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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佩琪正说永乐大帝朱棣_毛佩琪【完结】(94)

  

  虞谦所描绘的是一幅上下军民全面的社会生活图景。这时,仁宗才即位五个月,虞谦所指的“今”所存在的问题,显然主要由朱棣来负责,它是朱棣施政所带来的结果。朱棣自称其为政要使民不失其养,如此弊政丛集,民焉得不失其养!其他暂且不论,就看文武官吏父母妻子犹有冻馁之虞,民间生活便可想而知了。

  

  其实,朱棣说“民不失其养,虽劳之鲜怨”不过是为他的好大喜功的兴做不止所做的辩解和掩饰。既然百姓不失其养,便可以毫无顾惜地任意驱使劳役了。朱棣好大喜功,又急于洗刷自己篡位的恶名,因而永乐一朝,大事频兴,国家百姓为之耗竭。试看,永乐年间南征交■,战争持续二十几年,八十万大军疲于奔命;郑和六下西洋,“费钱谷数十万,军民死者以万计” ;修建北京宫殿,赴四川、云贵、湖广采木,工程历时十四五年,“所费数以万计,役死军士百姓不计其数”,而“督办官员能务公戒私,不贪赎厉民者,殆十之一二” ;朱棣五次亲征漠北,每次动员兵力三十万至五十万不等,搜尽天下府库以供军饷,数十万军民为之转输,造成“财力大窘”。这样好大喜功的事一件接一件,民如何能“不失其养”?正如洪熙元年湖广布政司左参政黄泽上言所说:“向也,南征北讨,出师连年,辎重牛马,耗散钜万,又江北困于营造,江南疲于转输”,“土木屡作,劳者佛休”,其结果只能是“丁男疲于力役,妇女困于耕耘,富者怨征敛之繁,贫者罹冻馁之苦” 。再加上水旱蝗瘟疫所引起的饥荒、灾害,使人民本已深重的苦难更加深重。于是“人民流离,饿殍盈路,税粮逋负,盐贼横生” 。

  

  仅就《明太宗实录》的记载进行统计,永乐一朝所谓“民乱”、“强贼”就达四十起之多。永乐末年,山西、河北,甚至号称富庶的苏、常、嘉、湖等地,都出现了成伙的“强盗”和大批的“流民”。我们不妨将永乐后期的几起“民乱”抄录如下,以见永乐民生之一斑:

  

  永乐十四年正月辛酉,命行中军都督金玉为总兵官,蔡福为副,往山西广灵等县征剿山寇刘子进等。子进广灵县民,居乡无赖,尝自言往石梯岭遇道人,授以双刀剑,铁翎神箭,能驱役神鬼。造为妖言纠集乡民刘兴、余贵、郝景瞻、樊敏等作耗,妄署职名,以皁白旗为号,夺太白王家庄驿马,杀大同等卫采木旗军,所过劫掠人畜,官军不能制。事闻,遂遣玉等剿捕。

  

  永乐十五年闰五月戊辰,福建汀州贼刘胜孙纠集无赖,自号太平将军,攻清流县,劫杀居民,守臣执其首数人,送京师斩之,余党散走。

  

  同年八月己酉,福建沙县贼陈添保等伏诛。初,添保与县人杜孙、李乌觜及龙溪■马郎、龙严、樊添受、永春林九十、德化张五官等聚众作乱,烧劫龙溪银场,杀中官及土民三十余人,官军捕之,四散,逃匿。既又偕称太平大人先锋等号,招集贼众,烧劫清流等县,杀县官军民三十余人。至是福建守臣执送京师诛之。

  

  嘉兴府贼倪弘三等伏诛。弘三纠集无赖作乱,劫掠乡村,三年众至数千,往来苏湖常镇诸郡,杀害官民,商贾不可胜计。发兵二千合浙江都司兵讨之。反为贼所败,官军多被杀伤,其势益横。浙江按察使周新一志讨贼,立赏格,躬督兵搜捕,列木栅于小江港,议断其走路。贼无所容,乃趋北河。新遣壮勇蹑至桃源县,生执其首数人送京师。至是皆磔于市。苏湖诸郡之民始安。

  

  永乐十六年五月辛亥,顺天府昌平县民刘化以谋反伏诛。化初名僧保,畏避从军,逃匿保定府新城县民家。衣道人服,自称弥勒佛下世,当主天下,演说应劫五公诸经,鼓诱愚民百四十余人,皆信从之,已而,真定、容城、山西洪洞等县人皆受戒约,遂相聚为乱。事闻,悉捕诛之。

  

  秋七月己巳,湖广靖州贼王忠,自称平定侯,率众攻劫武罔州,为守将所获并其党诛之。

  

  永乐十七年春正月丙寅,监察御史李伟奏、江西新淦县逃匠雷剑南等聚众拒捕。上命都指挥刘忠、都督马聚领兵捕之。未至而布政司、按察司奏剑南等自诣归罪。上览奏谓侍臣日:“民非甚不得已,孰肯以父母妻子罹死亡之祸?此有司失于抚绥。”命皆宥之。遣使驰召聚等还。

  

  永乐十八年二月己酉,山东蒲台县妖妇唐赛儿作乱。 (详见下文)

  

  十一月壬辰,真定府曲阳县人杨得春、蔚满圈等以妖术惑众,伏诛。得春等素不事产业,不服役官府。有司将治其罪。得春变黄冠服,满圈削发披僧衣,俱逃入晋州,以妖术妖书符咒惑众。自称善治兵甲,能令人飞行十里。遂聚无赖,号五百罗汉,谋作乱。事觉,有司捕获,械送京师,即日皆弃市,家口财产没官。

  

  二十年闰十二月甲子,镇守云南黔国公沐晟,奏请调兵剿捕维摩州曲部驿野罗罗并蒙自县作耗强贼,以除民患。从之。

  

  二十一年春三月己亥,盗入南京大祀坛天库,盗苍璧二、黄琮一。命西宁侯宋琥督南京五城兵马捕贼。

  

  二十二年春二月丁未,浙江湖州府长兴县贼首吴贵归等就■。初,贵归等聚众千余人劫杀乡民,知府邓忠率民兵捕之。贼众拒敌杀官吏。事闻,命阳武侯薛禄率兵三千讨之。上谕禄曰:“寇首恶不过数人,必诛之。余胁从,宜与分别。盖百姓皆有父母妻子,岂好逆从乱?其间必有不已者。宜约束军士,不可滥杀。杀一不辜,将帅之罪。不有阳祸,必有阴谴。至是,禄悉捕首恶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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