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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60)

  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着眼于政府“下放权力”,后来逐渐聚焦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了 “清晰产权”。

  按理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个进程,完全符合经济体制转型的逻辑,也是所谓“渐进式”改革的真实写照。因为,我们不难理解,二十多年前,在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松动、经济改革还没有赢得人心、思想启蒙还处于“完整准确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邓小平语)那个层次的时候,谁说要“搞市场经济”无异于离经叛道,且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舆论支持。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所谓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竭力推动下,中共十四大以后,当那个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的“清晰产权”被赋予实施之后,中国经济改革的面貌突然发生逆转。这些年来,急剧攀升直至远超国际警戒线的基尼系数、在严酷镇压中仍然风起云涌的民间维权个案,为中共十四大以来的改革提供了一幅简洁而生动的写照。

  由权贵主导的产权改革给普通民众带来了一场浩劫,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以最近两年为例,除了我们知道的太石村血案、汕尾血案之外,不到半年前,在上海闵行区,还发生因征地引起农民自焚的惨剧;就在一个多月前,在上海市的顶级中心城区黄浦区,也就是最近被撤职并立案审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发迹地,一名居民因不满住房动迁后的补偿,持刀冲进动迁组的办公室,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悲剧!

  这场浩劫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用产权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动迁居民至少拥有两个权利:第一,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作为原住民,从城市中心地段搬往偏远地区居住后,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来源于“先占原则”,这是由自然法理论演化出来的,在财产关系上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原则。因为,孙长征兄弟在居住之初,此地并无商业开发价值。随着这个地块升值,作为原住民,有权分享增值的部分。第二个原则则是我们熟悉的“公平原则”。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的动迁可以不遵循上述原则,一句“无私奉献”就可以在理论上“摆平”。而现在动迁居民所面对的,不是国家而是大大小小的开发公司,对于这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开发商,有什么理由要靠劳动吃饭的老百姓对他们无私奉献呢?进一步说,既然政府口口声声是说是按照货币化办法而不是行政性办法来动迁,那为什么又闭口不谈“补偿原则”呢?

  或许有人会说,承办动迁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政府。上述原则未必适用。果真如此,问题就更大了:明明是开发商的商业性动迁,那让开发商同原住民去谈好了,政府在一旁仲裁,有何不好?为什么非要横插一扛子呢?这不是有意为寻租创造条件吗!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其所以孙长征们缺乏谈判能力,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应该具有的“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和 “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没有凸显出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没有一个说法。虽然孙长征们感到懊恼,但他们除了抱怨动迁费太少,在南京市买不到房子之外,却也不知道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也就用不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代,只是通过暗箱操作,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来,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如何消受?

  与孙长征们权利不清相对应的,是政府方面的权力扩张。

  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纠纷发端于南京市的市政建设工程中。在中国,市政建设毫无疑问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执行动拆迁任务的机构才被命名为“拆迁办”,同那些林林总总的什么“计生办”、“文明办”一样。

  那么,作为政府,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时,同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换句话说,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在那里呢?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当遇到这类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诉诸法院的纠纷时,可以向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申诉来调解。比如,一名病人住院之后要支付费用,决不是仅仅由医院开账就要病人付钱,一定要经过一个中立于病人同医院之间的第三方,审核用药的合理性之后,才由病人付钱。道理很简单,如果医院开具的费用不经过独立第三方审核,医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怎能保证它不滥用昂贵药品以谋增加收益?

  而那个管辖拆迁办的南京市政当局,主要承担着改善南京城市形象的职能,其官员的政绩乃至升迁,均取决于城市形象工程的进展,它当然对尽快拆迁有着超强的冲动。这种“寻租”冲动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掩盖在“改善城市形象”的职责的幌子之下,而实现这种“寻租”冲动的行政权力又不受丝毫制约,于是,部门寻租批上了合法性的外衣,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在这个强大的“利维坦”面前,拆迁户不是成为任其宰割的羔羊就是成为拼死抗争的 “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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