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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帝国三百年:文功武治宋太宗_金纲【完结】(150)

  总之,大赦,是一个有弊端的法制。

  大宋帝王也深知这个制度性规定的弊端所在。但为何还是要施行大赦呢?

  因为要收敛天下刀兵之刑,推演祥和之气;也因为天下被量刑的“罪囚”之中,很可能有冤案。后者让大宋帝王寝食不安,让大宋贤臣无比焦虑。

  中国圣贤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展开“疑罪从无”法理思想的人物。《尚书。大禹谟》留下了名言:“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如果有疑狱,罪犯判罪要轻;如果有疑功,功臣受赏要重。与其可能杀掉一个无罪的人,宁肯不杀,哪怕失去正常的经义。后人解释这句话说:“人命至重,治狱宜慎,宁失不常之过,不滥杀无罪之人,所以崇宽恕也。”

  周代时处理案件,对很多疑犯都实行了赦免。唐代还有规定,疑犯可以用财货自我赎免。现代西方对疑案也是从轻从无处理,怕的就是万一出现冤狱,有伤天地和气。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著名案例。辛普森杀妻证据很多,但在审理中,控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时,结果发现手套小,戴不上。就是这样一条漏洞,让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得到了机会,要求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一案件的意义就是,再一次以西方的经验,肯定了传统中国圣贤“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合理性。

  大赦,当然存在缺陷。但内中很可能存在“不辜”,在无法证明囚犯有罪或无罪的情况下,首先选择推定无罪。南宋朱熹的弟子蔡沈在他的《书集传》中,也解释《大禹谟》的这句名言说:“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辜,就是罪;经,就是常。《大禹谟》的意思是:执法,可以杀,也可以不杀。不知道人是否有罪,杀了,就恐怕陷于杀害无辜;不杀,就恐怕失之于轻易放纵了罪犯。这二者,都不是圣人“至公至平”之义理。但比较起来,杀害不辜,尤其是圣人不能忍心的。所以与其杀了这人害了他的生命,不如让他活下去,而宁肯自受量刑不当的“失刑”之责任。

  所以赵普鼓励太宗大赦,符合古来圣贤大义,虽然大赦并不完美。

  刑罚“鼠弹筝”

  文明立国,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赵炅深明此理。赵廷美大案后,他观察到士庶守法易,勋贵守法难。于是在推行国家法制时,格外注意“择人”。

  雍熙元年(984),开封有一个刑事案。

  有个寡妇刘氏,让她的婢女到开封府,起诉她亡夫前妻的儿子王元吉多次毒害她,差点毒死。

  当时开封府沿袭后周以来制度,设左右巡军院,执掌缉捕刑讯,略相当于今天的东城、西城区法院兼检察院。刘氏案初到右军巡院,经过推问,王元吉死不承认,执法官觉得事实也不像这个寡妇所说的那样,于是转移到左军巡院。到了这里碰到了一个酷吏,将王元吉上了酷刑。这个酷刑被他冠了一个名称:“鼠弹筝”,在手指上用刑,十指连心,受刑人受刑过程中,会不断痉挛般抖动十指,极为残酷。王元吉熬不住,只好承认,于是炼成“毒杀继母”一案。

  忽然案子出现了转机:刘氏寡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了。

  王元吉也有了翻供的意见,这时开封府也愿意认真对待囚犯,重新审理时,得到了一些刑讯逼供的细节,但是案子还在拖,几个月没有宣判。开封府觉得这个案子不好断,就上报给朝廷。

  太宗认为没有明显证据可以证明王元吉下毒,但毕竟有个继母的状词在,就给出个意见:免死,徒刑(服劳役)。

  王元吉的妻子看到这个宣判结果,不接受,于是击登闻鼓,称冤。

  太宗亲自“听断”,召问王妻,知道了事情原委,确是冤案,于是派遣中使拘捕原来左右军巡院的执法官,审问。

  案情大白。原来是刘氏寡妇有通奸之事,又惭愧又恐惧,更怕前夫的儿子王元吉知道,就设法做局冤枉他,要置他于死地,借官府之力杀人灭口。而这个寡妇的兄弟早就在欺骗隐瞒王元吉父亲的财产,并用了一部分给军巡院推官行贿;还有个医官,也被收买,说寡妇确有“中毒”的征兆等等。

  太宗将此案所有的推官和左右军巡院的主管全部降职,下调俸禄;做假证的医官流放海岛。而那位发明“鼠弹筝”刑罚的左巡军院执法者,被太宗调来,以“请君入瓮”法,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现场“鼠弹筝”,史称此人“宛转号叫求速死”。太宗对他说:“你看看,你也不能接受这种疼痛之苦吧?谁能接受得了呢?”于是放了他,令人解开捆缚他的绳索,只见此人两手很久很久不能动弹。太宗对观看的宰辅大臣们说:“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京城之内,居然还有这样的冤滥酷毒之案,何况天下四方偏远之地呢?开封府的几位重要官员也得到了惩罚,当时知开封府刘保勋、判官李继凝都罚了一个季度的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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