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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2:隐公元年_熊逸【完结】(264)

  1320 墨家之兼爱,此处从俗,实则议论有异,如汪中谓兼爱之说原非儒者所攻讦之义,后学蔽于孟子之诬蔑而不察。见[清]汪中《墨子序》,《汪中集》,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中华民国八十九年,第139-140页:若夫兼爱,特墨之一端,然其所谓兼,欲国家慎其封守,而无虐其邻之人民畜产也。虽昔先王制为聘问吊恤之礼,以睦诸侯之邦交者,岂有异哉?彼且以兼爱教天下之为人子者,使以孝其亲,而谓之无父,斯已过矣!后之君子,日习孟子之说,而未睹《墨子》之本书,众口交攻,抑又甚焉。

  1321 参见[清]黄宗羲《宋元学案》,《黄宗羲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三册,第797页:卷十七·横渠学案(上):颍谷封人请遗羹于母,以起郑庄公之孝;今我育天地所生之英才,则是以孝心与其类也。

  1322 [唐]刘知几《史通·内篇·论赞第九》:《春秋左氏传》每有发论,假“君子”以称之。自兹以降,流宕忘返。大抵皆华多于实,理少于文。鼓其雄辞,夸其俪事。必择其善者,则干宝、范晔、裴子野是其最也。……马迁自序传后,历写诸篇,各叙其意。既而班固变为诗体,号之曰述。范晔改彼述名,呼之以赞。

  1323 杨向奎:《清儒学案新编》,齐鲁书社,1985年,第一卷,第182页。

  1324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四十六。

  1325 [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79页:欧阳公《五代史》自谓“窃取《春秋》之义”,然其病正在乎学《春秋》。如《唐废帝纪》清泰三年十一月丁酉“契丹立晋”,案《春秋》“卫人立晋”,“晋”者,公子晋也;“立”也,立其人也。此纪石敬瑭事,当云“契丹立石敬瑭为晋帝”方合史例。今乃袭用“立晋”之文,此《史通》所讥“貌同而心异”者也。

  1326 《后汉书·杨震传》。

  1327 在内:在国都之内。在外:在国都之外。非指境内、境外。参见[清]陈立《公羊义疏》卷二:《通义》云:在内,谓国都之内,统于国故可无更地也。知在外非谓出境者,鄢亦郑地。然则下四年杀州吁于濮,濮亦不必陈地矣。

  1328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月者,责臣子不以时讨,与杀州吁同例。不从讨贼辞者,主恶以失亲亲,故书之。[疏]……○解云:若作讨贼辞,当称人以讨,如齐人杀无知然。今不如此者,经本主为恶郑伯失亲亲而书,故曰郑伯而不称人也。

  1329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经解》: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疏]“属辞比事,《春秋》教也”者,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

  1330 [宋]陈亮《春秋比事序》,《龙川集》卷十四。

  1331 [清]俞樾《春秋合题》,《九九销夏録》,中华书局,1995年,第120页:《春秋》许出合题,盖亦元代旧制。元杨维桢《春秋合题著说》三卷。其自序曰:“《春秋》正变无定例,故关合无定题。笔削有微旨,故会通有微意。初学者不知通活法以求义,场屋中往往不得有司之意。今以当合题凡若干,各题著说,使推其正变无常,纵横各出,以御场屋之变。”可知元时场屋中,《春秋》多出合题也。明代亦相沿用之。

  1332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讨贼例时,此月者,久之也。

  1333 [清]俞樾《春秋合题》,《九九销夏録》,中华书局,1995年,第120页:……然其弊也,合数事为一题,茫无头绪,不免各以己意窥测试官之旨,此顾亭林先生所以叹此一经为射覆之经也。

  1334 [清]阮元《春秋公羊通义序》,[清]孔广森《公羊春秋经传通义》附。

  1335 [清]孔广森《公羊春秋经传通义》卷一:崔彦直曰:卫人不即讨贼,至九月而仅得杀之于濮,故加月以见之。案:濮,卫地,昔卫灵公将之晋,舍于濮水之上。盖近今淇县也。录于濮者,与鄢同。

  1336 [清]廖平《何氏公羊解诂三十论·无月例论》:正传言时例者二十余条,惟言何以不日,何以时,无以月为正例之文。《春秋》记事,大事记之详……故记其日,小事则从略,……一切小事皆例时。大事日,小事时,一定之例也,亦记事之体应如是也。至于轻事而重之则变时而月、日焉,重事而轻之则变日而月、时焉。事以大小为经,例以日、时为正,一望而知者也。而月在时、日之中为消息焉。凡月皆变例。

  1337 [汉]贾逵《春秋左氏传解诂》,《汉魏遗书钞》:共,谥也。谥法:敬长事上曰共。……“太叔出奔共”,共,国名。

  1338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正义曰:贾、服以共为谥。谥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1339 [清]于鬯《香草校书》,中华书局,1984年,第939-940页:古人训诂之慎可于《榖梁传》徵之。如此《经》书郑伯克段于鄢,而《传》解之云:克者何,能也。将谓郑伯能段于鄢,岂可通乎?又云:何能也,能杀也。将谓郑伯能杀于鄢,仍不可通也。鬯谓此足见古人训诂之慎也。盖榖梁子之意止欲以杀训克,故下文云:何以不言杀,其意昭然矣。然克字只有能诂而无杀诂,故不得不先以能释克义,而又以能杀伸能义。不然,何不曰克者何,杀也,岂不直捷乎?此榖梁子之慎也。公羊子即宽此格矣。彼《传》遂云:克之者何,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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