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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杀_洪兵【完结】(16)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的序言中说:国人应当对本国以往的历史抱有一种“温情与敬意”,“至少不会对其本国以往历史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义,亦至少不会感到现在我们是站在以往历史最高之顶点”。

  实际上,古人往往比我们聪明得多!

  今天我们实行的很多农业政策,包括免农业税、粮农直补、保护价收购等等,本质上都是距今两千多年前李悝变法的翻版,足见李悝变法对后世的影响有多么深远,古人有多么伟大!

  尽管新农业政策一直翻版到今天,但这在李悝的变法政策中,影响还不算是最大的。李悝更牛的功绩是编撰了《法经》,有史以来第一次搭建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其后几千年的封建法制,都是在李悝奠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完善的。李悝“依法治国”的思想,到现在还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宏伟目标。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古人对水的推崇,真实地反映了对公平正义的无限向往,正如一位大领导所说:“公平正义比太阳更加光辉”。

  愿望是基本一致的,实现途径的千差万别,便形成了诸子百家。怎么实现公平正义?儒家倡导“仁义”,寄希望于社会的礼制;道家倡导“无为”,寄希望于个人的“无欲”;墨家倡导“非攻”,寄希望于普天下的博爱……

  李悝曾经师从儒家,但他发现按照儒家的理论去实现公平,无异于缘木求鱼。儒家倡导的“礼制”,实际上就是要维护“世卿世禄”的合法性。靠着祖辈的功绩获得特权、攫取暴利,并代代相传,这公平吗?李悝认为,只有将土地私有化,通过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才算是公平!

  人性是复杂的,既有本善,亦有本恶。环境是复杂的,既有清明,亦有污浊。诉求是复杂的,既有贪婪,亦有淡泊。

  所谓社会,就是复杂的人在复杂的环境中,为了满足复杂的诉求,在一起玩游戏。要想公平,只有通过制定游戏规则,那就是法!

  在李悝之前不是没有法,比如《礼经》就是法,晋、郑等国在春秋末期也有刑鼎或者刑书,用来公布处罚条文。但是,这些法要么是以道德标准、礼制规范来代替,要么就是零零散散,难以支撑战国时代的大变局。

  为了规范社会,更是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撰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法经》总共有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盗法”惩治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罪行严重、金额较大的要戍边,甚至处死。窥探禁宫、拾金而昧的要受膑、刖之刑。这个法律严到什么程度呢?“盗法”规定,即使只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构成犯罪。

  “贼法”惩治伤害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杀人和伤害。“贼法”规定,杀一人的处死,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妻家。杀两人的增加收没母亲一家财产。

  “囚法”和“捕法”是规范“公安机关”逮捕盗贼规范的法律条文。

  “杂法”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

  ——淫禁,即禁止夫纳二妻或妻有外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提倡一夫一妻制,而是规定大老婆只能有一个,小老婆则数量不限,从而避免了因存在几个地位平等的大老婆造成家庭不和谐的局面。另外,这个条文客观上承认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男的可以有多个妾,只是规定妻子唯一。但对女的而言,除了丈夫之外不能有任何名义的情夫。

  ——城禁,即禁止民众越城。

  ——嬉禁,即禁止赌博。

  ——徒禁,即禁止民众集会。

  ——金禁,即禁止官吏贪污受贿。《杂法》规定,宰相受贿的,左右代为伏诛,职位在犀首以下的官吏受贿直接处死。这个条文保留了“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残余,客观上承认了因官阶不同而导致地位不平等的合法性。

  “具律”是整部《法经》的总则和序例。

  李悝的《法经》,虽然本意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封建法权,但客观上也在建立封建社会新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后来,李悝的《法经》被学生卫鞅带到了秦国,进一步补充完善成为《秦律》,一直施行到秦国一统天下。秦国灭亡后,汉朝又承继《秦律》编成《汉律》……

  此后,尽管朝代更迭,但法律体系就像软件升级一样,始终是基于李悝《法经》的平台不断发展完善。——这就是法家始祖李悝为中国历史做出的杰出贡献!

  要想成为战国时代的新军国,仅仅靠吏治清明、百姓富庶、法度完备是不够的,你还得有一支强大的军队。

  但是,李悝是文人,不可能完成建立一支强大军队的重任,怎么办呢?李悝慧眼识人,向魏文侯保举了吴起。

  吴起是响应魏文侯招贤纳士的号召而来的,但是否任用吴起,魏文侯心里没底。于是,魏文侯按惯例找李悝商量。

  举荐吴起,是需要勇气的,因为吴起的人品太差,他有两个巨大的人生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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