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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转弯处:晚清帝国回忆录_西门送客【完结】(63)

  第六款是对第五款的补充,商定以后具体讨论关于通商的章程和税收等问题,这就是后来签订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续议商务专约》。

  上面这两款,原来的观点认为是侵犯了中国的权益,说是法国人打通了侵入中国西南的门户,被骂得很厉害。但以现在的观点看来,这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通商条款,从条约内容上来看,双方都是平等的,谈不上谁侵犯谁的问题。看来,教科书的老调子有点跟不上时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关于修建铁路的,法国将在越南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但特别说明的是,“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从这条来看,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平等的,法国人已经特别说明,中国修建铁路可以考虑和法国多合作,但没有规定这是法国独享的权利。事实上,战后中法两国和好如初,后来北洋舰队的船坞工程,和马尾港一样,还是请的法国人承包建造呢!

  第八款约定通商条款和将来的章程十年为期,期满可续修。这也是当时的国际惯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国撤兵的规定,规定条约彼此画押后,法军立即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第十款是关于双方换约的,不提。

  条约就是这样。

  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关于越南的保护问题,正如从中调停的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所说,“中法争端是解决了,条件是所能希望中最易行的,简单地说,就是承认现状,这真是:‘谁能抢就抢,谁能抢到就算他的!’”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越南沦为保护国,其主要责任不在清政府,而在越南阮氏王朝,退一万步来说,那也是实力问题,无可奈何的事情。据说,在李鸿章和福禄诺于1884年5月签订了《中法简明和约》后不久,越南阮氏王朝就在法国人的指使下,将清政府颁发的玉玺、封册等当众焚毁,公开宣布断绝和中国的藩属关系,接受法国的保护。

  越南阮氏王朝公开投降法国的举动,事实上让中国军队援越抗法失去了基本前提和理论依据。而且,这对后面的战局也有重大影响。清军取得胜利的镇南关等地,都靠近中越边境,后勤保障和补给相对容易,而且得到了当地人民的支持,但如果深入越南中部和南部,没有越方的支持,情况就很难预料了。

  当时的大清帝国,在西方列强面前,远谈不上是什么大国,在自己国力并不强大,且万事待兴的情况下,去保卫一个没有太多利益且已经单方面宣布中断传统关系的藩属国,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越南的情况,和后来的保卫朝鲜,情况还不完全一样。

  如果按这样的思路,中法和谈如能早日实现,反倒是件好事。正如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徐中约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指出的,“事实证明,清廷的优柔寡断和举棋不定造成了灾难。坚定的作战政策本来可能制止法国的侵略;如果坚持和平政策,本来也可以保住福建水师和马尾船坞。可是,庸碌无能的领导层却毁了这两者,而且还丧失了安南这一朝贡国。清流党意气用事,无补于事,因此对这些后果应负大部分责任”。

  《中法新约》,不算成功的成功(4)

  做决策,最可怕的就是首鼠两端,举棋不定,最后弄得两头落空,损失惨重。这些损失,和慈禧太后的意气用事是分不开的。至于《中法新约》,就条约本身而言,不但不能说是失败,相反,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尽管后人大都认为清廷腐败无能,但对于《中法新约》,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妄自菲薄,更不能因此而认为它是卖国条约,尽管它有着这样或者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新帝国摸了老帝国的屁股(1)

  中日甲午战争因朝鲜而起,但绝不因为朝鲜而结束。

  中国和朝鲜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极为密切。公元3世纪至7世纪,朝鲜分为新罗、百济和高句丽三国,战乱频仍,后来新罗得到唐朝的帮助,在公元676年统一了朝鲜半岛。此后,朝鲜和中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十分频繁,关系较其他国家要更加紧密。

  朝鲜由于地理位置和日本接近,明朝万历年间日本丰臣秀吉曾派兵大肆入侵朝鲜,几乎让朝鲜亡国。危急之时,明朝应朝鲜的请求派兵入援,苦战一场,方打退日本人的进攻,取得了“壬辰战争”的胜利。从此,朝鲜便一直是中国的藩属。在明清时期,朝鲜一直是头等的朝贡国,每年都要派三到四次贡使前来进贡,很受天朝重视。

  中国和日本的关系也不简单。唐朝时,众多的日本遣唐使前来取经学习,搬回中国的典章制度甚至文字书法,成就了大化革新,至今日本人取名都多用中国汉字,以为典雅高贵。明朝时,倒有日本浪人伙同中国海盗,骚扰中国东南沿海,是为倭寇之患。

  康乾盛世时期,中国前往日本贸易的商人甚多,日本仿照广州十三行之例,于长崎设立三名商业官员管理华商,长崎也成为日本唯一对外开放的口岸。鸦片战争后,欧美国家打开中国的大门,逼迫开口通商,但日本不在开放互市的国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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