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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远古之谜_王春来【完结】(45)

  多亏埃兰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仅有35条被磨损。后来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断,从而使石碑被磨损的部分几乎全部得以补齐复原。否则“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共3500行)组成。内容从道德说到国家义务,又说到私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内容包括诬陷、盗窃、窝藏、抢劫、兵役、租地、关于土地的经济纠纷、果园、实物租赁、商贸、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疗、理发、建筑、船业、租业、委托放牧、雇工、关于奴隶的纠纷等等,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令后人乃至现代人赞叹不已。

  在汉谟拉比那个时代,这可是开先河之举。为什么要颁布这么一部法典呢?不会是汉谟拉比一时心血来潮吧?

  原来确实是事出有因。汉谟拉比是一位很有才干的国王,勤于朝政,日理万机。他关心农业、商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也关心税收等其他问题。在位40年还忙于征战,最终横扫六合,将西从幼发拉底河、东到底格里斯河的广大亚述地区和其中数十个小国全部臣服。随着版图的扩大,作为“威武之王、四方之王”的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申诉案件应接不暇。在位的第33年至第38年间,他下令将昔日的一些法律条文收集起来,再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汇编成法典并刻在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马尔杜克大神殿里,供臣民们瞻仰与学习。

  关于《汉谟拉比法典》的形成,有人认为它是巴比伦王国特殊的自然环境的产物。哺育了美索不达米亚人(生活在两河流域的人)的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每年都会泛滥成灾。北部地区的大雨加上扎格罗斯山脉和托罗斯山脉上的积雪,常引起特大洪水,结果是灌溉沟渠水满而溢,农田毁于一旦。更可怕的是,洪水泛滥的时间和洪水量不可预见。在古巴比伦人眼里,洪水之神尼诺诺不是一位慈善之神,而是一位恶毒之神。雪上加霜的是,外族入侵的威胁无时不在。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得美索不达米亚人的人生观带有恐惧和悲观的色彩。一首广为流传的苏美尔人诗词集中反映了这种心态,诗中写道:“只有人,他的寿命不会很长,无论他做什么,只是一场虚无。”为了减轻笼罩在心头的不安全感,美索不达米亚人求助于各种方法,诸如剖肝占卜术、占星术等等。编纂法典也是其手段之一。而《汉谟拉比法典》不过是其中最杰出的一部。

  也有人认为,汉谟拉比制定法典并将其刻写在石碑上只不过是为了宣扬自己的威严。苏撒古城出土的椭圆柱形石碑的上半段是一幅精致的浮雕。浮雕中古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沙玛什端坐在宝座之上;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则恭敬地站在他的面前。画面中的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此刻他正在将一把象征帝王权力标志的权标授予汉谟拉比。汉谟拉比国王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太阳神的宝座很像古巴比伦的塔寺,预示着端坐其上的是最高的神。整个浮雕画面庄严而稳重,充溢了“君权神授”的古老观念。石碑的下半段,便是用楔形文字书写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全部条文。这种把国家典律和艺术结合起来的形式,后来成为古代纪功碑的一种范例。

  汉谟拉比在法典的序言中写道:“安努与恩里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是,灭除不法邪恶之人,恃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玛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他真的做到了吗?世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人从福利角度对它大大褒奖。认为它包含了许多“福利”条款,其中包括:确定基本商品每年的价格;限制利息率在20%;周密地调整家庭关系;保证度量衡的信誉;城市负责对未侦破的抢劫案或凶杀案的受害者作出赔偿等等。法典规定:“如果没有抓获拦路的强盗,遭抢劫者须以发誓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损失,然后由发生抢劫案的地方或地区的市长或地方长官偿还损失。”“如果死了一个人,市长或地方长宜须付银子一明那(计量单位)给死者亲属。”

  有人指出,即使以现代人的视角观之,《汉谟拉比法典》在很多地方依然是仁慈宽厚和有人情味的。例如关于领养别人孩子的法律说:“如果某人领养了一个婴儿,并将他养大,孩子的生身父母不得将其领回。”如果考虑当时的社会情况,一条关于离婚的法律也表现出了立法人极富有同情心:“如果一位贵族因为妻子未能生养而要休妻,应该先偿还她嫁夫时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并将她从娘家带来的所有嫁妆全部归还。”还有关于遗弃的法律:“如果丈夫远行,行前没有留下足够的养家费用,妻子可以入另一男子之门而不受谴责。”仅此一条,无疑会使得“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的悲剧大为减少。

  也有人从立法的角度对这部法典大为推崇,认为这部公开的成文法体现了崇高的正义精神和伦理精神。法典规定,倘若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执法者只能给予“鞭六十”的刑事处罚,而不能按照“居高位的人”的意愿或执法者的意愿去临时制定处罚标准,随心所欲地将“违法者”鞭笞六十以上,或披枷戴锁投入监狱,或将人痛殴致残,或发配从军,或列入黑名单,或杀头腰斩,或凌迟处死,或灭人九族;同样也不允许鞭六十以下,或者无罪开释。法典还施行同态复仇法,即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根据规定,“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此外,法典不鼓励“告奸法”。它的一、三、五条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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