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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白领_刘晓玲【完结】(32)

  王勉坐在那,她不明白自己是在等李晶晶,还是在等别的什么,李晶晶放在桌上的手包激起了她心中又一阵怒火。

  她站起来,把手包打开,拿出里边的真皮钱夹,一打信用卡映入她的眼帘:你这么多钱,区区8000美元赖着不还,明明是欺负人嘛。她咬着牙自语:这钱你必须还!

  王勉把所有信用卡搜寻一遍,最后抽出一张能够在北京消费的维萨卡(VISA,一种外币信用卡),她站起身,离开了这家餐馆。

  王勉拿着李晶晶的信用卡,在几家商店,疯狂的消费。

  她想把那8000美元全部花掉,即使是买了什么没有用的东西,她也要把它花掉,绝不给这样的人留下,让她占了便宜。

  可是,她走遍了北京几家像样的,比较上档次的商场,最后实在没有什么东西可买了,一算却只花去了5000美元。

  这个时候的王勉,已经稍微冷静了一些,她不再像下午那样愤怒和失去理智了。

  她想,就这样吧,李晶晶也知道她是真的非常生气了,让她尝尝厉害就够了。她一直认为这次她和李晶晶的冲突,不仅仅是8000美元的事,究竟还想证明点什么,她自己说不很清楚,但肯定还有别的什么东西,也可能是一种较劲。

  但从心理,她并没有把这件事情看得很严重,她想,她们是好朋友,多少年生活的友谊,可以说是情同手足,不是一件事就能把这种她认为已经渗入血液里的东西毁掉的。

  虽然这件事让她很生气,但是她并不恨李晶晶,一点也恨不起来。

  消了气,冷静下来以后,王勉拨通了李晶晶的手机。

  “她接到我的电话,当时一声没吭。我想她当时一定也很生气,我以为过几天她会来找我,然后对我说,她不是真的不想还我钱,而是另有原因。那时候我会对她说,这事因她而起,我是看在她的份上为她的亲戚去办担保还垫付了钱,如果她不把这事推得一干二净,不是那样甩手不管,我可能不会那么生气,我甚至可以不要她还钱。然后我们尽释前嫌,一如既往。结果她没有来找我,却去公安局报了案。当警察出现在我面前的时候,我一下子完全懵了。眼前的一切我简直无法相信。”王勉的脸上依然充满惊恐。

  “那一天我永远无法忘记,1997年4月16日。我从美国回家过年,回家后整整3个月。”

  王勉说,警察出现在她家的时候,她的心里已经完全明白了:李晶晶到公安局报了案。

  王勉清楚的记得,那天晚上,她刚从商场出来,把东西放在车的后备箱里,坐在车上给李晶晶打电话。

  李晶晶接听她的电话,一声没吭,肯定是气得说不出话了。

  王勉感觉很痛快,尤其是她对她说“你的信用卡在我这儿,我在上边消费了5000美元,剩下的3000美元我也不要了,卡我随后寄给你,你要是不高兴或者接受不了这种方式就来找我”的时候,她真觉得自己像一个侠士,心中充满了豪气。

  王勉万万没有想到,这是她与李晶晶最后一次通话。因为在那之后,很快她就被警察抓走并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盗窃。

  到了公安局看守所,她才知道她与李晶晶之间发生的这件事已经在公安局正式立案,公安部门以“特大盗窃案”已经侦查了将近两个月,随着王勉被抓获归案,警方正式宣布案件告破。

  案件在审理期间,她不能与任何人联系。连家人都不可以,更无法与李晶晶联系。从此她与李晶晶完全隔断,她无法再见到李晶晶,她连给自己做点解释的机会都没有了。

  在看守所,她经历了她人生中最最灰暗、也是最最绝望的一年。

  应该说王勉对自己的结局是有所预料的。她本身是学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那一年她考取了律师证,也就是说她自己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所以,从她走进看守所的第一天起,她对自己将要受到的惩罚心里是有数的。

  与众多女性犯罪嫌疑人相比较,她显得过于冷静,冷静得让负责审理案件的警察都感到吃惊。这种冷静,更深一层的原由是:她无论如何也不相信李晶晶会真的置她于死地,她相信到最后她会帮助她,她会放弃控告。

  这是王勉出事之后心理永远的、也是仅存的一种侥幸。

  这份侥幸,给了她希望,同时也给了她得以度过看守所里的艰难日子的力量。

  从常理上说,王勉的案子是有弹性的。也就是说,如果她的同学李晶晶放弃报案,或者为公安部门提供对王勉有利的证据,那么王勉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至少不会受到那么重的惩罚。

  但是,事到如今,无论李晶晶态度如何,她到公安局报案本身,已经决定了她们之间的这起纠纷,已经提升了一种高度,那就是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

  无法改变的事实是:王勉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这一切王勉了如执掌。

  她实在想不到的是,李晶晶会真的把她送进监狱。

  她以为,即使是李晶晶不能主动撤消报案,但是她是可以为她提供一些证据,证明她是赌气,而不是占有财物为目的。那么即使是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真的被送进监狱,法院会给她判处缓刑。

  所谓缓刑,就是缓期执行刑罚。法院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但是缓期一年或两年执行,她便不需要被送进监狱接受惩罚。如果她在缓刑期间没有再触犯法律,那么原判刑期便会被法院按程序撤消。

  在看守所里的时日,王勉不能和家里人取得任何联系。除了审理案件的民警,她唯一能见到的人就是家里为她请的律师。

  从律师那里,王勉知道了,在她被公安局带走后,她的爱人以及她的姐姐、她的父母都在努力去找李晶晶,但是李晶晶拒绝和她家任何一个人见面,就连以前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的王勉的爱人她都不见。

  李晶晶知道这一家人找她是为了什么!但是她就是不见他们。

  李晶晶对预审员说:她的信用卡丢了,她怀疑是王勉拿了,但是她并不确认。她希望通过警方来搞清楚这件事,所有的线索在她报案的时候,都没有保留的都提供给了刑警队了。

  负责此案的预审员告诉王勉,李晶晶否认王勉曾给她打电话,告诉她拿了信用卡的事。

  这个细节,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

  如果李晶晶承认王勉打了这个电话,那么她至少是有自首的倾向,法院就会酌情轻判她的罪。

  可是,预审员也找过李晶晶好多次,她就是不承认王勉给她打了那个电话。

  而当时的情况只有王勉和李晶晶两个人通话,王勉说她打电话告诉了李晶晶,没有人会怀疑王勉这个行为。

  客观上说,依她们关系的密切程度王勉打这样的电话是合情合理合乎逻辑的,但是,只有王勉自己这样说,法律上很难采信,而她唯一的证人是李晶晶。

  了解情况的人只有她们两个,当事人又是她们两个,李晶晶不承认,谁都没有办法。

  王勉的案子审理了将近一年,1997年12月19日,法院的判决下达了:她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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