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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评传_刘忆江【完结】(59)

  由黑龙会的这篇意见书,我们可以大致窥见当时日本朝野侵略中国的思路:

  一、借中国孤立无援之机,胁迫中国接受不平等条约,造成“保护国”的既成事实;

  二、以此打击袁世凯的威望,以动摇其统治基础;

  三、对一切反袁势力,无论是革命党,还是宗社党,只要是有助于煽起中国的内乱,均予以积极地支持;

  四、支持除袁以外的复辟帝制的活动,使中国在政体上与日本保持同一性,为将来“合并”中国打好政治基础。

  很显然,日本并不反对中国的帝制复辟活动,但“新皇帝”必须是一个日本信得过且好摆弄的傀儡,而非袁世凯那样足智多谋,不仅不听摆弄,反而足以成为日本阴谋的巨大障碍的枭雄人物。日本想要搞掉袁世凯,与后来搞掉张作霖的动机是一样的。所以,所谓袁世凯“卖国”一说似乎站不住脚。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日本与英国有盟约(即日俄战争之前建立的英日同盟),与俄国有密约(即瓜分满蒙的秘密协约),而在当时的欧洲方面,以德国和奥匈帝国为一方,以英、法、俄国为一方,形成了对峙局面。日本之所以迫不及待地对德宣战,就是看好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较弱,而且为欧洲战争缠身,无力东顾;日本可以借宣战为借口,一举全面接收德国在华的权益,其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还是侵略中国。日军在山东的登陆和对胶州湾德租界的进攻,事先并未通知中国政府。袁世凯还是从山东都督的报告中获知日军登陆的消息的。袁的对策是,在无力阻止日军行动的条件下,采用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用过的方式,划定日军过境的一条走廊和参战国战区,此外即为中立区,以防战争波及中国。当时的决策过程,据参加了那次会议的顾维钧回忆如下:

  总统急忙在总统府召集会议,所有的内阁部长均出席,参事也被邀与会。那时我是外交部参事,是被邀的三个人之一,另外两个是国务院(内阁)参事。一个是伍朝枢,伍曾就学于牛津,是英国律师,伦敦林肯法学协会会员;另一个是金邦平,他曾留学日本,也是国务院参事。总统宣布开会后说,邀请三位参事与会,是因为他们曾在三个不同的国家留过学,学过法律,懂得国际法;议题是如何对付日本对中国领土的侵犯。他首先要听取三位法学家的意见。总统先叫我发言,我毫不犹豫地说,日军在龙口登陆是公然违犯国际法的行动,因为中国已宣布对欧战保持中立;根据国际法,交战国双方应尊重中国的中立。因此,为了表明中国在尽其中立国的责任,有义务保卫国土以维护其中立立场。因此,抵御日本侵略,理由至为明显。

  总统叫伍朝枢发言,说愿意听听研究国际法的留英学生的意见。伍是以前著名的中国驻华盛顿公使伍廷芳的儿子。他简捷地说他的观点完全与我相同,认为中国必须履行其中立的义务,才能按照国际法保障中立国的权利。如果中国不保卫其中立,沉默即便是不承认,也等于是默许日本的行动。袁世凯又叫金邦平发表意见。金说日本造成的局势越乎常规,他实难以表示明确的意见。

  袁世凯转向陆军总长段祺瑞,他想从陆军总长那里了解为了保卫国土,中国军队能采取哪些行动。段回答说,如总统下令,部队可以抵抗,设法阻止日军深入山东内地。不过由于武器、弹药不足,作战将十分困难。总统直截了当地问他抵抗可以维持多久。段立即回答说四十八小时。总统问他四十八小时以后怎么办,他望了望总统说,听候总统指示。总统再问外交总长孙宝琦。孙支支吾吾不知说了些什么,总之是他没有成熟的意见。总统环顾左右,等待别位总长发表意见,然而大家沉默不语。总统深深叹口气说,他很明白根据国际法,法学家们认为我国应该怎样做的意见,然而我国毫无准备,怎能尽到中立国的义务呢?这话显然是对着我和伍朝枢说的。……总统拿着一个准备好的小纸条作为发言的依据,他提醒大家,十年前在满洲,中国曾遇到过类似的事件。1904年至1905年日俄在中国境内交战,那时无法阻止日军的行动,只好划出“交战区”。那么,现在也可以划出走廊,日本可以通过走廊进攻青岛,中国不干涉日本在此区内通过,在此地区以外中国仍保持中立。

  显然,这是应付非常局面的非常措施。总统叫在场的法学家起草划定所谓交战区的文件,以及在此区外保持中立的条例。由于陆军总长说明中国没有准备不能进行长期抵抗,而且总统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方案是当前中国应遵循的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三位参事凑到一起,草拟官方声明和执行中立的细则。这些文件经过批准,即做为官方政策予以公布。38

  德国在青岛只做了象征性的抵抗,日军二天之后即开进并接管了德国租界,随后又以武力控制了青岛至济南的铁路线。这是一个明显的迹象,表明日本并不以接收德国的权益为满足。袁世凯政府的忧虑和担心是有道理的,1915年1月18日,从东京回任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面谒袁世凯时,突然呈交了日本政府的对华要求,共计五号二十一条,即“二十一条”;日置益并当面要求袁世凯对此保密,声言秘密如果泄露出去,日本将断然采取行动。袁世凯虽然震惊、愤怒,但并非没有思想准备。他明了中国没有力量与日本进行军事对抗,躲是躲不过去的,只有先谈判,在谈的过程中想办法化解危机。下面我们来看看“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第一号是有关山东问题的,共计四条:

  (1)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

  (2)山东省内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

  (3)由日本建造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

  (4)从速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供外国人居住贸易。

  第二号是关于南满和东蒙(即当时的内蒙古)的事项,共计七条:

  (1)将旅顺、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满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均展延为九十九年;

  (2)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

  (3)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任便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

  (4)日本人可在南满、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满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满、东蒙各项税课做为借款的抵押时,中国政府须先经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办理;

  (6)中国政府如在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向日本政府商议;

  (7)将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政府,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二条: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日本政府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及该公司均不得自行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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