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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大唐大全集_周水琴【完结】(36)

  左右龙武军在组建左右羽林军的过程中也发展起来。它的前身是太宗从左右屯营“飞骑”中挑选出的、在自己游猎时进行护卫的士卒,号“百骑”。此后,这支北军声势壮大,武则天朝为“千骑”,中宗朝为“万骑”,直到玄宗时从左右羽林军中独立出来。此时,“左右万骑营”与左右羽林军平行并举,正式建立左右龙武军号,合称天子“北门四军”。唐中央禁卫军所以分成南、北衙军两部分,目的是相互牵制,而北衙军因战斗力很强以及地理位置的优势,对保护皇帝的安全更为重要。此外,唐政府在大规模战争时期,不仅征调府兵,而且临时招募征人,以补充府兵兵力不足。这是强制性的招募,标准与府兵相同。

  除此之外,唐初还在科举、刑律方面做了一定的规定。

  14.制定均田租庸调法

  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制定了均田租庸调法。

  唐初经济经过隋末战乱凋敝不堪,全国在籍的户口不满三百万,约相当于隋盛时的三分之一。黄河下游地区茫茫千里,杳无人烟,鸡犬不闻。为了能够重新召回流亡的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为了能从占有土地的人中征收赋税以解决财政来源问题,正常地运转国家机器,唐沿用和改良了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和租调制。

  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前者的主要内容是:(1) 授田根据户籍。规定三岁以下的小孩为黄、四岁至十五岁为小、中为十六岁至二十岁、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户籍由县里每三年编写一次。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受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老男、残废人、守寡的妻妾受田三十亩;户主均增加二十亩;以二十亩为这些人的永业田,余为口分田。(2) 贵族官僚授田另有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男爵到最高的亲王可分永业田五顷到一百顷。武官获勋从武骑尉到最高上柱国可分永业田六十亩到三十顷。职事官从九品到一品可分永业田二顷到六十顷。另外,中央和地方官吏还有职分田,将地租充当俸禄的一部分,最低九品小官二顷、最高一品官十二顷。各级官府还有公廨田,地租作办公费用。最高的中央官署可占二十六顷。(3) 地少人稠受田不足的叫狭乡,地多人少受田足的叫宽乡。狭乡占口禁止过限,口分田只授半数,但可以在宽乡遥授土地。宽乡有剩田处,只要申报立案,可以经当地官府批准超额占田。官人永业田和勋田要在宽乡授给。(4) 永业田不再收还,可传给后代;口分田死后还官;职分田离任时移交下任官员。(5) 严格控制土地买卖。一般卖口分田要受到刑罚,财产没收,地还本主。但平民有身死家贫无法埋葬的,准许将永业田出卖;迁往宽乡和卖充邸店、住宅、碾的,并准出卖口分田。官人赐田和永业田可以出卖。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法定本人应占的数额。

  唐的均田制是在隋末土地占有关系混乱的前提下施行的。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但实际上土地的占有状况、来源以及所有权呈现了复杂的情况。对于没有受触动的地主土地,不管超过法定数额与否,通常是不去干涉的,实际上只不过有个均田名义。对贵族官僚,则用这个名义允许他们占有大量土地。一部分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得一部分土地,唐使之通过均田令“国有化”;也有一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民因实行均田令而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均田”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分配田地,也不保证每个农民占有的土地数目都符合法令上的规定。

  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规定:丁男每年向政府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叫“租”。交纳绢或其他绵三两,丝织品二丈,或交纳麻三斤,布二丈五尺,叫“调”。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天,若不去服役,每天折布三尺七寸五分或绢三尺,叫“庸”,也称“输庸代役”。中男授田的要服役并纳租调,成丁后,服兵役。

  唐代规定,如政府需要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最多不超过三十天额外加役。租庸调法还规定了依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减收或免收的具体办法:水旱虫霜灾,十分损四成,免租;损六成,免租调;损七成,全免课役。唐达官贵族享有免除租庸调的特权。除租庸调外,还有两种附加税:一种是户税,按户等征收。初分三等,唐太宗时改为九等,主要是收钱。另一种是地税,王公以下按田数亩税二升。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初设时名义上是义仓储粮以备灾荒救急,但久而久之成为正式税收。

  唐代的赋役令规定了最高限度的服役时间,以庸代役的办法也逐渐成为通常的制度,这些都使农民能够有时间专心从事生产。但租庸调的固定额是以均田令授田足数为标准计算的,一些狭乡的农民得不到足数土地,仍要交纳满额的租庸调,实际上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唐的统治者李渊、李世民以及许多唐初期的大臣都亲眼见到隋朝的覆灭,并经历了激烈的阶级斗争,这些人具有不凡的阅历和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唐太宗时君臣经常以隋亡为鉴,探求巩固封建政权的理论和方法。在此前提下,上述的各种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的正确制定,使重新统一的政权得到巩固,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比隋朝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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