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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440)

  在不大公平或者大不公平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下,人民群众由此而产生的不满、愤恨、抱怨、争辩和抵触等应该是可以理解的现象。不平则鸣,在社会不能向群众提供一个较为公平的环境时,人民急切地向往公平、追求公平并向不公平现象进行抗争,也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公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块基石,既是人民群众民主政治与生存意志的必然反映,又是对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永远支撑,也是评价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败的基本标准,其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要公平,就要在政治上扩大民主以求和谐,在分配上缩小差距以求和谐,在法制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求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很好的想法,但是,在“等级观念”下,不可能有“和谐”。要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消灭“等级观念”。

  什么是“等级观念”?就是:在社会地位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平等的社会集团。等级成分是世代相传的。“等级观念”就是:官是官,民是民,他们是不可调和的。“等级观念”造成人与人的对立,观念与观念的分割,只要“等级观念”存在一天,就不可能出现“和谐”。

  “等级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盛行、权力私人化、生活特殊化。

  在《孔子。子路》中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是著名论断。这里的“和”一般是指和谐、和睦、和解、亲和、包容、兼顾等等;“同”则包含了等同、同化、同一、雷同、一律、单一等等。

  我们曾经犯过消灭不同,消灭差异,消灭多样性的严重错误。在那个年代,整个社会看上去是同一了、一致了、等同了、一元化了,然而却是一个单调、乏味、萧条乃至崩溃的年月。重在统筹兼顾,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消灭差别,消灭不同,同化多样,是专制时代的基本特征。不同的事相生现克,不同的意识互相切磋,不同的要素和谐有序地存在于统一体中,互相契合,互相依存,互相勾通,这种兼顾性的统筹,这种多样性的统一,就是“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客观事物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共同发展的社会真谛。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个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应该得到鼓励,各类矛盾和问题都会得到化解。

  与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一样,执政党近期启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实质是对社会利益的重大调整。调整不但要改变此后的收入分配模式,更将触及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与改革一样,这场调整必然有人得利,有人利损,因而会出现支持与反对两大阵线。在表面的热烈欢呼、一致拥戴下,少不了针锋相对的博弈与较量,构建和谐社会不会只有和风细雨,同样也会呈现风狂雨急。

  改革开放的利益调整方向很明确,其口号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希望通过先富起来的部分人,带动全社会的财富增长。今天看来,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由于社会强势群体的财富得到快速增长,他们成为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掌握资源有限,且呈一盘散沙之状,对社会进程缺少发言权与支配力,因此改革在得利者的强力推动下快速跃进,在成绩斐然的同时保持了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是在贫富分化越来越悬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不断受到侵害、越来越多人对未来失去稳定预期、社会对前一轮调整的反弹越来越显著的背景下提出的,其利益调整的方向也很明确,那就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如果说前一轮调整意在效率,这一轮调整即意在公平。两次调整的方向大相径庭,而左右这种方向变化的,正是民心得失与社会稳定。

  两次调整的方向迥异,其受益、受损者正好掉了个边。前次调整的主要受益者是少数强势群体,其他人只是随社会财富的总量增长而得益,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并未得到关照;此轮调整受益者应当是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如果调整到位,高收入阶层与强势群体的利益无可避免要受到损害。由于后者已掌控庞大的社会资源、组织化程度高、政策博弈能力强,调整的阻力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的难度远甚于改革开放。如果说改革开放是顺流而下,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逆流而上,此“流”即是已经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格局。

  人们常说,改革难,中国自古鲜有改革成功者,改革者大多难得善终。更深入审视不难发现,其实中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类似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那种从无到有制造阶层分化的改革,有的都是对已经形成的利益分化格局的调整。改革之难,更多是难在这种对既得利益的处置上。对此,中国历史并没有提供经典的成功案例,有的主要是失败教训。这或许预示着:传统的政治资源已不能为这种调整提供充要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要获充足动力,必须另辟蹊径。

  在传统政治体制下,调整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由于具体政策的制订者、调整措施的执行者大多是上一轮调整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自己也是此轮调整需抑制的对象。政策的执行者成了政策抑制的目标,改革改到自己头上,这是体制内路径的困惑之一。困惑之二是:调整可依恃的最大有利条件是,20多年的经济发展积累了一定物质基础,中央财政的汲取能力大幅增强,可用于转移支付的额度增加。但额度虽有增加,在中央财政中诸如行政费用之类的固定支出已占去大半,剩下的可支配额度仍然有限。除去媒体广泛披露的在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跑冒滴漏外,这种财政支持的力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济增长的幅度,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正是经济增长,因此倾向于公平的调整不能以大幅损伤效率作为代价。正因如此,此次六中全会在要求全党将“构建和谐社会置于更突出位置”的同时,再次强调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这种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轻重缓急排序,不但可能造成具体决策上的难以取舍,更可能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各取所需、各行其是。在和谐社会的表面共识下,真正决定社会进程的可能不是中央意图,而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各自表述。保持经济增长的必要性不但将限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力度,而且可能模糊和扭曲其利益调整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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