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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116)

  从监督法的具体条文看,它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力监督体制,而是以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体设计为依托,将已经形成普遍共识、且具有广泛实践经验的监督原则和机制上升为法律,系统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因此,监督法的实施具有良好的制度基础。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这些世界通行的民主法治理念,已为当今中国所接受。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执法责任制,最高法、最高检相继部署“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试图全面提升内部监督的空间与力度。而监督法的出台,无疑是加强外部监督的标志性事件。事实上,正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戒备,形成了当下的人大监督框架,也催生了监督法的诞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的监督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监督乏力的现象。例如,监督机构对监督权怠于运用,监督手段过于单一和松懈,以案头工作和公文旅行代替深入实际的监督,监督过程中鲜见“硬碰硬”的勇气,对监督对象缺乏一查到底的信心等等。多年来,现实中成功运作的预算监督并不多见,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更是少之又少。上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权力监督前景的判断,也正是基于这种心理积淀,使得不少人对新出台的监督法能否良好实施抱着谨慎态度。

  现实中人大监督的质量为何没有达到理想境界?其根本原因缘于“中庸”的权力观念,监督有心而无力或是无心又无力,致使监督体制运作低效、转动失灵,导致现行宪法制度下的监督体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以完善监督程序为主要特征的监督法的出台,固然能推进人大监督的前行,但人大监督要真正实现质的飞跃,还有待于自身的勇气和努力。

  监督法草案提交三审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是,监督法的定位,由原来的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缩小”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法律名称亦随之发生变化,至出台时最终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这一重大改变,被视为是一个切合实际的立法抉择,其主要理由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这种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恰恰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此外,近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

  人大监督如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监督法必须合理权衡的核心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等重要原则并无大的争议,并最终体现在监督法中。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披露,监督法的立法争议,“主要是关于监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监督法草案二审过后,立法机关意识到,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恰恰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立法重心应当侧重于此。

  循着这样的立法思路,监督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各种监督形式和程序,分别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监督法的另一立法亮点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并设计了相应的备案审查程序。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而监督法再次强调了这一机制。其深层原因则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影响法制统一和正常执法,必须通过合理的机制予以监督和控制

  事实上,以制度形式提升监督实效,是监督法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而反馈、跟踪检查等经过监督实践检验的机制亦因此入律。

  制约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与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形式相比,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亦是最高层次的国家监督。

  近年来,各级人大的监督实践发展迅猛,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督乏力、监督缺位、监督虚置等弊端,在人大监督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出现这种情况的一大原因是监督制度不尽完善,而监督法的出台,势必大大缓解监督实践所遭遇的困境,而且监督法注重程序建设的特性,也将大大提高人大监督的可操作性。

  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把握“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界线,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一府两院”如何培育和提升民主观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执政党如何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社会大众如何参与人大监督……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在监督法的实施过程中浮现出来。可以预见,与监督法的制定相比,监督法的实施将更加考验方方面面的勇气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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