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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生活_[美]迈克尔·G·罗斯金【完结】(44)

  按照霍姆斯大法官的说法,表达自由也必须受到限制,如果言论或出版物处于引起“实际的罪恶”的“即时而明显的危险”,国会有权制止这种危险。最高法院在1925年吉特洛诉纽约州(Gitlow v. New York)一案的判决中也支持对要求暴力推翻政府的激

  进分子的判定,因为他的话语代表着一种“坏的倾向”,它可能“败坏道德、引起犯罪和扰乱公共和平”。那个决定是在“红色恐怖”时期作出的,如果是在和平时期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争论是永无止境的。1971年,一份多卷的、保密的国防部关于发动越南战争的研究报告被泄露给《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和《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两家报纸都开始以它为基础登载一系列耸人听闻的文章。尼克松的行政班子立即拿到一个法院的指令,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进一步出版。在这个开始为人所知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最高法院很快并且全体一致地否决了政府关于官方秘密受到危害的主张。那时,大部分美国人都为战争而付出。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

  大法官的理由是:

  只有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新闻舆论才能有效揭露政府的诡计。新闻自由最重要的责任是防止政府的任何部门欺骗人民并且把它们送到遥远的地方因外国的热病和枪炮而死……报纸正好做了这件高尚的事情,这也是其创始人希望并相信它们会做的事。

  和平抗议者将他们对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的想法告诉白宫。(Kevin Lamarque/Corbis)

  最近,有人争论说言论自由走得太远了,特别是在处理激进主义、色情作品或是以“政治正确”的名义压制别人的言论等方面。2010年,国会用了很长时间才通过一项竞选改革的法律,以限制大财团的影响,部分原因是竞选捐赠在很多人看来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他们认为,金钱如同话语,两者都不应该受到限制去支持各自的候选人和利益。一些批评者担心,有钱的企业会直接贿选。网络为这个争论开辟了新的广阔领域,它为充满仇恨的极端分子采用各种表达方式提供了便利。维基解密应该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机密文件供大家阅读吗?

  言论自由和煽动性言论

  煽动性言论指的是企图制造不满或反抗的针对政府或官员的指责。自从权利法案通过以来,美国政府曾数次以煽动叛逆罪压制过一些激进的言行。国会通过第一个反叛乱法是在XYZ事件之后的1798年。当时美国正与法国进行一场不宣而战的海上战争,该法案针对的是“雅各宾派”——对法国大革命中主张保卫美洲的人的称呼。这项法案直到约翰·亚当斯总统离任时才终止(这显示它的真实目的可能是想影响大选)。该法案引起了争议,但它没有经过最高法院的任何宪法性检验就废止了。第二个煽动罪法案在内战时期生效,林肯总统用赋予他的战争权力来压制反对战争的北方人。这件事被告到最高法院,但法院拒绝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决。由于这项行动是未经检验的,因此所有的“政治犯”在内战结束后都得到赦免。

  20世纪的反叛乱法 正当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社会主义者与和平主义者敦促人们以拒绝服兵役和以其他方式搅乱战争努力来反对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1917年的《反间谍法》旨在压制激进分子,为此有几百人,包括社会党领袖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被依照此法投入监狱。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这项法案,因为如果言论自由对国家安全构成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即时而明显的危险”的话,它应当受到限制。但多数人在战争结束时就得以释放,并且由于很难证明言论是危险的,所以1917年的法案从那时以后就很少使用。

  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反叛乱法主要用来对付共产党人。1940年的《史密斯法》是国会通过的最为广泛的煽动罪法案,它禁止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禁止散发反政府传单或有意加入反政府组织或团体。《史密斯法》引起了许多争议,但它一直都没有得到宪法性检验,直到1951年最高法院支持对美国共产党领导人的判决,即使他们没有被指控有反政府的暴力行为。“它存在着构成危险的图谋,”首席大法官文森(Vinson)判决道,“不在于有没有公开的行为”。从那以后,还有一些法院对《史密斯法》的合宪性作出判决,但都摇摆不定。在1957年耶茨诉合众国(Yates v. the United States)一案中,沃伦法院以只有抽象的反对主张而没有公开行为为理由推翻了对美国共产党领导人的判决。四年以后,在斯凯尔斯诉合众国(Scales v. the 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支持《史密斯法》中关于共产党员身份非法的条款,但这个判决也指明只有那些想要直接用暴力推翻政府的积极分子才是有罪的。最高法院谨慎地指出按照《史密斯法》党籍本身并不是非法的。

  最为严厉的立法可能是二战后的麦卡锡时期通过的反对共产党人颠覆威胁的法案,这是另一个红色恐怖。1950年的《麦卡伦法案》(《国内安全法》)禁止共产党员在联邦政府或国防系统工作,还建立了颠覆活动控制委员会(SACB)来强制推行这个法案,并要求被颠覆活动控制委员会宣布为受共产党影响的组织向司法部长登记。《麦卡伦法案》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批评者指责该法案不仅侵犯了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而且危害了第五条修正案中关于自证其罪的条款。虽然《国内安全法》从未整个地被宣布为违宪,但每个由它要求的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向司法部长登记的行为都被宣布是违宪的。最后,当人们认识到它在各个方面都没有达到任何目的时,《国内安全法》于1973年被废止了。有趣的是,美国政府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对越南战争的批评,反对者太广泛了,而且也没有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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