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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宋朝_吴钩【完结】(37)

  唐朝时,似乎并不限制官员狎昵妓女,大诗人白居易曾经带着十名妓女夜游杭州西湖,还洋洋自得地赋诗纪念,一时传为佳话。宋人说起这宗前朝风流往事,感慨道:“使在今日,必以罪闻矣!”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而被朝廷治罪。《东轩笔录》收录的一则故事说:“熙宁新法行,督责监司尤切。两浙路张靓、王庭志、潘良器等,因阅兵赴妓乐筵席,侵夜皆黜责。”这三个官员仅仅召妓饮酒(而不是嫖娼),便丢了官。《宋史·列传》中也记载了好几个官员因为冶游而被贬黜的事例:在并州当官的刘涣“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知益州的蒋堂,被认为“私官妓,徙河中府”;权同判太常寺的王洙,因“坐赴进奏院赛神与女妓杂坐,为御史劾奏,黜知濠州”;负责管理市易司的宋乔年,因“坐与倡女私,及私役吏,失官,落拓二十年”。

  宋代司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五六个法官集体出去狎妓嫖娼,更是宋人难以想象的事情。

  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宋代的狱官,即指法官。也是从仁宗朝开始,宋代逐渐发展出一套严密的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宝元二年(1039年)十二月,仁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若请求曲法之事,则听人陈告之。”

  之所以要对法官群体实行“谒禁”,是为了杜绝请托之风,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官司谒禁,本防请托”。宋仁宗朝,曾经一度“士人多驰骛请托,而法官尤甚”。实行“谒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请托者奔逐无门。不过,由于这是“谒禁”制度第一次应用于司法实践,其合理性尚未获得广泛认可,朝中不断有臣僚出来反对这一立法,如包拯就请求废除“谒禁”:“刑法官接见雪罪叙劳之人,率有常禁。臣谓皆非帝王推诚尽下之道也。”仁宗采纳了包拯的建议,叫停了“谒禁”。然而,解禁之后,请托之风很快又卷土重来。

  宋神宗登基之后,厉行新法,励精图治,又恢复了更严格的“谒禁”制度,对法官的社交活动实行严厉管制。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皇帝下诏:“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虽亲戚毋得入谒”;京师各个衙门“非假日毋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开封府司军巡院(开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根据这一立法,非法官群体的官员在节假日可以“接见宾客”,而法官则包括节假日在内,均不得与外人应酬,甚至“吊死问疾,一切杜绝”,弄得当时一些官员意见甚大,发牢骚说:“非便也!”

  宋神宗去世后,旧党执政,新法一一被罢,多项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被废除了,但即便如此,针对法官的“谒禁”还是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其他官员可以应酬接待,法官还是不可以。

  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谒禁”跟北宋神宗朝时一样严厉。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又改为“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允许法官在假日会客,但非节假日还是禁谒的,如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朝廷再次强调,“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法官不守“谒禁”,台谏官即可提出弹劾。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嫖娼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宋朝法官群体,更别说嫖娼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于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其实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司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这意味着利害相关人具有向法官请托的巨大动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2004年香港颁布的《法官行为指引》提出,“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法官必须尝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原则是法官需要考虑他想做的事,会否令社会上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质疑其品德,或因此减少对他身为法官的尊重。若然会的话,便应避免做本来想做的事情。”因此,不论是一千年前的宋朝,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鼓励法官保持“深居简出”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交活动。至于“集体宿娼”之类严重败坏法官形象的行为,更为古今中外的司法伦理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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