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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九年:从禁烟到战争_沈渭滨【完结】(27)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的《防范外夷规条》共五点,其内容是:1.“夷商在省住冬,永行禁止”。

  规定外商在广州的贸易事务完成后,即行回国,若账目未清,亦应回澳门居住。原来,西方各国在19世纪初叶以前,航海商船大都是帆船,蒸汽动力的船只尚未出现。这种大型木帆船航速很慢而且必须顺风顺势。从欧洲到东方,往往需要乘二月开始的季候风,航行约四个月左右才能到达中国,回帆时须乘九十月间的东北季候风,顺风西向。所以,外国商舶来华贸易,一般都在五六月间到达广东海面,从这时起到九十月间是双方贸易季节。九十月开始刮东北季候风时,外船结束贸易,回帆西去。根据这一天时条件,清初规定外舶在广州贸易期为当年五月至十月,超期若货物未了,账目未清,外人可在澳门过冬,但不准勾留广州。延至乾隆中叶,“各国夷商多有藉称货物未销,行欠不清,将本船及已置之货,交予别商,押带回国,该夷商仍复留寓粤省”。[22]不准在省住冬的规定已无形瓦解。李侍尧章程,即是对这一禁令的重申。

  2.“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

  中国自唐代以来,洋商到粤,向有专居处所。唐代在广州城外设有“蕃坊”;宋沿旧制。《萍州可谈》卷二云:“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元时不知其制。明代则有怀远驿之设。清初开海贸易后,洋商到粤,其大班、二班得停居十三行。《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称:“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泊,即明于怀远驿旁建屋一百二十间以居蕃人之遗制。”但自康、雍至乾隆的近百年内,情况也已发生变化,有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或置买已歇业的洋行旧址,精工改建,“招诱夷商投寓”;交易买卖,“亦有多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稽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种种情况,大违清政府严禁民人和洋人接触的忌讳。李侍尧认为必须加以重申。因之,在这一条中,规定了:“非开张洋行之家,不许寓歇夷人”,杜绝洋行以外商人与外商接触;“夷商随带蕃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进省”,限制大量外国人进入广州口岸,以防不测;“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令行商经手,方许贸易”,授予行商专营对外贸易的特权;“如夷商有置买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对外商行动加以严密控制,行商也就成了“保商”。

  于是洋人到粤,只能住在十三行的行馆里,他们的买卖交易,即在行馆内租屋开设的商馆进行。这样,中国人开设的洋行,与外国人开设的商馆(亦称洋行、夷馆)合二而一,都在广州城外十三洋行街内。

  3.“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

  查禁借领外夷资本一事,是由于违反了夷商到广州贸易只准以货易货的传统。自明中叶以来,中国政府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只能将所带之货,就地售卖;如欲购货回国,亦应就地采办,不准将多余的资本,请汉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但事实上洋商冀获重利,华商冀领洋商本银营运得利,因此往往两相结纳。[23]这样做,对促进内外商品交流本来是有利的,但清政府生怕华洋勾结,出现第二个洪仁辉事件,所以规定“嗣后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

  4.“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弊,宜请永除”。

  这一条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防止外人乘机到处刺探情报,与内地民人相互勾连。当时,传递消息,主要是靠专业的送信人,名叫“千里马”者递送。李侍尧原奏中说:“查粤东驿递,向无马匹,遇有各衙门紧要公文,雇拨力能奔驰迅速之人,给以工资饭食赉递,名曰‘千里马’。若辈虽非额设人役,而民间雇请,实所罕有。乃近来各夷商因分遣多人,前往江浙等省购买货物,不时雇觅‘千里马’,往来探听货价低昂……”以广东省城之大,地处海疆,驿站竟无马而将投递公文之人称为“千里马”,清王朝的腐朽落后,由此可见一斑了。上引李侍尧原奏中,也可看出,外商虽在广州一口通商,但他们的贸易范围却可远至江浙一带,闭关政策闭不了中国的大门。

  5.“夷船收泊处所,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

  清初外舶来粤,“皆先到澳门零丁洋外停泊,随由虎门入口,行抵黄埔住船,始开舱起货”。澳门是外舶所经的第一道关口,那里设有“海关监督行台”及“税馆”,洋船在澳门必须经粤海关监督躬亲丈量后,经许可,方由引水员引入黄埔。

  外船停泊后,向例由广州协标外委一员,带兵20名,在附近沙滩搭寮防守,但外委职分卑微,不足以资弹压,所以李侍尧奏请加强,拨候补守备一员,专往该处,并拨浆船一只,供其使用。“与该处(新塘营)原有左翼镇标中营浆船,会同梭织巡游。俟洋船出口后即行撤回”。这种所谓弹压措施,自是十分微弱的,而且后来“弹压”人员逐渐成了鸦片走私的合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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