物体存在质或者量的某种规定性。墨子从物体的一些性质是物体所固有的属性,论证了物体属性与物体不可分离是以物体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例如,一块白色的石头,用人的感官去接触它,可认识石头的一些表象和性质,如石头的几何形状,它的颜色可通过视觉得到反映,它的硬度可通过触觉得到反映。墨子认为,石头的这些性质是石头所固有的,并不因为由于人的感官障碍不能认识而不存在。你只用眼睛看而不用手摸,虽则只能感觉到石头的颜色是白的,但并不能由此而否定石头较硬的硬度。同样,只用手摸而闭上眼睛,虽则只能感到石头的硬度,但并不能由此而否定石头的白色。所以,墨子说:“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 “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焉,有不智焉,可。” 物体的属性是存在于物体的,不管你是否感觉、认识到,它们是客观存在的。正如坚、白是存在于石头的两种属性,由于人的感官缘故,它们有的被认识,有的没被认识,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但不能由此否定坚、白的存在。同样,也不能因为坚、白是两种感官认识的结果,而将它们与石头相分离,“坚白不相外也”, “坚白之樱相尽。” 物体的属性和物体的存在不可分离,是依赖于物体而存在的,只要石头存在,不管其大小,则坚、白两种属性总是会表现出来的,“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 ……在科技实践、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墨子面对大千世界,对万物多样性及其之间联系的认识表现在对物体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认识。“俱特一体也,说在‘俱一’、‘唯是’”。 这条经文说明任何一种物体都具有两重性,其一是说一种物体都具有该同类事物的自我同一性,这种自我同一性也是与其他类事物相分辨的互异性。例如,羊是一种动物,任何一只羊都具有能被称为羊的一切基本属性。这种羊的基本属性是羊的自我认同的一种标准,也是和其他动物,如牛、马相区别的互异性。这是任何一种物体的“唯是”。其二,从物体的客观存在性这一普遍的特性看,任何一种物体都是相同的。例如,不管是人、牛、羊,还是树、草、花,虽然它们各自相异,但都具有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这一普遍特性,这正是它们能相互联系的物质基础,这就是墨子所说的任何物体的“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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