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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帝国三百年:文功武治宋太宗_金纲【完结】(155)

  在此基础上,汉代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这个意见的框架是:以《春秋》大义为司法裁判的思想资源,同时援引儒学各类经典,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无条文规定的案例,法官即可援引儒学经义定谳。在具体判案中,第一考量案件事实,第二考量犯罪动机。如某甲之父与人斗殴,某甲持棍帮助父亲,但不小心将父亲打死。由于某甲动机并非打死父亲,所以,按“春秋决狱”,某甲无罪。这类动机性考察,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甚重,因此,确有利弊参半的结果,但是,即使现代司法,全重证据,细细考察,也是利弊参半的。人类问题,没有一揽子彻底解决之道。试图一揽子彻底解决人类问题的政治诉求,是一种辉煌梦想,梦很美,但不具有现实品格。就这个意义说,“春秋决狱”自有其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它是中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

  “春秋决狱”,有“原心”也即考察动机之必要条件。如果动机善,有罪也可减免;如果动机恶,无罪也可加刑。

  宋太宗赵炅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当原情”,“原”是考察案件的缘由,“情”即天理人情。判决结果,要将天理人情考虑进来,这样,就让司法有了更趋于公正的可能性。

  西北泾州(今甘肃泾川)安定县,有一个庶民的妻子,对庶民前妻的儿媳妇很是痛恨,将其断喉杀死。此事成为一个大案。按一般法条,这是“婆婆杀儿媳”,而“婆婆”属于父母一辈,“儿媳”属于儿女一辈,这样就可以界定为亲族之内因纠纷而起的杀人案,且因被杀者为子女辈,或有“忤逆”情节,故“婆婆”杀儿媳,似可减免一等罪过。

  卷宗到了太宗那里,看过后,给出的意见是: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

  司法应该考察天理人情。这个案子,一定是嫡子继承,继母心不能平,因此有绝然不同的爱憎喜恶所导致。可以不必考虑宗族内部关系,就当是普通士庶杀人论罪。

  撇开“婆媳关系”,按法律事实定罪,这个“庶民之妻”就是一个“杀人犯”,“婆婆”的身份并不能让她享受豁免权。这是从“杀人”的动机给予定罪的大宋案例,具有“同态复仇”的自然法精神,也符合“春秋决狱”的“原心”大法。太宗还因此下诏,对《宋刑统》做了补充意见:“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从此以后,凡是继母杀伤丈夫前妻的儿子及儿媳妇,都要以普通人杀伤论罪。

  与此连带的还有继母改嫁问题。

  继母的丈夫死了,家中的财产归谁所有?继母还是前夫的子女?太宗给出的意见是:继母改嫁自由,但不得占有已死丈夫的财产,应当全部给丈夫的子孙。丈夫的子孙如果年纪幼小,要有官方为之检查,封存财务,待幼子长成后,交给他。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以盗窃论处。

  这个处理看似对继母不公,但丈夫与前妻留有子女,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则子女不免处于啼饥号寒之中;而继母改嫁,后夫应该能满足她的生存所需。如此处理,也是对丈夫和前妻以及他们的子女权益的一种保护,值得肯定。

  叔叔告侄内有隐情

  宋时,有“场务”,经营各类物资,包括粮食、木材等,也有制造业,造船、造酒等。“场务”属于官办企业,由朝廷派出官员监管。一般由官方额定经营指标,指标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钱帛。完成指标之后,还有盈余,这个就叫“羡余”,也称“羡利”。有些比较贪的监官,往往就将这部分盈余收归己有。但难免被人告发。一旦败露,按当时大宋法条,属于“监守自盗”,应“弃市”,也即街头正法。太宗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认为量刑过重,不符合法典精神。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凡是贪用“羡余”的,只算“偷盗”,不算“监守自盗”,刑罚只能判处“流”罪以下。

  传统判罪,由轻到重,有“笞、杖、徒、流、死”之五刑。“流”刑就是发配流放,下“死”刑一等。大宋太祖太宗,对于贪污罪犯,极为厌恶,一般都有“从重”判决的倾向,但就贪污“羡余”的这个案例看,太宗也有尽力“原情”,从天理人情考虑,此类案自有“罪不至死”可能性。于是,减免一等,由“死”降为“流”。从现代司法量刑标准看,太宗此举,可称公允。

  有一个著作佐郎龙士元,在老家单州(今山东单县),告他的侄子龙小喜,说这个侄子“无赖”,好赌博,屡教不改,因此想不承认这个侄子,断绝叔侄关系。单县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就将这事弄成一个案件报到朝廷。定谳之前,太宗看到了这份卷宗,他怀疑这个案子有假,龙小喜可能被诬告。于是交付御史台重新审理。真相原来是,龙士元看上了亡兄龙士安的财产。龙兄死后十余年,龙小喜子承父业,龙士元就要夺取这份产业,于是诬告龙小喜。而知州和通判,就在龙士元家一场酒宴上,定计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炼成一场冤案。

  处理结果是:龙士元决杖,发配商州衙前禁锢,列入另册,终生不得做官。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同时免官,废为庶人,家财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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