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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王朝_王新龙【完结】(237)

  岳飞宋代不署撰写人名字的《朝野遗记》这样记叙岳飞被害前的一幕:绍兴十一年(1141)腊月二十九日,南宋临安的丞相府内,秦桧在苦苦思索着如何了结已被关在大理寺狱中两个多月的岳飞父子一案。此时,夫人王氏走了进来,她料定丈夫正在考虑如何处置岳飞案的问题,便趋前阴狠地说道:“相公竟这般缺乏果断吗?要知道捉虎容易放虎难呀!”秦桧这才恍然大悟,拿过纸笔写了几个字,派人送往狱中。御史中丞万俟卨遵命再次提审岳飞,逼迫岳飞在一张事先杜撰好的供状上画押。岳飞无限悲痛地仰视了一阵天空,便提笔在供状上写下“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个大字。过了不大一会功夫,岳飞就被毒死,张宪和岳云被斩首。这就是所谓“秦桧矫诏害岳飞”,其中宋高宗赵构只是一个听奸臣摆布的煳涂皇帝而已。

  然而,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二《岳少保诬证断案》中,保存有此案完整的判决书。前面都为狱司的造谣诬蔑之词和罗织的罪名,其判决是:“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云私罪徒”,当然“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后载:“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从中可见,此案是奉圣旨办案,最后也由宋高宗最终裁决,这样赵构应为此案的主谋。

  岳飞平反昭雪后,其子岳霖开始搜集资料,整理父亲的历史,临死又将重任托付给儿子岳珂。岳珂靠人们的帮助,先后编成《金佗粹编》二十八卷和《续编》三十卷,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部分恢复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但是,祖父既然还是在赵宋政权之下恢复名誉,作者自然只能竭力回避赵构与岳飞之间的矛盾,而客观上为高宗开脱罪责,以至不得不歪曲某些历史真相。尤其是岳珂应该看过上述案卷的有关材料,却宁肯引用野史的描述,说秦桧写出纸条交付狱官,而杀害了岳飞。其中的苦衷,自然可悯,但这样苦心掩饰的结果,给后世有关此事的记载,尤其是小说、戏剧的演绎,产生极大影响。所以宋、元以来,史家文人对此案的说法仍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明朝中叶,苏州名士文征明曾为杭州的岳飞庙题写了一首《满江红》: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堪读。慨当初依飞何重,后来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堪恨更堪怜,风波狱!

  岂不惜,中原蹙,岂不念,徽钦辱,但徽钦既返,此身何属!千载休谈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彼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作者清楚表明了写此词的用意,那就是指出杀害岳飞的主谋和元凶,应是宋高宗赵构,而不是奸臣秦桧。词意从高宗极不愿意岳家军恢复中原,迎回徽、钦二帝的内心出发,判断赵构最怕的就是“徽钦既返,此身何属!”所以为了保住皇位,赵构宁肯把岳飞和他的军队先消除掉,免得再有此类后患。所以,赵构杀害岳飞,是这一矛盾的必然结果。而秦桧在这一冤狱中的作用,只是迎合或依照宋高宗的旨意而加以执行罢了。

  此后,赞同文征明观点者不时在提出更为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论证。如有学者指出,此案在当时是被称为“诏狱”的,也就是皇帝交办的大狱,哪里有高宗不知情的道理。有学者认为,绍兴七年(1137),岳飞在奏请立储问题上,以武将干预朝廷立储大事,引起高宗的极大不满。还有学者指出,秦桧死后,赵构曾不止一次地告诫臣僚,对金媾和乃出于他本人的决策,不允许任何人因秦桧死而对此提出异议,以动摇既定国策。而岳飞案也应从属于此“与金媾和”的既定国策,所以元凶应是宋高宗赵构。

  然而秦桧为主凶的说法在社会上仍然占有优势。如清代钱彩的《说岳全传》,把秦桧描写成是金国派来的一个奸细。岳飞在朱仙镇大破金兀术的大军,兀术写信令秦桧想办法将岳飞害死。于是秦桧说动高宗,发十二道金牌将岳家军招回,又传下一道假圣旨,将岳飞逮入大理寺狱问罪。在万俟卨、张浚、罗汝楫诸爪牙狼狈为奸之下,给岳飞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并诱捕了岳云、张宪诸将,终日用酷刑拷打逼供,但三人宁死不屈,决无口供。一拖已两月有余。秦桧担心事情传到高宗耳中,一旦放了岳氏父子,如何向金兀术交待,便与其妻王氏商量。王氏提议在黄柑中下一道密令,命大理寺今夜三更就将其父子三人结果了。秦桧听了大喜,立刻照办。岳飞以为圣旨下来,并亲自捆绑了企图造反的岳云和张宪,最后引颈受戮。

  这类故事在民间已传得家喻户晓,人人都知道杀害民族英雄岳飞的罪魁祸首是奸臣秦桧,所以在如今杭州的岳坟前跪着秦桧、王氏、万俟卨、张浚等奸贼,受万人的唾骂。其实近代以来,也有许多学者在史事考证方面也给予大力的佐证,如宋史权威邓广铭先生的《岳飞传》。该书第十九章以“秦桧、张浚肆意罗织诬陷,岳飞、岳云和张宪惨遭杀害”为题,着力论证了“岳飞被劾罢官”、“王雕儿诬告张宪,意在牵连岳飞”、“岳飞的入狱、受审和惨遭杀害”,都是以秦桧为首的一群奸臣所故意陷害。并论证了“当最初制造这一冤案的谋划时,赵构并未与闻其事,但在他闻知之后,也不过只是表示了一下‘惊骇’而已,也并无要加以制止之意;再以后,则更是听任秦桧放手去干,并不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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