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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_刘元举【完结】(43)

  为了充分说明我们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伟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五份相关的证据:证据1《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后记,记述《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写作是“1999年4月30日子夜于北京西坝河”;证据2《蝉蜕的翅膀》一书的版权页,记载《蝉蜕的翅膀》一书是由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证据3.1999年6月3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篇消息,证明《蝉蜕的翅膀》一书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举行了首发式,张建伟在首发式上签名售书;证据4.1999年11月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获奖名单,证明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和刘元举的《西部生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被同台授奖;证据5. 2001年2月6日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开据的《蝉蜕的翅膀》一书的购书发票,证明《蝉蜕的翅膀》一书仍在北京销售。

  在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对张建伟移送管辖申请书的答辩意见》中,我指出:张建伟要求移送管辖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刘元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伟提起诉讼,并不是误以为张建伟在北京有住所,不管张建伟在北京是否有住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和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均在北京,所以我提出,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建伟关于移送管辖的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本案管辖权的审理,于2001年3月9日作出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为张建伟出版发行《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我们认为,这是一份严格依法办案的公正裁定书。

  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张建伟对这份《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当然,上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为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诉,对此我们无可非议。然而,这以后发生的事情却让我们无法理解和不能接受。

  2001年3月16日张建伟在《上诉书》中提出:“原审法院以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为由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不妥,作品的出版发行是出版单位负责,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没有对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提起诉讼,而是对上诉人本人提起诉讼,故以此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显然不妥,恳请从原告就被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民事诉讼原则出发将本案移送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张建伟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上诉,我们做出了答辩。我在《答辩状》中提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建伟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张建伟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并指出:本案不仅被控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地在北京,而且该书完成于北京;在北京举行首发式;张建伟在北京签名售书;该书在北京获奖;该书现仍在北京销售。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作品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客观的、正确的。我们在3月26日将《答辩状》提交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管辖权纠纷,至于张建伟提出的原告就被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因为按照我国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法律条文,而不能适用法律原则,所以这个问题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本不会有任何意义。

  《西部生命》说法(3)

  在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裁定期间,大约是在四月份的一天,刘元举电话告诉我,张建伟的律师给他来了一封信,说要与他和解。刘元举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可以进行和解,这也是最终了结此案的一条途径。之后,我与张建伟的律师进行电话联系,定于4月下旬他同张建伟来沈阳进行和解的商谈。我又与刘元举讨论了和解方案,确定了和解的原则。张建伟的律师又来电话告诉我,由于他们工作忙,定于“五一”期间来,可从此便没有音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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