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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_刘元举【完结】(49)

  《西部生命》说法(8)

  终审判决后,刘元举与律师赵星奇在接受记者采访

  通过二审开庭,张建伟并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其不是剽窃而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也没有什么新的观点能支持其上诉主张。

  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三年的艰难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案的诉讼结束了,但通过本案应该给人们留下许多的思考,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组织以后,如何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2 浅议抄袭与剽窃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许 超

  抄袭与剽窃在字典上是两个词,释义略有不同,但是,字典的解释不是法律术语。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部生命》诉《蝉蜕的翅膀》案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案件涉及的正是抄袭问题。我读了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后,感到深受启发,学习到很多有益的知识,也联想起一些有关的问题。于是,改变原来的就事论事写评论的想法,试图就抄袭类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表一点感想。有误之处,欢迎各界批评指正。

  一、著作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本案争议的虽是抄袭,但是,要将问题说清楚,必先明确一个基本概念:著作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哲思”“细节”“具象化描写”“故事情节”“感悟”“艺术感受”等的相同或者近似,当成是否构成抄袭的依据。愚以为,对于这些概念,须逐一区分,不可一概而论。

  根据各国都承认的理论,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系和过程,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确立这一基本原则,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各国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利,即一旦这项权利归某个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利用产生这项权利的作品,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著作权也保护思想,某种思想就会成为创造这种思想的人的专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再随便利用这种思想。这就会导致思想被某个人垄断,思想的交流会受到阻碍。而思想不能垄断,允许自由流动是各国的基本国策。著作权立法和其他知识产权立法也必须符合这条基本国策。立法的本意是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如果将思想视为某个人的私有财产,无疑会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造成极大障碍。

  具体到本案, 诸如“哲思”“细节”“具象化描写”“故事情节”“感悟”“艺术感受”等,哪些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哪些属于著作权不保护的思想,则应具体研究,具体分析。从字面看,“细节”“具象化描写”“故事情节”等,更接近“表达”的内涵,因此可简单地划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至于“哲思”“感悟”“艺术感受”等,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这些概念更接近著作权不保护的“思想”。但是,在未进行具体对比之前,不好就原被告之间的“哲思”“感悟”“艺术感受”等是否存在抄袭下结论。原则上讲,如果被告利用了原告创造的思想,但是并未以原告的表达,而是以自己的表达再现该思想,则不属于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但是,被告是以原告的表达再现其思想,则显然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这里要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抄袭和著作权法所界定的抄袭是不同的

  概念。日常生活中,对于将他人思想窃为己有的行为也称抄袭,例如,上段提到的未以他人的表达,

  而是以自己的表达再现他人的思想,但是却声称是自己创造的思想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对他人思想的剽窃。严格地说,这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属于著作权法应调整的行为。这种现象正好解释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道德不同于法律。

  二、抄袭和非法复制的区别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认定抄袭侵权与认定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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