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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95)

  据《魏书》记载,崔亮出任吏部尚书的时候,发明了论资排辈的制度。论资排辈制度和抽签制度一样,都是舍弃了选贤任能功能的官员选择制度,都是蒙上眼睛碰运气的肥缺分配制度。这两种制度还可以配合使用:首先要够资格、够年头,然后才轮得上你抽签。

  崔亮的办法是用来安抚是上上下下的压力集团的,是被迫的让步。我们看到,孙丕扬和崔亮两位吏部尚书相隔一千多年,但是选官规则的形成法则相同,形成的情势相近,形成的结果也自然差不多。

  我们已经看到了三个层次的选拔官员的方式:表层是理论上冠冕堂皇的“选贤任能”,中层是论资排辈制度和抽签,底层是权势集团的私下请托,或者叫走后门。

  古代有一种在吏部走后门的规矩,名字叫“飞过海”。就是因为吏员考满后要依次选去,不知要等上多少年;就用钱买通官吏,挖选在别人前面,使其能很快当官。“飞过海”不过是激烈竞争的生存竞争的一种手段;民间的生存压力就是这样转化为官场内部的“请托制”的运行动力。

  请托盛行,意味着谁有路子谁当官。这又大体相当于谁有银子谁当官,谁会巴结谁当官。谁有银子谁当官,再推进一步,银子多恐怕也是灰色收入多,贪赃枉法的嫌疑大。这就意味着溜须拍马高手和贪赃枉法的嫌疑犯最有可能当官。这就意味着贪污准备最充分、贪污压力最大的人最有可能当官。

  论资排辈制度和抽签本身堪称极其高明的流线型设计。如果要发明一种在官场中阻力最小、压力最轻、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肥缺分配办法,恐怕那就是资排辈和抽签了。资格和辈分是硬指标,不容易产生争议,这就能够持久。人人都会老的,谁都不会觉得这个办法对自己不公平,这就容易接受。已经老的人关系多,经验丰富,常常还是年轻人的师长师兄,年轻人很难公开反对他们,这就让反对者难以成势。在相同资格和辈分的条件下抽签,这是把前程交给天意和命运安排,而天意和命运也是人人尊重,根本就无法反对的。另外,一旦开始了论资排辈,再要废除就不太容易了,代价会很高,因为耐心等待多年的编织了坚实的关系网的人们会群起而攻之。

  孙丕扬创建的“掣签法”,虽然不能辩才任官,关键是制止了放任营私的弊端。

  论资排辈和抽签法可以算作灰色规则,位于白色的正式规则和黑色的潜规则之间。这条灰色规则能够大体通行,已经很不容易了。

  论资排辈是官场多年来改之不掉的沉疴,也是官场用人机制僵化的症结所在。讲究等级制度亦是官场不成文的规则,对上级机关是见官大一级,使得机关级别越高,优越感越强。加上工作环境等因素,形成了机关干部向上走难,向下走容易;向下走提拔,向上走降级使用的惯例。

  明朝的以阁臣代行相职的制度,来源于开国之君为了巩固政权而做出的苦心设计,目的是使皇权不被分割,也不致为旁人取代。这种皇帝个人高度集权的制度在有明一代贯彻始终。从理论上讲,皇帝的大权不应旁落,但这种理论并不总是能和实际相一致。

  一般人往往以为明代的宦官不过是宫中的普通贱役,干预政治只是由于后期皇帝的昏庸造成的反常现象,这是一种误解。从创业之君洪武皇帝开始,就让宦官参预政治,经常派遣他们作为自己的代表到外国诏谕其国王,派遣宦官到国内各地考察税收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中叶以后,宦官作为皇帝的私人秘书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对官员呈送的奏章,都由“秉笔太监”仔细阅读。

  宦官与文官永远隔绝,其任免决定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他们也只对皇帝负责。

  吏部把候补人员的名单全部开列,一个官员除了不得出任原籍的地方官或其父子兄弟的上下级以外,他将要出任什么官职,决定的因素不是他的道德或者才智,而是出于与事实无关的一根竹签。

  在中共政体中,省委组织部长的地位很特殊,一般他是省委常委,按规定,他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监督。但一般来说,省委书记与组织部长的关系都很铁,这种监督往往是乏力的;至于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纪委,更没有办法监督他;而作为上级部门的中组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监督不了那么多省级官员。这样就形成了组织部长权力监督真空的局面。

  由于缺乏监督机制,省委组织部长一旦丧失自律,就有可能使拍马、送礼、拉关系等现象蔓延,甚至在转制时期把国有资产当成私人礼物送人,个别组织部长就成为政体中“官员批发商”,网织乡党。其结果是在干部的任用提拔上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优汰劣胜的反常现象——不同流合污者下,善于钻营者上。

  组织部长出问题危害无穷,他凭着自己的关系网去选拔干部,这些干部最后都成了利益共同体,所以往往一查一大片。而组织部长出问题,这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更是体制的问题。我们的党委既是权力的决策、执行部门,又是权力的监督部门。没有监督的权力结构必然走向腐败,这是被多国经验证明的。如果连选官的官都腐败了,其所选的官员的廉政生态令人生疑。

  “公推公选”看起来是机制创新,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还是组织部门牵头在搞,在干部的推荐和选拔上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按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首长的选举应该是人大的权力;但在普遍的实际操作中,人大很难否决上级党委推荐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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