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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_刘元举【完结】(17)

  一些人就是这样认识问题的。但总得有个是非吧。我觉得一个人如果没有了是非,那这个人就会行同行尸走肉,而一个民族没有了是非评判标准,那么这个民族也就是最没有希望的民族,或者说是最堕落的民族。

  各种看法纷至沓来,由不得你分辩。

  更多人持这样的观点:刘元举你好好写你的东西多好,打什么官司?多费精力呀!

  好像我没事找事似的,好像我不安分写东西却热衷于这种“炒作”。

  这期间,我妻子也从班上带回来一些话,往有利的方面说,是希望我别因打这种官司而耽误写作,往不好的方面合计,便是人家言外之意是你丈夫何必没事找事呀!

  我成什么人了呢?

  上边行政干预,周围舆论压力,里外被动。我如同置放在舆论的火炉上被烘烤着不得安宁。

  6 我只有再一次踏上漫漫告状路

  我这里有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是2001年3月9日。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举诉被告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建伟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元举答辩称,张建伟的住所地虽然不在北京市,但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一书完成于北京市,对此张建伟在该书的后记中有“1999年4月30日子夜于北京西坝河”的记述;并且该书是由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该书还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举行了首发式,现在北京市场上仍有销售该书。以上情况有1999年6月3日购买的《蝉蜕的翅膀》一书及销售发票为证,这些证据充分说明北京是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请求本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驳回张建伟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为张建伟出版发行《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张建伟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在求助于行政干预不灵的时候,立马又抛出的一个杀手锏。许多打官司的人,都曾在管辖地上做文章。在什么地方打官司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张建伟为何要到天津去呢?显然到天津打官司对他是极为有力的。

  但是,他仍然遭到了法院的驳回。这使我对法律充满信心。

  驳回的时间是2001年3月9日。我之所以强调这个时间,是因为在这段期间,紧锣密鼓地发生着一系列令我应接不暇的事情,从而也说明了对方在马不停蹄地活动着。

  进入4月份,春天就要来了。我想,快要开庭了,我作好了去北京开庭的准备。因为法律有规定,自起诉之日算起,半年内必须开庭的。我的律师也在加紧做好开庭的准备。

  然而,没过几天,我却接到了张建伟律师陆智敏的一封信,言及要与我和解,征询我的意见。和解,这也是我所期望的,于是,我与律师商量一下,由他按着信上留的电话,双方通过电话,商定和解的有关事宜。

  双方律师商定的结果是他们到沈阳来,起初时间定在四月下旬,可没过几天,又推至“五一”了,对方说因为忙,只能在“五一”放假的时候。于是,“五一”期间我取消了回家探视父母的安排,一心等着他们的到来。我想,我要以礼相待,要体现一种风度。我甚至连见面的一些细节都琢磨好了,诸如让不让记者到场等问题,还有可能出现赔偿额度的问题,我想,还是尽量做些让步吧,因为毕竟都是吃写作这碗饭的,也都不容易。

  打官司的滋味儿(15)

  然而,“五一”节到了,对方音信杳无,我问律师,律师说还要问我呢。看来,事情有变。

  但是,即便是这样,我们也没有往坏地方想。哪知“五一”节过后不久,我的律师赵星奇突然接到了辽宁法院的电话,让我们去取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赵星奇取回来之后,告诉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中级法院的裁定,支持了张建伟关于管辖地的异议,拿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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