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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王朝_王新龙【完结】(39)

  其次是无名氏的《中兴姓氏录》记载,说秦桧在大金国时,为徽宗作书上粘罕,以结和议。粘罕喜之,赐钱万贯、绢万匹。建炎四年,大金军攻楚州,乃使秦桧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使结和议为内助。秦桧至涟水军贼丁祀寨,诸将猜度说:“两军相拒,岂有全家厚载逃归者?必大金使来阴坏朝廷,宜速追之,以绝后患。”贼军参议王安道、机宜冯由义力保护之,说:“此人是朝廷大臣御史中丞,万一事平,朝廷追究起来,我军将被加罪,最好还是送之朝廷。”丁祀便令安道、由义送到镇江府。秦桧见大将刘光世,首言讲和为便,光世送之朝廷。

  这段话的疑点也颇多:此时是宋急欲求和,而金往往拒绝之。秦桧为已成俘虏的宋徽宗上书粘罕,“以结和议”,粘罕怎么会高兴得赐他巨额钱、绢呢?金人如派秦桧作奸细,为何要使其“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如此招摇,这不是自暴身份吗?秦桧至涟水军,尚未查实身份,诸将就要追杀这位原朝廷大臣,于情理也不太相合。秦桧南归并未经镇江府,何以能见到大将刘光世?为什么秦桧在这时要说一番“讲和为便”的话呢?文中称南宋军队为“贼”,而称金国为“大金”,用词之颠倒乖异,其作者也令人生疑。

  再次是署名金通直郎秘书省著作骑都尉张师颜的《南迁录》。其记载说:根据金国史,天会八年(1130)冬,金诸大臣考虑南宋君臣正在竭力复仇,要想办法制止它,而形势的发展看来难于使它自行屈服。鲁王说:“惟有派个宋臣先归,对其君臣示以威胁,使他们顺从和议,而我方假装不从,然后勉强同意,事情或可以定。”忠献王说:“此事在我心里已考虑三年了,只有秦桧可用。秦桧初来,说赵氏得人心,必将有人继承其业;说张邦昌不为人所悦服,虽立又何济于事?不及半年,其言皆验。我颇喜欢这人,放在军中,试以办事,能委曲顺从,问或也语以形势利害,始终言南自南、北自北。若纵之归国,宋人喜慷慨说事,秦桧必能得志,也只有此人能助我金国。”等到忠献王掌得权位时,其计划开始执行。

  《南迁录》主要记载金宣宗贞祐元年(1213)金南迁汴京事迹,成书时间较《老学庵笔记》更晚。作者张师颜,不详其人。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认为,此书为宋人杜撰以雪忿之词,俱假造事实以佐证之,其间有明显牵强附会者,而岁月时间又皆抵牾不合,更证其伪造妄作。清《四库全书总目》也指出:通观全书,“舛错谬妄,不可胜举,赵与时《宾退录》、陈振孙《书录解题》皆断其伪”。如上述所谓鲁王、忠献王云云,纯系宋人口吻,与金朝国史语言毫无相似之处。书之伪作,可成定议,所言秦桧事,当然不足信。

  最后还有一件事,其真伪与否也与秦桧是否为“奸细”大有关系,这就是所谓:“兀术遗桧书”。据说在绍兴十年(1140),岳飞取得颖昌大捷之后,金将兀术曾有一书寄给秦桧。岳珂所编《鄂王行实编年》载:“查龠曾谓人曰……”金人谓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婿,不可以不报。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桧于是杀先臣以为信。”岳珂还说,岳飞颖昌大捷“杀其统军、上将军夏金吾”,并在另一外说,夏金吾即兀术之婿。这条记载及相关材料别无旁证,因而引起后世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此条史料为“孤证”,向以资料丰富著称的《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籍,可谓网罗荟萃,然都不载此事。与查龠同对代的胡铨等人,都是坚决的反秦派,一贯竭力声讨秦桧的卖国行径,可是都没有提到过秦桧有这桩内外勾结、卖国求荣的事情。所以很可能是岳珂的杜撰,因惟恐犯“指责乘舆”的大罪,便把罪名加在秦桧头上,以此解释秦桧要害死岳飞的背景原因,也为其祖昭雪提出最有力的证据。同时,《金佗粹编》卷十六所录《王贵颖昌捷奏》中,未见有金将叫夏金吾者,连《金史》中也没有“上将军夏金吾”其人。退一步说,即使金国有夏金吾其人,也不可能是兀术的女婿,因为女真习俗禁止与外族通婚,贵族尤其这样。另外,如果杀岳飞是宋金和约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绍兴和约的达成应在岳飞死后,而实际上和约产生在岳飞被害前一个多月。而和约缔结前,秦桧曾经把屠刀指向韩世忠,这不是与金人的要求相左了吗?还指出:高宗与秦桧尽管求和心切,如果认为他们相信只要杀害了岳飞,就能保证狡诈凶恶的金人会接受和议,似乎将他们两人看得过分天真了一些。总之,这条材料为“孤证”,并不可信。

  也有学者反对简单否定此事。由于秦桧父子当权时肆意篡改历史,而使当时有关岳飞的记载残缺不全,漏洞百出,其中不乏荒诞离奇、面目全非之处,所以不能苛求岳珂《金佗粹编》有关的错讹和疏略,也不宜对缺少旁证的史料一概否定。宋朝的奏捷,常常不用金军将领的全部官衔和真实姓名,而往往用习惯简称。如“龙虎大王”在战报中屡见不鲜,却无姓无名,后人只得根据其他史料推断为“突合速”。其他如“翟将军”、“镇国大王”等都不见于《金史》,但并不能否定此人的存在,“夏金吾”也属此类情况。还有,女真并无与外族通婚的禁令,其金主嫔妃中不乏外族人。金世宗曾下诏安排契丹人与女真人杂居,男婚女聘,渐趋融合。最后,和约达成协议到全部履行,中间应有一个时间过程。绍兴和议一个月后杀害岳飞,是完全可以作为其协议的一部分。宋高宗下决心杀岳飞,可以是向金表示和议诚意的一个重要行动。当然,也没有“兀术遗桧书”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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