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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_金金【完结】(46)

  三、乱党到处勾结,如有本国人与之订立一切契约,而影响可以及于国家或一地方者,无论用何种方法,及何种名义,民国政府绝不承认。

  以上三端,自本令发布以后,应由各该地司令官通行布告。仍着外交总长行文驻京各国公使查照,以副友邦热诚赞助之雅怀,而示本大总统除暴安良之至意。此令。

  八月二日《时报》又载袁总统通令云:

  政党行动,首重法律,近来赣、粵、沪、宁凶徒构乱,逆首黄兴、陈其美、李烈钧、陈炯明、柏文蔚,皆国民党干事,从逆者亦多国民党党员,究竟该党是否通谋,抑仅黄、陈、李、柏等私人行动,态度不明,人言啧啧。现值戒严时期,着警备地域司令官传讯该党干事人员,如果不予逆谋,限三日内自行宣布,并将籍该党叛逆一律除名,政府自当照常保护,若其声言助乱,或藉词搪塞,是以政党名义为内乱机关,法律具在,决不能为该党假借也云云。

  至是袁以为中国可以武力统一,政治可以独裁,种种非法行动,毅然为之而不顾。辛亥革命所成之事业,仅存“中华民国”四字矣!

  第七节国会之开幕

  民国二年一月,袁遂发布正式国会召集令,所有当选之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均限于三月以内,齐集北京。四月八日,两院议员于众议院行国会第一次开幕礼。国务总理及外交、陆军、海军、司法、农林、交通各总长均莅会。袁世凯亦派秘书梁士诒赍致颂词如左:

  1913年4月8日,国会开幕

  中华民国二年四月八日,我中华民国第一次国会,正式成立,此实四千余年历史上莫大之光荣,四万万人亿万年之幸福。世凯亦国民一分子,当与诸君子同声庆幸!念我共和民国,由于四万万人民心理所缔造,正式国会,亦本于四万万人民心理所结合。则国家主权,当然归之国民全体。但自民国成立,迄今一年,所谓国民直接委任之机关,事实上尚未完全。今日国会诸议员,系国民直接选举,即系国民直接委任,从此共和国之实体,藉以表现,统治权之运用,亦赖以完满进行。诸君子皆识时俊杰,必能各抒谠论,为国忠谋。从此中华民国之邦基,益加巩固,五大族人民之幸福,日见臻进,同心协力,以造成至强大之民国;使五色国旗,常照耀于神州大陆,是则世凯与诸君子所私心祈祷者也。谨至颂曰,中华民国万岁!民国国会万岁!

  国会既成立,又依《临时约法》所规定,于前时之参议员,同日行解散礼。五月一日,参众两院从事议长选举:参议院选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选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由是而全国喁喁待望之第一次国会乃出现,然距元年三月公布《临时约法》,已一年余矣。

  第八节正式大总统之产生

  1913年10月6日,袁当选为正式大总统国会既开,先制宪法,以便依宪法而选举正式大总统。然宪法产出,需时甚久,若长此无正式负责之元首,对内对外,均属不便;遂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之说。二年九月十二日,开参众两院联合会,议决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制定宪法中《总统选举法》一部,循各国通例,以宪法会议名义宣布。十月六日,由两院组织选举会,袁遣军人到会,强迫投票,议员咸不得自由;院外有袁氏左右所买嘱号称“公民团”者数万人,整齐严肃如军伍,包围众议院数十匝,迫即日选出所属望之总统,否则斫选举人不能出议院一步。选举人不得不俯首听命,忍饿终日,以行选举。直至袁世凯当选之声传出,公民始高呼大总统万岁,振旅而返。是日计投票三次,前两次袁得票虽多,然不满法定之数;第三次就第二次得票最多之袁世凯、黎元洪二人行决议,袁乃被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十月十日就职,其莅任宣言书如下:

  余不才,忝居政界数十年,向持稳健主义,以为立国大本,在修明法度,整饬纪纲,而后应时势之所宜,合人群而进化。故历办革新诸政,凡足以开风气者,必一一图之。但余取渐进而不取急进,以国家人民之重,未可作孤注之一掷,而四千年先民之教泽,尤不可使斫丧无余也!戊申以后,归田课耕,不复与闻政事,生平救国之志,已如过眼烟云。乃武汉事起,为时势所迫,身当其冲,大惧吾国吾民之无以生存,而思减少其痛苦。后清帝逊位,共和告成,以五大族之不弃,推为临时大总统。此种政体,吾国四千年前已有雏形,本无足异,乃事权牵掣,无可进行,夙夜彷徨,难安寝馈。然且忍之又忍,希望和平。乃本年七月间,少数暴民,破坏统一,倾覆国家,此东亚初生之民国,惴惴焉将不保。余为救国救民计,不得已而用兵。幸人心厌乱,将士用命,不及两月,内乱敉平。极思解职归田,长享共和幸福,而国民会议群相推举,各友邦又以余被选之日,为承认之期,何敢高蹈鸣谦,以致摇动国基,负我父老子弟之期望。盖余亦国民一分子,耿耿此心,但知救国救民,成败利钝不敢知,劳逸毁誉不敢计。是以勉就兹职。今将以余极诚恳亲爱之意,与我国民一言之。

  西儒恒言,立宪国重法律,共和国重道德。顾道德为体,而法律为用。今将使吾民一跃而进为共和国民,不得不借法律以辅道德之用。余历访法美各国学问家,而得共和定义曰:共和政体者,采大众意思,制定完全法律,而大众严守之。若法律外之自由,则共耻之!此种守法习惯,必积久养成,如起居之有时,饮食之有节,而后为法治国。吾国民性最驯,惟薄于守法之习惯。余望国民共守本国法律,习之既久,则道德日高,而不自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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