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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2:隐公元年_熊逸【完结】(239)

  835 在理学家眼里,史学有害人之嫌。参见[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三,《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8册,第3871页:先生说:“看史只如看人相打,相打有甚好看处?陈同父一生被史坏了。”直卿亦言:“东莱教学者看史,亦被史坏。”——这一观念应是来自对史书中权谋、功利内容的鄙薄,参见同书第3853-3854页:子由《古史》言马迁“浅陋而不学,疏略而轻信”,此二句最中马迁之失……圣贤以六经垂训,炳若丹青,无非仁义道德之说。今求义理,不于六经而反取疏略浅陋之子长,亦惑之甚矣。

  836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能自通于大国,继好息民,故书字贵之。

  837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9页。

  838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传文唯言“贵之”,不说可贵之状。贾、服以为仪父嘉隐公有至孝谦让之义而与结好,故贵而字之,善其慕贤说让。知不然者,案传云“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复何足贵?且书曰“仪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书字善之,不是缘鲁之意以为褒贬,安得以其慕贤便足贵之?又桓十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趡”,桓公不贤不让,彼经亦书“仪父”,故知“贵之”之言不为慕贤说让也。附庸不能自通,不与盟会,今能自通大国,继好息民,故知为此贵而字之,不贵来朝而贵其盟者,朝事大国,则附庸常道,齐盟结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则贵之,朝从常法。

  839 章太炎:《春秋左传读》,《章太炎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二册,第65页。

  840 [宋]刘敞《春秋权衡》: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云: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非也。诸侯本不得妄盟,盟亦何善哉?乃虞见贬,何贵之有。丘明未尝受经,见仪父称字,心固怪之,又颇闻仲尼立素王之法,遂承其虚说,不复推本道理,直曰贵之云。且是事也,三传皆曰贵仪父故字之,唯《公羊》以《春秋》当新王,故其说似有理者而亦终不可通。至于《左氏》、《榖梁》乃未有可贵之道也。又曰:公即位而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然则继好息民,更是鲁善也,邾不当褒矣。又是后与桓公盟,亦称仪父,又何善邪?

  841 [美]艾尔曼:《经学、政治和宗族——中华帝国晚期常州今文学派研究》(Classicism, politics, and kinship: the Chang-chou school of new text Confucianism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y Benjamin A. Elman, 1990),赵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5页。

  842 [清]刘逢禄《左氏春秋考证》:《左氏春秋》犹《晏子春秋》、《吕氏春秋》也。直称《春秋》,太史公所据旧名也,冒曰《春秋左氏传》,则东汉以后之以讹传讹者矣。……此类释经,皆增饰之游词,不可枚举,“未王命”云者,欲乱以《春秋》当新王之义也。

  843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9页。

  84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页。

  845 《礼记·明堂位》郑玄注:敦,黍稷器。

  846 《仪礼·特牲馈食礼》: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仪礼·少牢馈食礼》:主妇自东房执一金敦黍。

  847 《汉语大字典》引商承祚《〈说文〉中之古文考》。

  848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天官冢宰·玉府》:敦,槃类,珠玉以为饰。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尸盟者执之。故书珠为夷。郑司农云:“夷槃或为珠槃。玉敦,歃血玉器。”

  849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天官冢宰·玉府》:释曰:言“敦,槃类”者,按《明堂位》有虞氏之两敦,郑玄云“制之异同未闻”。此云槃类者,以经云玉敦,与珠槃相将之物,故云槃类。其制犹自未闻也。云“珠玉以为饰”者,此槃敦应以木为之,将珠玉为饰耳。云“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者,案《特牲》、《少牢》皆敦盛黍稷,以槃盛血虽无文,郊血及血以告杀,当以槃盛血也。云“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者,祭祀之时有黍稷,故敦中盛黍稷。今盟无黍稷,敦中宜盛血,牛耳宜在槃。云“尸盟者执之”者,案《左氏》哀公十七年,“公会齐侯,……案《戎右》云:“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替牛耳,桃茢。”彼注云:“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是以知珠槃玉敦为盟而设。

  850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天官冢宰·玉府》贾公彦疏:若然,执牛耳是小国尸盟者也。若以歃血,则大国在先,故哀公十七年吴晋争先,《国语》曰:“吴公先歃,晋亚之。”既言争先,是以知大国当在先。若诸侯相与盟,则大国戎右执牛耳也。

  851 张颔、陶正刚、张守中:《侯马盟书》,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5页。

  852 《周礼·秋官司寇·司盟》: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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