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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录_张程【完结】(65)

  面对不利局面,被告律师博易还是尽量做出努力,他抓住原告的身份问题,对清政府做出回击。被告律师问道:“现在原告到底是谁?是中国政府呢,还是江苏巡抚,或者是上海道台?”在场的清朝官员没有明白被告律师这么问的深层含义,就回答说这次审判是“奉旨”办理。这一回答正中被告律师的下怀。既然是“奉旨”,那么也就是来自皇帝的圣旨,也就是意味着皇帝要打官司,皇帝是原告了。博易不愧是一个优秀的律师,他立刻抓住清朝官员的疏忽:“堂堂的朝廷,和自己管辖下的小老百姓,在最低级的法庭上打官司,最后还要接受低级官员的裁判。这不是一个笑话吗?”这一句话,狠狠地扇了清政府一个耳光。在场的清朝官员听了,无言以对。

  在这里简单解释一下,为什么说这次庭审的法庭是中国最低级的法庭。在清朝,最低级的政权是县衙门,当时上海只是一个县,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是上海县的派出司法机构,直接审判苏报案的是上海知县,所以被告律师说苏报案是皇帝和老百姓在最低级的法庭打官司,受低级官员的裁判。

  案件延期审理,清政府开始了外交交涉。清政府还是希望通过外交渠道,把苏报案的犯人转移到自己的手上来。上海租界工部局不是拒绝移交犯人嘛,那好,我不和你打交道,我直接找你上级的上级,也就是各国驻华公使!于是,北京的总理衙门给各国驻华公使团写信,要求移交章太炎等人。多数国家的公使对于这件事情没有明确的态度,交或者不交他们都无所谓,关键是看英国,因为英国是当时世界的头号强国,在中国力量最强,又实际控制着上海租界。所以,英国公使的态度至关重要。

  清朝这次走的是上层路线,相当高端,由负责总理衙门事务的庆亲王奕,给英国参赞署理公使焘讷里写信,要求交人。清政府的依据是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和《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其中,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规定:“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二条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岸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馆毋庸干涉。”所以,中国政府认为,租界扣留案犯没有法律依据,英国应该交出苏报案犯人。

  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请示本国外交部,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办?英国外交大臣兰斯多恩侯爵接到驻华公使的电报后,倾向于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他不想因为苏报案影响了中英两国的关系。但是,兰斯多恩侯爵很怀疑犯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所以他希望清政府能够保证不对案犯施加酷刑。可见,外交大臣总体上倾向于交出犯人,只是在细节问题上有所犹豫。

  按照程序,兰斯多恩侯爵把这件事情的材料转给了皇家法院,请法官们提供意见。估计走完这个程序,英国外交部指示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的可能性很大。章太炎、邹容的命运堪忧啊!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发生了一件事情,扭转了整个局面。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沈荩事件”。

  1903年7月19日,中国记者沈荩遭到告密,在北京被捕,31日被慈禧太后下令在监狱中“杖毙”。此事经海内外媒体报道后,举世震惊。舆论普遍认为,沈荩是因为向日本报纸披露了《中俄密约》,揭露了清政府的秘密外交,被清政府秘密逮捕,没有经过审判,就被活活打死了。

  上海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发表文章,详细描述了沈荩被杖毙的细节,读起来令人毛骨悚然:

  “圣旨最终下发,不是将沈荩处决,甚至也不是凌迟处死,而是在狱中杖毙。没有哪种生灵会被如此严惩,但在刑部却并不缺少这样的惩罚。可怕的刑罚在四点钟开始执行,在此后的两个小时里,钝竹条像雨点一样落在可怜的犯人的四肢和背上,直至鲜血淋漓,但是犯人还没有死。他痛苦万分,请求行刑者速将其勒死,最终采取了类似的办法。直到夜幕降临,血肉模糊的身体才停止了颤动。”

  事件披露后,清政府成了众矢之的,尤其是洋人舆论一致谴责清政府。舆论很自然就把沈荩事件和苏报案联系了起来,转向同情章太炎、邹容,反对移交。美国《纽约时报》评论:“不移交苏报案被关押者……充其量不过是没有与中国政府合谋屠杀主张改革的进步人士。”

  租界工部局更是强烈反对移交,他们致函北京公使团,认为“未经审判并证明有罪,本地居民不能够被逮捕或被带离租界”,如果那么做会威胁租界的持续繁荣和安全。为了尽快结束这个案子,工部局还威胁,如果上面长期不能形成共识,巡捕房就要先释放章太炎、邹容,等审判时间定下来了再把他们俩抓回来。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英国政府的态度发生了转变。8月4日,英国皇家法院向清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认为英国政府不应该向清政府移交苏报案犯人,理由是,之前上海道台和领事团有协议,答应在租界内审判苏报案。所以,苏报案必须在租界内审判,不能移交给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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